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辦法

《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辦法》意在為進一步深化我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規範和完善考試招聘工作,保證新進人員素質,提高行政效率,根據國家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92號)要求,結合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辦法
  • 適用地區:隨縣
具體內容,注意事項,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我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規範和完善考試招聘工作,保證新進人員素質,提高行政效率,根據國家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92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縣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以外的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三條公開招聘要堅持“以用為本”的原則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科學制定招聘崗位條件,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切實增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透明度,全程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
第四條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辦法選拔任用的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第五條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式:
(一)徵集招聘崗位;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發布招聘公告;
(四)報名及資格審查;
(五)考試及資格複審;
(六)體檢;
(七)考核;
(八)公示;
(九)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
第七條成立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用人單位等相關部門領導為成員的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公開招聘工作的方案審批和組織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公開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上級部門組織實施的事業單位專項招聘工作,縣直相關部門要及時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接洽,主動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徵集招聘崗位、制定招聘方案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一般每年集中安排一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每年第四季度布置徵集下一年度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計畫。各單位在編制限額內,根據工作需求,確定招聘崗位,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縣編辦申請用編計畫;十二月底前將招聘崗位計畫、用編批覆一併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經縣政府審批後,於第二年3月底前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條事業單位招聘計畫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名稱、編制現狀、擬招聘崗位、所需專業、擬招聘人數及資格條件等。
第十一條根據縣政府批准的招聘計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招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制定公開招聘工作方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准後,報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招聘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領導;
(二)招聘工作原則;
(三)招聘崗位、招聘對象和報考條件;
(四)公告發布;
(五)報名及資格審查;
(六)考試形式、內容、成績折算方式及查詢;
(七)體檢、考察;
(八)公示和審批;
(九)紀律監督及其他未盡事項。
第四章 發布公告、報名
第十二條經審定批准實施的事業單位招聘方案,通過政府網站、報紙、電視等多種媒體形式面向社會發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由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審定和解釋,公告發布時間距離報名截止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備崗位所需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具備崗位所必需的其它條件;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不得設定歧視性和有損公平競爭的條件和要求,不得拒絕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報考。
第十四條報名一般採取現場報名形式。應聘人員按照招聘公告要求攜帶相關證件和資料,填寫《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名表》,並簽署誠信承諾書,資格審查合格後繳納考試報名費。報名情況經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向考生髮放筆試准考證。
第十五條報名人數與招聘崗位計畫數的比例原則上應不低於5:1。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崗位,應取消或減少該崗位招聘計畫數,並發布招聘崗位調整公告,通知考生調整報考崗位或退還繳納的報名費。特殊崗位或緊缺專業崗位未達到5:1比例的,經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可放寬至不低於3:1比例。同一崗位連續2次發布招聘公告,實際報名人數均不能達到規定比例的,該崗位可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行特殊招聘辦法。
第五章 考試和資格複審
第十六條考試一般採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法,其中筆試內容包括公共基礎知識、相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能)測試,採取閉卷方式進行,全面測試應試者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及所報崗位要求的工作技能等。
第十七條公共基礎科目考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委託縣級以上具有命題資質的機構統一命題、制卷、閱卷;如崗位確需專業(技能)測試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招聘單位的主管部門共同組織。
第十八條根據筆試成績,分崗位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面試人選。確定進入面試的人數與招聘計畫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1。
第十九條面試前,對面試入圍人員進行報考資格複審。所有參加資格複審的人員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准考證、《報名登記表》、學歷學位證書、報考崗位所要求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凡放棄面試資格複審、有關材料主要信息不實或不符合崗位資格條件的,取消面試資格,並在同崗位通過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中,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資格複審合格人員,經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批准,確定為面試對象,在面試公告中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面試工作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成立面試評審小組,評審人數應為奇數,一般為7人。管理崗位、通用類的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面試,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評審人數不高於30%。非通用類的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面試評審,應以同行專家為主。
第二十一條考生應當在面試前30分鐘抽籤確定面試順序。考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到達面試候考室的,視為放棄面試。面試使用統一試題的,面試期間應當對考生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二十二條面試主要測試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面試評審須按面試題目命題要求和面試要素當場評分。面試成績當場通知面試人員,並由面試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面試考官隊伍建設,建立面試考官庫。定期組織考官培訓,提高面試工作水平,增強考試公正度。逐步建立面試考官持證上崗制度、異地交流制度。
第二十四條根據公開招聘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的綜合成績折算辦法,面試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應聘人員考試綜合成績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以上學位)、艱苦行業短缺專業人才、特殊崗位人才、具有特殊技能的技術人才等,可由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制定方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報經縣政府批准,在特定的範圍內專項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採取以考核為主、面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六章 體檢與考核
第二十六條參加體檢和考核的人選按招聘崗位計畫數1:1的比例根據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
第二十七條體檢由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安排在縣級以上綜合醫院進行。體檢項目、標準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體檢標準出台之前,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要求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本人可在接到體檢結果7日內申請複查一次,併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重新檢查。體檢費用由應聘人員自理。招聘崗位對應聘者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須在招聘公告中註明,並在考試或考察之前安排測試、體檢。
第二十八條考核工作由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組織。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複查。
第二十九條體檢、考核出現不合格情況的,從報考同崗位人員中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體檢、考察人選。
第七章公示和聘用
第三十條根據考試、體檢和考核結果,用人單位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擬聘用人員名單在發布招聘公告的網站或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
1、聘用單位名稱、崗位;
2、擬聘用人員的姓名、性別;
3、擬聘用人員的准考證號、各科成績及考試綜合成績;
4、擬聘用人員的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
5、監督舉報電話。 公示期間,對擬聘用人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處理。
第三十一條公示期滿後,對符合聘用條件的人員,經聘用單位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報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填寫《隨縣事業單位考試聘用工作人員審批表》,辦理聘用手續。聘用審批後不再遞補。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新進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內。試用期及相關待遇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試用期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契約,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被聘用人員,一律簽訂聘用契約,實行崗位管理,並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和人事代理。
第八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應聘人員與事業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應聘該單位人事、財務、審計、紀檢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從事公開招聘工作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與應聘人員有上述親屬關係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招聘公正性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三十五條招聘計畫、報考資格條件、考試成績、體檢和聘用結果應予以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用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考試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工作人員資格、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用人單位不按本辦法擅自招聘、聘用工作人員的,政府人事部門一律不予辦理聘用、工資等手續,並責令清退。

注意事項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黨政群、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工勤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未盡事項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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