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制度,規範和完善考試招聘工作,保證新進人員素質,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貴陽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制度,規範和完善考試招聘工作,保證新進人員素質,提高辦事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35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3〕7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在編制限額內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第三條 招聘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面向社會、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則。
第四條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式:(一)編制招聘工作人員計畫,提出招聘申請;(二)制定招聘簡章及招聘工作方案;(三)發布招聘公告;(四)報名及資格審查;(五)考試;(六)體檢;(七)考核;(八)公示;(九)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章 管理機關
第五條 市人事局是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管理機關,並負責指導各區(市、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
第六條 各區(市、縣)政府人事部門是本地區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管理機關,負責本地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工作。
第三章 編制招聘崗位需求計畫、制定招聘簡章
第七條 市屬事業單位在市編辦下達的年度編制使用計畫和市人事局下發的年度增人計畫內,根據所缺崗位需求,提出公開招聘的計畫和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事局審批。各區(市、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並報市人事局備案後執行。
第八條 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招聘崗位需求計畫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名稱、擬招聘崗位、編制結構及所需專業、擬招聘人數及任職資格條件。
第九條 政府人事部門批准招聘申請後,招聘單位制定招聘簡章,經主管部門同意,政府人事部門審定後實施。招聘簡章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名稱、招聘崗位、編制結構及人數;
(二)招聘的範圍、對象及任職資格條件;
(三)考試的方式、方法、時間及考試科目;
(四)報名時間、地點及須交驗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招聘崗位需求計畫須在市編辦下達的年度編制使用計畫內每年申報兩次,上半年2月份申報,下半年7月份申報。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每年組織二至四次。各區(市、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有關具體工作,按程式由各區(市、縣)組織實施。
第四章 發布公告、報名及資格審查
第十一條 經審定批准實施的事業單位招聘方案,由政府人事部門和招聘單位主管部門面向社會統一發布招聘公告。公告一經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有關公告內容。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社會主義;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工勤人員除外)和報考崗位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能;
(四)身體健康,年齡在35周歲以下;
(五)擬招職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六)特殊需要,經批准可以適當放寬學歷和年齡條件。
第十三條 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招考、簡化考試程式或不實行公開招考。
(一)涉密崗位;
(二)政策性安置的人員;
(三)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四)因工作需要,本系統內部順向、平向流動的人員;
(五)我市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發展、重大工程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等方面急需的高層次人才、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涉外人才(採取一人一策、一事一策,不拘一格、千方百計加以引進)。
第十四條 報名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門、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共同組織。
第十五條 擬招聘職位數與報名人數達到1:3方能開考,達不到比例的應調整招聘計畫。調整後仍達不到比例的,取消該職位招聘計畫。
第五章 考 試
第十六條 考試採取公共基礎科目考試、專業(技能)測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法,全面測試應試者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及所報職位要求的工作技能等。
(一)應聘管理崗位的人員參加公共基礎科目考試和面試。
(二)應聘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參加公共基礎科目考試、專業測試和面試。
(三)應聘工勤崗位的人員參加專業技能測試和面試。
第十七條 公共基礎科目考試由政府人事部門統一命題、制卷、閱卷;專業(技能)測試由政府人事部門會同招聘單位的主管部門共同組織。
第十八條 面試工作在政府人事部門的指導下,由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組織,按招考計畫不低於1:3的比例,根據筆試和專業(技能)測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面試人選。
第十九條 考試總成績為筆試成績、專業(技能)測試成績和面試成績之和。根據職業崗位要求,採取各占一定比例的計算方法計算考試總成績。具體方案由政府人事部門根據職位需要與招聘單位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章 體檢與考核
第二十條 體檢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組織。參加體檢的人員按招考職位計畫數1:1的比例根據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項目、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行業的特殊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考核工作由用人單位組織。主要考核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擬任崗位資格條件以及迴避等。
體檢、考核出現不合格情況是否遞補,由政府人事部門會同招聘單位主管部門研究決定。
第七章 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十二條 考試、考核和體檢工作完畢後,確定擬聘用人選,對擬聘用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天,接受社會監督。經公示合格的對象,填寫《招聘人員審批表》(一式三份),經政府人事部門批准,被聘用人員按管理許可權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契約,被聘用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併到政府人事部門進行契約鑑證。
第八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從事招聘工作的工作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第二十四條 招聘計畫、報考資格條件、考試成績、體檢和聘用結果應予以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招聘工作由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監督。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民眾的申訴、檢舉和控告,並按規定許可權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考試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其情節輕重,取消其工作人員資格、調離招考工作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對違反招聘紀律的報考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取消考試資格、錄取資格及停考等處罰;對用人單位不按本辦法擅自招考聘用工作人員的,政府人事部門一律不予辦理聘用、工資等手續,並責令清退。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區(市、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政群、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招聘工勤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貴陽市人事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