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 省 公 安 廳於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海南省人社廳、海南省公安廳
- 印發時間: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辦法發布
辦法全文
第四條 公開招聘應當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面向社會公開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全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及省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招聘範圍、條件及程式
第七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進行,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八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並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體檢;
(六)確定擬聘用人員;
(八)簽訂聘用契約,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招聘方案與信息發布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在核定的編制內,結合本單位崗位設定情況,根據崗位空缺和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二條 招聘方案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編制數、空編數、人員結構、崗位情況、擬招聘人數;
(二)擬招聘的崗位、人數、專業及所需資格條件;
(三)招聘的組織方式和時間;
(四)考試、考核的辦法;
(五)招聘信息發布的時間、渠道等。
第十三條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備案;省政府部門或單位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須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備案;省級垂直管理部門系統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級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備案;各市、縣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須經市、縣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後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招聘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的情況簡介;
(二)招聘崗位、專業、人員數量及待遇;
(三)招聘對象、範圍、應聘人員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試、考核的時間、地點、考試範圍、科目;
(六)報名方法等其它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 招聘報名及資格審查工作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第四章 考試、考核與體檢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採取考試或考核的辦法,考試科目或考核內容應根據行業、專業以及崗位的特點設定。
第十九條 考試可由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也可委託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人才服務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部門提供命題和考試服務。
第二十條 通過考試的人員,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情況,並對其資格條件進行複查。
第二十一條 根據考試、考核結果提出擬聘用人員並組織進行體檢。擬聘用人員的體檢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體檢標準可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聘用
第二十四條 經招聘單位領導成員集體研究,根據考試、考核、體檢結果,按有關程式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
第二十七條 招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確立人事關係,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聘用契約使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供的統一格式。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在公開發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明確有關人員迴避的要求。凡與招聘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人事、紀檢、財務、審計等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工作。
招聘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招聘單位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三條對有下列違反本辦法情形之一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六)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招聘,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下列辦法分別處理:不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招聘新進人員,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較重或者在限期內未及時改正的,責令終止招聘;情節嚴重或者拒不終止招聘的,宣布招聘無效。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各市、縣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公開招聘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