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為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 目的: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
  • 條目數:37
  • 實施時間:2010年1月1日
目的,章節目錄,

目的

為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

章節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工作,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事業單位,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事業單位補充人員,除下列情形外,應當實行公開招聘
(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安置的人員;
(二)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免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三)公務員調動到事業單位工作的;
(四)事業單位間經費來源相同的崗位之間和財政核撥經費的崗位向財政核補的崗位以及非經費自籌的崗位向經費自籌的崗位流動的人員;
(五)引進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級以上學科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急需引進的其他高層次人才、短缺專業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堅持政府巨觀管理與事業單位自主用人相結合,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案
第七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制定招聘方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核准,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招聘方案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意見。
招聘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人單位情況簡介;
(二)招聘人數;
(三)招聘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和資格條 件、崗位薪酬和相關待遇;
(四)招聘範圍;
(五)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考試時間和地點、考試方式和範圍、面試人數的計算方法、最終成績的計算方法、考試成績的公布時間和方式;
(七)體檢和考核的要求;
(八)聘用人員名單的公布方式、諮詢電話、舉報或者投訴電話;
(九)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招聘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核准後,應當在其入口網站上發布公告,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可以同時在其入口網站上發布公告。
公告的發布時間距離報名開始的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公告的內容應當與經核准的招聘方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九條 招聘方案公告後不得擅自更改。招聘方案需要更正的,應當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更正內容和理由,報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同意後發布更正公告,同時可以順延報名、考試時間。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條 公開招聘的報名工作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可以採取網上報名或者現場報名的方式接受報名,報名時間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採取網上報名方式的,應聘人員應當在網上填寫《廣東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報名表》,列印筆試准考證或者面試通知。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在面試前對面試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採取現場報名方式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在接受報名時,應當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查驗核實有關證書、證明。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聘人員,發給筆試准考證或者面試通知。
第十四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者技能條件;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得應聘。
第四章 考試、體檢及考核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考試採取筆試加面試的方式進行,崗位特殊需要的,經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批准,允許採取面試的方式進行,面試可以設計實際操作測試或者測評等環節。
考試的內容應當包括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試的試題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委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統一命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考試工作,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當地人事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筆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考生的筆試成績在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入口網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入口網站上公布。
第十八條 考生對自己的筆試分數有疑問的,可以在分數公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入口網站上下載並填寫《考生查分登記表》,送考試組織單位申請查分。每個考生只能申請查分一次。
分數核查的範圍限於:
(一)主觀題卷面有無漏評,分數的計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誤的;
(二)客觀題答題卡作答而無考試成績的;
(三)有違紀、違規、異常記錄的。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收到查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覆。經核查需要更改分數的,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更改網上公布的分數,並通知因更改分數受到影響的考生。
第十九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面試人數計算方法和考生的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面試人選進行面試,面試人選出現空缺的,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其他考生。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在筆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參加面試人員名單在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入口網站上公布,也可以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入口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成立面試評審小組,評審人數應為奇數,且不得少於5人。
第二十一條 考生應當在面試前30分鐘抽籤確定面試順序。
考生不在規定時間內到達面試候考室的,視為放棄面試。
面試使用統一試題的,面試期間應當對考生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二十二條 面試評審小組應當在考生面試完畢後當場評分、統分,並向考生宣布面試成績。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擬聘人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等額的體檢人選進行體檢。
體檢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體檢要求和考生的體檢結果確定考核人選進行考核。
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公示與聘用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考核要求和考生的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選,並將擬聘人員名單在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入口網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入口網站上公示,且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擬聘人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考試組織單位提出,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聘用人員名單,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簽訂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
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契約約定試用期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擬聘崗位出現空缺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其他考生,並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報批時說明以下情況:
(一)應聘人員體檢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擬聘人選公示的結果影響聘用的;
(三)擬聘人選放棄聘用的;
(四)未在規定的報到時間內報到的;
(五)導致擬聘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八條 應聘人員與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審計、紀檢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從事公開招聘工作的負責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與應聘人員有上述親屬關係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招聘公正性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對公開招聘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或者投訴後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決定受理的舉報或者投訴,應當組織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同時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應聘人員在公開招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考試資格或者聘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體檢或者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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