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辦法

商洛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完善用人機制,確保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素質,根據《陝西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辦法》(陝人發[2006]1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已經具有批准許可權的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招聘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招錄工作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開招聘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原則,按照招聘崗位所需的資格條件,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四條 公開招聘堅持政府巨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的原則,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市人事局是全市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主管機關,負責對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組織、協調、監督;縣(區)政府人事部門按照市人事局的授權,負責做好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的相關具體工作。
第二章 招聘程式
第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須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結構和人事部門確定的年度增人計畫內,根據空缺崗位、所需專業和招聘程式進行。
第六條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的基本程式:
(一)上報招聘計畫;
(二)編制招聘方案;
(三)發布招聘公告;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
(五)考試、考核;
(六)公布成績;
(七)考察;
(八)體檢;
(九)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十)簽定聘用契約,辦理聘用手續。
第七條 招聘計畫由各事業單位提出,經其主管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後向同級人事部門申報。縣(區)以下事業單位的招聘計畫,由縣(區)人事部門匯總後報市人事局。
第八條 招聘方案由市人事局編制,並通過媒體以及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內容包括:招聘單位名稱、招聘職位和人數、招聘職位所需資格條件、報名、筆試、面試、公布成績、考察、體檢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章 應聘資格條件與招聘方式
第九條 應聘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文化程度和業務能力;
(四)身體健康;
(五)具備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或要求。
第十一條 因涉密不宜公開招聘、特殊崗位等難以形成競爭的崗位以及單位急需引進的緊缺人才,經市人事局同意,可採取特殊形式考試,由用人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通過考核、面試、測評、實際操作等方法進行招聘。
第十二條 招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可參照中組部《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和本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免於筆試,由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組織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經人事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聘用手續;
(一)事業單位引進的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省部有突出貢獻專家、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人選等高層次人才;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四)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招聘工作應體現以人為本、方便考生的原則,報名工作分別由各級人事部門統一組織或授權相關部門、單位組織;資格審查與確認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五條 招聘工作堅持擇優原則,努力營造優勝劣汰的競爭氛圍。報考同一職位的,招聘計畫與應聘報名人數之比不得低於1:3,達不到這一比例的,取消該職位的招聘計畫或進行調整。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採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辦法,主要測試應聘人員所必需的公共基礎知識、專業
知識以及適應崗位要求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條  筆試由市人事局負責統一組織。筆試內容為公共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兩個科目。
第十八條 筆試 考試結束後,根據總成績排列名次,按照不低於1:2的比例和筆試成績名次由高到低確定參加面試人員,並通過媒體及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面試由市人事局或委託主管部門、招聘單位組織進行,面試考官一般應由7-9人組成。
第二十條 面試結束後,按招聘職位計畫1:1確定考察和體檢對象。
第五章 考察與體檢
第二十一條 考察和體檢由市人事局或委託相關部門、單位組織進行。考察的重點是應聘人員的政治立場、法紀觀念、職業道德、現實表現、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
第二十二條 體檢須在市人事局指定的醫院進行。體檢除行業有特殊要求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體檢者與體檢醫生有親屬關係的,要實行迴避。
第二十三條 對考察、體檢不合格者,不予聘用。空缺的名額,按成績排名順序依次遞補。
第六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條 市人事局或委託有關部門、單位根據考試、考察、體檢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並予以公示。對公示無問題者,市人事局簽發《陝西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 招聘單位應及時與新招聘人員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聘用契約,並辦理人事、工資、戶口遷移等相關手續,新招聘人員享受本單位現有職工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
第七章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被招聘從事該單位負責人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被聘用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上工作。
在公開招聘中,聘用單位負責人和招聘工作人員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必須迴避。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工作要做到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程式公開、招聘結果公開,並接受社會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人事部門和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在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 三 十 條  嚴格招聘工作紀律,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其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紀律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察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察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應聘人員中如發現有編造假文憑、假學歷、考試作弊和隱瞞病情致使體檢結果失真等弄虛作假、不守誠信行為的,一經發現並查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聘用資格、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等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招聘工作經費可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解決,考試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向考生收取,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解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商洛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商政人發[2005]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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