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人員素質,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根據《孝感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孝感政規〔2012〕7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事業單位的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均應實行公開招聘。
第四條事業單位招聘要在編制範圍內,以實施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為基礎,在崗位空缺或經批准增設的崗位內招聘所需工作人員。
第五條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巨觀管理與落實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原則每年組織一次。確因工作需要急需招聘的,可按規定程式報批後適時組織。
第八條縣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縣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事業單位招聘工作的指導、組織和監督工作。
相關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指導、監督下,協助或受委託承擔公開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招聘計畫、程式
第九條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編制、崗位空缺情況,需要招聘人員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後,由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份向縣機構編制部門報用編計畫,填報《用編計畫申報表》;同時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本年度招聘人員計畫,填寫《招聘計畫申報表》。縣機構編制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2個月內對事業單位的人員用編計畫和招聘計畫審核完畢,共同行文報縣政府批准。
縣機構編制部門對本縣內公開招聘用編計畫審核匯總後,報市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縣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計畫及招聘方案,在實施前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
第十條公開招聘
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畫和方案;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報名,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分筆試和面試;
(五)體檢;
(六)考核;
(七)確定並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八)報批或備案招聘結果;
(九)簽訂聘用契約,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招聘方案、發布信息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制定的招聘方案,報縣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備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招聘方案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招聘方案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實施。
招聘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招聘崗位名稱、數量與資格條件;招聘範圍;報名時間、地點、方式和要求;考試時間、地點、方式和範圍;面試人數與招聘崗位比例;綜合成績計算方法,考試成績公布方式和諮詢電話;體檢和考核人數比例及遞補辦法;擬聘人員的公布方式,舉報或投訴電話;招聘工作組織領導、紀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招聘信息應以公告形式通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官方網站、考試網站向社會公開發布,並可同時採用其他方式發布。公告發布時間距考試時間不少於20日。
招聘信息發布的內容應與批准的招聘方案一致。招聘信息一經發布,應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公開招聘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十五條公開招聘可以採取現場報名、網上報名等方式。
現場報名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網上報名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接受報名時,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查驗核實有關證書、證明等相關材料;在面試前對面試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複審。
第十七條應聘人員一般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具備良好的品行;
(四)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公開招聘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或與崗位無關的條件。
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以及國家和省另有規定不得應聘到事業單位有關崗位的人員,不得應聘。
第十八條同一崗位符合條件的報考人數少於該崗位招聘人數3倍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相應核減招聘崗位數或取消招聘崗位,在原發布招聘公告的網站上發布崗位變更公告。接受報名的單位負責告知應聘被取消崗位的人員,並允許其改報其他符合條件的崗位。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緊缺專業人才、創新團隊,經縣級以上公開招聘主管部門同意,可在招聘公告發布、報名結束後,簡化程式,採取專項考試或考核的方式組織招聘。
第二十條應聘人員按報名要求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第五章考試、體檢及考核
第二十一條考試可採取筆試、面試、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多種方式。
考試內容的設定,應堅持“以用為本”、“乾什麼、考什麼”的原則,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包括招聘崗位所必備的綜合知識、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二條考試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進行,特殊情況也可委託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組織。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制定考試工作規程,規範命題、考試、閱卷評分等環節,並按考試工作規程組織考試。
第二十三條組織筆試的考試組織單位一般應在筆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生的筆試成績,報名人數較多的筆試成績應在15個工作日內公布。
招聘考試筆試成績應在事業單位招考主管機關的入口網站上公布。
公布筆試成績,考生憑準考證號或身份證號查詢。
第二十四條考試組織單位根據招聘公告中規定的方法確定面試人選。
面試人選出現空缺的,可按確定面試人選的方法遞補其他人選。
組織筆試的考試組織單位應在筆試成績公布後5個工作日內,將參加面試的人員名單、考試成績及排名在其入口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面試組織單位應成立面試評審小組,評審人數應為奇數,一般為7人。
公開招聘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面試評審的培訓,提高面試、實際操作能力測試工作水平,增強考試公正度。
逐步建立面試評審持證上崗制度、異地交流制度。
第二十六條面試主要測試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面試評審須按面試題目命題要求和面試要素當場評分。面試成績當場通知面試人員。
第二十七條實際操作技能測試主要測試與崗位相適應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主管部門根據招聘公告規定的成績計算方法計算考生的總成績,並根據擬聘人數從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確定體檢人選。
第二十九條體檢在縣級以上綜合醫院進行。體檢標準參照錄用公務員的通用體檢標準執行。招聘崗位對應聘者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須在招聘公告中註明,並在考試或考察之前安排測試、體檢。
第三十條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本人可申請複查一次,併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重新檢查。
第三十一條考核的組織單位應成立考核小組,制定考核方案,明確考核的內容、方法等。考核小組應以同行專家為主。考核的重點是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等。
第六章聘用和公示
第三十二條對擬聘人員應在適當範圍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
公示內容包括招聘單位、崗位名稱,擬聘人員姓名、現工作或學習單位,招聘考試的各項成績、總成績、排名。
公示期間,對擬聘人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考試組織單位、公開招聘綜合管理部門提出,受理單位應及時處理。
自報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擬聘人員名單的公開招聘工作,一般應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三條經公示確定的擬聘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向公開招聘主管部門報批或備案,並根據核發的聘用人員通知書,與擬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契約,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因下列情形導致擬聘崗位出現空缺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可按照考生的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並向同級公開招聘主管部門報批:
(一)應聘人員體檢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擬聘人選公示的結果影響聘用的;
(三)擬聘人選明確放棄聘用的;
(四)其他導致擬聘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審批或備案後不再遞補。
第七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的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聘用單位負責人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招聘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六條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紀律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條嚴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謀取私利,對查證屬實違反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招聘工作資格,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
第四十條對用人單位不按本辦法擅自招聘工作人員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作出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重新組織招聘等處理決定。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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