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貫徹就業體檢中B肝項目檢測規定的通知》是2011年發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衛生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局:
《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2號,以下簡稱《通知》)下發後,通過各方共同努力,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環境得到進一步改善。目前,正值勞動者特別是應屆高校畢業生求職簽約的高峰期,侵害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合法就業權利的現象仍有發生,部分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仍通過多種藉口檢測求職者的B肝項目。為切實貫徹《通知》有關規定,防止就業體檢中B肝項目檢測行為發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取消就業體檢中B肝項目檢測
(一)指導督促各類用人單位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在組織開展公務員招錄體檢工作中,嚴格執行《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和《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有關規定;指導各類事業單位在公開招聘體檢中,落實《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92號)要求,除衛生部核准並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不得要求進行B肝項目檢測;採取多種形式向各類企業宣傳和介紹相關政策規定,禁止企業在就業體檢中採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職者接受B肝項目檢測,對企業違規行為,一經舉報查實,要依法處理。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在今年(2011年)上半年統一印製專題宣傳畫和宣傳手冊,通過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和張貼。同時,結合各類招聘活動或依託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台送政策上門等方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將國家禁止就業體檢中B肝項目檢測的政策規定宣傳到每一個用人單位,引導用人單位了解和執行政策規定。
(二)完善醫療衛生機構的體檢服務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醫療衛生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完善體檢項目和體檢表格,明確區分就業體檢和其他健康體檢。有條件的地區,可制定統一的就業體檢表。醫療衛生機構要進一步完善B肝項目檢測知情同意制度,有關體檢報告應當完全密封,交受檢者本人或受檢者指定的人員,保護B肝項目受檢者的隱私權。
(三)增強高校畢業生維權能力。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就業體檢相關政策納入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內容,提高高校畢業生維權意識和能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結合公共就業服務進校園等活動,向高校畢業生宣傳勞動就業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介紹勞動者維權方式和渠道。
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和各類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開展主動巡查,切實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中介活動及用人單位招工行為的日常監督。各地要將禁止在就業體檢中開展B肝項目檢測作為“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的重要執法檢查內容,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查處。縣級以上調解仲裁機構要對因涉及B肝歧視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依法進行調處。
(五)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體檢的監督管理,對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就業體檢項目、健康體檢項目以及檢驗報告、體檢報告的管理進行檢查,確保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按照規定開展B肝項目檢測。將醫療衛生機構執行《通知》情況納入現有醫療衛生機構管理評價體系,建立長效機制。對違反規定進行B肝項目檢測,或泄露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六)設立和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對地市級和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行政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設立、公布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確保投訴舉報渠道的暢通。要認真受理投訴、舉報,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三、開展宣傳教育,強化輿論監督
(七)積極組織開展B肝防治科學知識的宣傳和教育。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把加強B肝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當地健康教育規劃,依託網路、電視、廣播、報刊等公眾媒體和醫療衛生機構的宣傳長廊、教育處方等渠道,大力宣傳B肝防治科學知識;充分發揮相關專業行業協會的作用,組織開展B肝宣傳活動,逐步消除公眾對B肝病毒攜帶者的疑慮。教育行政部門要面向教育機構開展系列宣傳教育,將B肝病毒傳播途徑與防治基本知識納入中國小相關課程,對學生普遍開展相應的教育。各相關部門要大力宣傳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權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八)加強輿論監督。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其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公開發布所查處的用人單位或醫療衛生機構的B肝項目檢測違規情況,以起到輿論震懾作用。鼓勵新聞媒體對政府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和用人單位進行監督。
四、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
(九)明確職責分工。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將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作為就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對各類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宣傳引導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開展對學生的B肝知識教育,指導高校將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利和維權渠道納入就業指導工作當中。
(十)加強部門合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定期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聯繫,強化配合。各地可結合實際聯合開展專項檢查活動,加大對就業體檢中B肝項目檢測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共同推動政策落實。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在6月底前,將本通知和《通知》貫徹落實情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