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明確長江河道采砂綜合整治有關事項的通知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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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地方船舶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船舶建造企業的行業管理。
沿江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砂石的違法行為。
四、組織實施
專項治理包括全面摸排、集中整治、建章立制等三個階段。落實長江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利、公安、交通運輸、船舶工業、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在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
(一)全面摸排(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
一是全面摸排長江幹流及通江支流和湖泊停泊、移動或作業的采砂船舶。包括船名、船號、船籍港、船舶種類、功率、船舶建(改)造信息等;采砂作業的需登記采砂許可證等具體信息;已經報廢或無人認領的采砂船舶也需如實登記造冊。
二是全面摸排采砂船舶指定停泊情況。包括指定停泊點名稱、坐標、責任單位、責任人及信息化監控情況;指定停泊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記造冊和管理情況;采砂船舶違反指定停泊規定非法移動情況等。
三是全面摸排本行政區域內采砂船舶建(改)造點。包括企業名稱、營業執照、產能等信息,以及2020年以來已出廠和在建的采砂船數量、類型等。
(二)集中整治(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
對發現的非法采砂以及運輸、收購、銷售違法違規開採的河道砂石的行為,立即開展執法打擊,從嚴從快予以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非法采砂業主和從業人員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格落實指定停泊制度,對擅自離開指定停泊點的采砂船舶,依法嚴肅查處。
對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證照的采砂船舶,以及故意隱藏采砂設備的隱形采砂船,依法採取扣押、沒收、拆解等方式處置。其中,被扣押船舶應集中停靠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扣押點,並由當地人民政府派人負責看守。
對未經批准或未按照相關批准要求從事采砂船舶建(改)造,以及建(改)造隱藏采砂設施的隱形采砂船舶的建(改)造點,要依法處罰、取締,對其建(改)造的采砂船舶按“三無”船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嚴厲打擊干擾、威脅執法檢查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和涉砂黑惡勢力。
(三)建章立制(2021年 12月20日前完成)
以案促改,以打促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及時梳理總結全面摸排和集中整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經驗做法,要在落實采砂船舶管理責任制、強化部門協作、開展聯合執法、加強日常監管巡查以及采砂船舶指定停泊管理、采砂船舶建(改)造管理、非法船舶處置等方面建立完善相關制度,推動建立完善采砂船舶管理長效機制,實行常態化管理,確保專項治理結束以後,對新出現的各類非法采砂船舶,做到露頭就打,階段性動態清零。
專項治理期間,水利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非法采砂船舶問題突出的重點區域進行抽查,對存在工作組織不力、不作為、慢作為等問題以及仍發現有非法采砂船舶的,將約談有關地方和部門,並在一定範圍進行通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沿江各省(直轄市)要高度重視,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成立本地區專項治理工作組,統一組織協調推進相關工作,細化方案、分工協作,壓緊壓實責任,統籌部門力量,確保取得預期成效。
(二)嚴格執法,不走過場。沿江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重點區域、重點目標依法依規進行嚴查,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不走過場。對專項治理期間發現的非法采砂船舶和非法建(改)造采砂船行為,依法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宣傳,及時總結。沿江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做好專項治理的輿論引導,加強法律政策宣傳,曝光典型案件,實現查處一批、震懾一批、教育一批,營造正向輿論氛圍。各省(直轄市)專項治理工作組要對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總結,於專項治理結束後10日內向五部門報送總結報告。
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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