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

為了解決長江河道采砂中濫采亂挖、嚴重影響堤防安全與河勢穩定的問題,國務院制定了《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回復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發布文號:國法秘函〔2003〕23號
  • 發布日期:2003-02-21
  • 生效日期:2003-02-21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檔案來源: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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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發布文號
國法秘函〔2003〕23號
發布日期
2003-02-21
生效日期
2003-02-21
失效日期
另行通知。
所屬類別
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相關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問題的答覆
(2003年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檔案國法秘函〔2003〕2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於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為了解決長江河道采砂中濫采亂挖、嚴重影響堤防安全與河勢穩定的問題,國務院制定了《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條例規定,對在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內從事采砂活動,實行“一證”(河道采砂許可證)、“一費”(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管理制度,只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不再辦理其他許可手續。在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內從事采砂以外的其他採掘活動,應當適用國務院其他有關規定。
附: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河道采砂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
(2002年12月27日渝府法文[2002]10號)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國家對長江采砂施行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涉及航道的,審批發放前應當徵求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的意見。”而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內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線上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的,應當在進行作業或者活動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准:(一)勘探、採掘、爆破;……”由於對兩個《條例》的理解不同,使得有關部門在具體行使河道采砂管理職能時出現了矛盾。現請就以下問題作出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中的“採掘”是否包括“采砂”行為。
二、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中的“採掘”包括“采砂”行為,那么,采砂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前是徵求長江海事機構的意見還是經海事機構批准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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