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是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創造和諧穩定的企業勞動關係,根據《中華...
一、充分認識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性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工會或經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標準、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
為推動行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加強維權機制建設,推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現就工會進一步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一、充分認識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在同行業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
上海市企業聯合會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總工會、上海市企業聯合會/上海市企業家協會關於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各主管局、企業(集團)公司,各區縣局(產業)工會,各區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和單位關於進一步推進我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積極為協商雙方進行工資集體協商創造條件,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總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分別代表政府、職工和企業建立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協調機制的三方應當指導、督促企業方與...
第四條 依法訂立的工資協定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工資協定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工資協定。第五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契約中關於工資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工資協定規定的最低標準。第六...
(四)工資支付辦法;(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事項。第八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協商勞動定額。協商確定的勞動定額標準,應當使本企業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第九條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當...
為保證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工資專項集體契約的切實履行,《條例》從行政處罰、取消榮譽權、記入信用檔案、不予通過執法年審四個方面規定了企業拒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法律責任後果。《條例》將於2012年5月1日在我省施行,《...
企業應當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職工應當支持企業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管理和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推動各類企業做好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
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視為正常勞動,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企業確因工作需要調整職工方協商代表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先徵求企業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的意見,並徵得本人同意。第十八條 職工方協商代表除有下列情形外,企業不得解除其...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推動轄區內各種所有制、各類企業做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工資集體協商的開展和工資專項集體契約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
勞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可以從熟悉勞動工資、企業管理、法律、財務等人員中聘任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指導、表彰獎勵等方式,積極推進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勞動...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上一級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選的代表與企業方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貫徹實施法律和政策指導等方式推進工資集體協商。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指導,依法對...
我市自1999年開展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試點,經過十幾年的實踐,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呈現了穩步推進、逐步提高的良好發展勢頭,積累了不少成熟經驗和有效做法。但我市中小微企業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量大面廣,區域經濟和塊狀經濟特色明顯,外來務...
因此,結合我省實際,總結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成熟經驗,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進一步規範和推動我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開展和協商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也是切實可行的。二、起草過程 草案的制定工作始於2009年,歷時四年,數易其...
實踐證明,全面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能夠減少因工資分配問題引發的勞動糾紛和利益矛盾,把勞動者的利益訴求納入理性合法的軌道,有利於促進勞動關係雙方理解溝通和真誠合作,有利於建立規範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協商代表的任期自確定之日起至工資專項集體契約履行期滿之日止。第十二條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可以書面委託本企業以外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顧問。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引進第三方專業諮詢機構參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第...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會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 第六條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分配形式;(二)企業職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資水平、福利和調整幅度及調整辦法...
第八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 第九條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為對等的單數,每方為3至9人,並各確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作為重要工作職責,建立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督促本地區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兼顧雙方合法利益,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以及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及時...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推動企業與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加大對工資分配的巨觀調控力度。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縣級以上總工會和產業工會、行業工會負責指導、幫助職工方...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指導,對工資集體契約依法進行審查,對工資集體契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旗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工資集體契約,並對...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平等、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兼顧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的原則,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領導,依法...
地方工會、區域性工會、行業性工會對職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對工資集體協定的簽訂和履行進行監督。工商業聯合會、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應當支持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
(五)及時公布協商結果並接受詢問;(六)參加協商爭議的處理;(七)監督工資專項集體契約的履行;(八)保守商業秘密;(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為雙方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