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蘇州市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放寬人才落戶條件,租賃房屋常住人口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戶,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區落戶,破除隱形門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0年12月17日
12月18日,蘇州市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放寬人才落戶條件,租賃房屋常住人口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戶,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區落戶,破除隱形門檻。
12月18日,蘇州市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提出進一步放寬人才落戶條件,租賃房屋常住人口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戶,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區落戶,破除隱形門檻。各市、區人民政...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精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進...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60號)精神,根據《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丹東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的通知》(丹政發〔2016〕13號)、《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丹政發〔2015〕40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通知。中文名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布單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推...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規劃〔2019〕06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24號)要求,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戶籍...
《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戶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的實施意見》《南京市委市政府關於新發展階段全面建設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等...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辦規〔2017〕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會議精神,落實省政府決策部署,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緊緊...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中府〔2016〕129號)、2018年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府辦〔2018〕1號)等檔案,推動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最佳化市外戶籍人口遷移政策,制定並出台《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按照中央關於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的要求,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五)有序放開城市發展新區城區落戶限制。本市籍轉移人口,在城市發展新區城區務工經商2年,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等,可申請登記城市發展新區城區常住戶口。對與企業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契約的,可不受務工經商年限限制。(六)積極推動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
意見》(國發〔2014〕25號)、全省城鎮化工作會議及全省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會議精神,加快推進全市城鎮常住人口市民化和農村人口就地城鎮化步伐,統籌推進具有我市特色的城鎮化進程,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吉政發〔2015〕4號),立足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制定並頒布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這是建國後最早的一個戶籍法規,從而基本統一了全國城市的戶口登記制度。1953年,在第一次全國人口普查的基礎上,大部分農村建立起了戶口登記制度。1954年,中國頒布實施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
《重點任務》要求,加快實施以促進人的城鎮化為核心、提高質量為導向的新型城鎮化戰略,突出抓好在城鎮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工作,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取得決定性進展,培育發展現代化都市圈,推進大城市精細化管理,支持特色小鎮有序發展,加快推動城鄉融合發展,實現常住人口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均提高1個...
堅持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願,穩步推進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堅持分類管理、有序遷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各類城市之間人口結構;堅持統籌規劃、全面布局,著力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政策;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差別化戶籍政策。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皖政〔2015〕53號)精神,積極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
5.圍繞“5個100工程”推進戶籍人口城鎮化。各級人民政府及發改等部門要圍繞“5個100工程”建設,引導農民進入園區、景區務工就業,將戶口從農村遷移至園區、景區所在地;引導農民落戶入住示範小城鎮、城市綜合體,加快戶籍人口城鎮化進程。(牽頭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南部新區管委會,責任單位:市...
城鎮化和農牧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進一步放寬城鎮戶口遷移條件,創新戶籍管理工作,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牧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
(四)進一步放寬進城農民落戶條件。全面放開縣(市)城及小城鎮的戶籍限制。對省轄市:凡在就業地行政區域內購買、受贈、繼承房屋並具有合法產權的農民,均可在實際居住地登記為居民戶口;凡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聘用(簽訂勞動契約),在省會城市連續工作滿2年、其他省轄市連續工作滿1年,並按時連續繳納基本...
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統籌配套,有機融合。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鎮化,促進城鎮發展與產業支撐、就業轉移和人口集聚相統一,激發城鎮化發展的潛力。 ——積極創新,質效並重。尊重基層首創精神,鼓勵探索創新和試點先行,著力破解制約...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縣市城區落戶限制,進一步放寬十堰中心城區落戶限制,逐步實現人口合理均衡分布。堅持統籌配套,有機融合,以建設“鄂豫陝渝區域中心城市”為契機,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鎮化,促進城鎮發展與產業支撐...
加快制定實施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確保如期完成。(二)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具體詳情 編輯 語音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城鎮化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繼續堅定地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的政策。同時,遵循...
創新戶籍管理制度,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發展目標 圍繞實施生態立省、經濟特區和國際旅遊島發展戰略,充分考慮我省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進一步調整戶口...
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城鎮化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統籌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中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的政策,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
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權益和公共服務,切實解決不能或不願在城鎮落戶的農業轉移人口教育、就業、醫療、社會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務問題,使其共享城市改革發展成果。 (二)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基礎信息登記、統計調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動態信息,準確反映人...
加快制定實施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強化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確保如期完成。(二)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國務院在2010年5月27日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其中,“七、協調推進城鄉改革(二)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落戶條件的政策。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範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公安部、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原農業部、...
1. 全面放開落戶限制。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根據相關規定允許在城市(鎮)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常住人口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在當地申請落戶,推動落實城市(鎮)落戶“零門檻”。進一步簡化規範戶口遷移手續,為民眾辦事提供便利。加強落戶政策的落實,堅決破除落戶隱性門檻,推動非戶籍人口城鎮...
1956年、1957年不到兩年的時間,國家連續頒發4個限制和控制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檔案。1958年1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誌,*開始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制和*管制。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在事實上廢棄了1954年憲法關於遷徙自由的規定。1975年,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