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業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調整最佳化我市非戶籍人口落戶政策,最佳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2020年3月)、《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貫徹落實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重要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20〕38號)、《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2021年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21〕493號)、《廣東省公安廳關於認真貫徹落實省領導批示要求全力推進非戶籍人口落戶政策落實的通知》(粵公網發〔2020〕747號)等檔案精神,以及國家、省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本規定相關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三條 市、鎮人民政府(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公安機關負責入戶覆核、辦理入戶手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人才引進、救助人員和收養棄嬰、退役軍人安置受理等相關工作,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上述類型人員落戶工作。
  第四條 中央和省屬事權單位工作人員戶口遷入我市,按照《關於明確中央和省屬事權單位在職人員戶口遷移有關工作的通知》(山安通〔2019〕3號)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進一步放寬、最佳化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
  在我市最近連續參保滿1年且有自有住房,或沒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並在我市最近連續參保滿3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已成年但在校就讀未婚的學生)、父母,可申請落戶中山。有自有住房的,戶口登記在自有住房;沒有自有住房的,戶口登記在參保地屬地居委會集體戶。
  第六條 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1.高校及職業院校應屆畢業生;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學歷且畢業五年內的人員(含中國籍留學歸國人員);
  具有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學位且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人員;
  具有本科學歷、年齡在45周歲以下且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至少滿1個月的人員;
  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學歷、年齡45周歲以下且在我市參保滿6個月的人員;
  3.具備中級職稱,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或具備高級職稱,年齡在55周歲以下的人員;
  4.具備中級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且在我市參保滿6個月、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或具備高級(含)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
  5.中山市緊缺適用人才及高層次人才;
  6.我市機關事業單位經合法招錄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政府雇員、警務輔助人員。
  上述情形人員申請入戶前須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並取得人才入戶資格。
  第七條 進一步最佳化投資入戶、納稅入戶:
  在我市註冊且實繳資金達1000萬元(含本數,下同)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企業,一次性給予入戶指標5個;實繳資金再增加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再一次性給予入戶指標5個。每個企業的入戶指標上限10個。
  每年度在我市實際納稅超1億元以上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或屬經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為市總部經濟企業的,給予入戶指標10個;每年度在我市實際納稅5000萬至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最高值含本數,下同)的,給予入戶指標8個;每年度實際納稅3000萬至5000萬元的,給予入戶指標5個;每年度實際納稅1000萬至3000萬元的,給予入戶指標3個;每年度實際納稅100萬至1000萬元的,給予入戶指標2個;每年度實際納稅10萬至100萬元的,給予入戶指標1個。
  投資入戶指標以企業註冊設立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有效期2年。投資入戶、納稅入戶指標不累積,逾期自動作廢。入戶對象可以是投資者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也可以是企業聘用的員工。入戶人員為員工的,須最近在該企業工作並連續參保滿6個月(參保月份數不可斷開)。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我市:
  1.在我市榮獲全國、廣東省、中山市勞動模範,享受省部級勞模待遇表彰榮譽的先進個人,全國或廣東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以及中山市榮譽市民、“大國工匠”、“南粵工匠”、“中山工匠”等榮譽稱號的國內戶籍人員。
  2.經市交通運輸局核准認定的當前在我市連續從事公交駕駛員崗位滿1年且最近在本市連續參保至少滿6個月的從業人員。
  第九條 本市戶籍收養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並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可申請將被收養人戶口遷入本市收養人名下。
  第十條 在本市有合法產權自有住房的戶籍人員,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戶籍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夫妻投靠不受婚齡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齡、身邊無其他子女照顧的限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放寬至成年在校就讀未婚學生。
  有自有住房的本市戶籍老人,因年邁體弱或身患重病且本市無其他子女共同生活(照顧),需要非本市戶籍的已婚成年子女(本市沒有自有住房)照顧的,經調查核實,允許其中一名成年子女申請照顧父母將戶口遷入,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一併隨遷,戶口遷入父母自有住房。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戶口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復戶口:
  1.參軍退役回本市;
  2.到外省(市)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現畢業未落實工作單位,或退學、休學回本市;
  3.歷史遺留的勞改釋放或解除勞教、刑滿釋放等人員回本市;
  4.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而回本市;
  5.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且註銷戶口後又重新出現;
  6.因結婚將戶口遷到外省(市)夫家,現離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業。
  第十二條 國(境)外人員回國定居入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經國家、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員,按照國務院、廣東省和中山市政府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救助管理機構無法核實身份信息且滯留逾三個月需受助人員、福利院收養棄嬰的落戶按收養登記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經省或市招生部門錄取,在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於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中山市戶籍學生,憑《錄取通知書》可將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
  第十五條 符合本規定遷入戶口的人員,提供的申請材料須真實有效。經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已經入戶的,予以註銷,責令申請人回原戶籍遷出地恢復戶口;上述行為納入公民誠信體系、追究申請人法律責任。
  市公安局應積極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行電子證照套用,減免民眾重複提交證明材料。市自然資源局、稅務局、民政局、衛生健康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保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等部門應依照職能,積極支持、配合提供相應的房屋產權、納稅、婚姻、出生登記、參保等電子證件證照套用和數據共享。
  在審核及辦理戶口遷入本市過程中,除發改(物價)部門核准收取的證件工本費外,公安機關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以辦理戶口名義違規收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查處並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涉及的戶口遷入按以下原則辦理:有自有住房的,戶口遷移至自有住房;沒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父母名下房產(經房屋產權人同意)或人才公共戶(僅限人才落戶)、就業單位集體戶(無集體戶的,遷入單位屬地居委會集體戶),但本規定已明確應落戶至參保地集體戶、或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本規定涉及的“住房”是指依照民用住宅建築標準建造、且已編制標準地址的居住類房屋,不含人防使用區域,地下室,人物混居場所,車房(車庫)或改裝成住宅的車房(車庫),倉庫,商(店)鋪及夾層,改造成旅館或酒店的公寓,移動居所、茅棚、非法住宅或建築物、危房以及違章建築。
  本規定涉及的“自有住房”是指本市內登記在申請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繼子女、養子女)名下住房。
  本規定涉及的“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在城鎮範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
  本規定涉及對申請人相關的,除有特別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月(日),如“最近”是指向公安機關提交戶口遷移申請資料當月起前溯相應期限;“連續”是指以一年12個自然月為標準,規定年限的月份數內斷開參保月份數在3個月(含)內的,視為連續,已明確不允許斷開參保的除外。
  本規定涉及的“年度”,指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規定涉及的“原籍”,指對外市、縣而言,本市為原籍。
  本規定涉及的“參保”,指申請人按法律規定購買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入戶時應至少提供同時購買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憑證。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以往檔案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依據本規定分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指引。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貫徹落實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重要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20〕3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2021年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21〕493號)、《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年4月)等等檔案精神,以及國家、省和我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市印發規範性檔案《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中府〔2021〕170號,中府規字〔2021〕13號),於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現就政策檔案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背景說明
  為統籌我市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實現城鄉人口管理一體化,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城鄉經濟發展均衡化,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在我市2016年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中府〔2016〕129號)、2018年出台《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中山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府辦〔2018〕1號)等檔案,推動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最佳化市外戶籍人口遷移政策,制定並出台《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
  (一)積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2019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省政府以及相關部委陸續下發了涉及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相關檔案,總體要求就是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有序放開放寬城市落戶限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探索居住證互認制度,完善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不斷擴大居住證附加的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和便捷度。我市作為城區常住人口300-500萬人的地市之一,按照省公安廳檔案要求屬於進一步放寬人口遷移政策的地市。
  (二)我市實際需求有必要放寬最佳化政策。2016年戶籍制度改革人口遷移政策已實施多年,吸納了較多非戶籍人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體上政策偏緊,有必要根據我市實際需要和周邊地市人口政策調整情況,針對性地放寬和最佳化。
  二、制定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關於督促落實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19〕1644號)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2020年3月)
  3.《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貫徹落實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重要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20〕38號)
  4.《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20〕39號)
  5.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2021年1月)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年3月)
  7.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2021年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的通知(發改規劃〔2021〕493號)
  8.《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年4月)
  9.《關於認真貫徹落實省領導批示要求全力推進非戶籍人口落戶政策落實的通知》(粵公網發〔2020〕747號)
  三、檔案主要內容
  《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有19條,主要涵蓋了擬定依據、市外遷入的主要政策內容以及戶口落戶登記地址流程、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承擔的法律責任、電子證照套用等。市外戶籍人員遷入我市的政策條件與現有政策相比,沒有收緊或限制,是在現有政策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進一步放寬、最佳化,進一步降低了市外戶口準入標準。主要特點:
  (一)放寬合法穩定居住就業入戶政策條件。
  按上級部門要求取消居住年限條件;結合我市實際並經數據測算,將有自有住房人員的本市參保年限從3年降為1年、沒有自有住房人員的本市參保年限從5年降為3年。
  (二)新增入戶類型
  1.新增機關事業單位招錄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政府雇員、警務輔助人員)的落戶渠道。
  2.新增我市公交駕駛崗位從業人員的落戶渠道。
  3.參照周邊地市做法,對成年子女申請投靠本市戶籍、且無本市其他子女照顧的父母等情形予以規定。
  (三)最佳化現有政策
  1.取消投資入戶的企業行業分類,以認定實際到位資金為標準,便於企業積極申報;確立納稅入戶“納稅金額越大、入戶指標越多”導向,引導企業主動納稅。取消投資入戶、納稅入戶的年齡限制,便於企業內部調劑,留住所需人才。
  2.對榮譽人員入戶進行規範和統一,取消已多年未評的“優秀先進生產工作者”“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表述,賦予近年來我市積極開展或引進的“大國工匠”“南粵工匠”“中山工匠”等經濟發展所需榮譽人員入戶渠道。
  (四)規範了落戶地原則
  對市外遷入我市的戶口確立“有自有住房的,戶口遷移至自有住房;沒有自有住房的,可申請將戶口遷入父母名下房產(經房屋產權人同意)或人才公共戶(僅限人才落戶)、就業單位集體戶(沒集體戶的,遷入單位屬地居委會集體戶)”原則,便於日常服務管理。
  (五)明確了運用大數據共享便民
  結合當前“數字政府”建設要求,明確在戶口遷入過程中大力推行電子證照套用和數據共享,減免重複提交證明材料,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並提升業務辦理效率。
  此外,《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還對落實政策的相關部門提出了進一步細化要求,如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或指引。
  總體上,《中山市戶口遷入暫行規定》與我市人口發展規劃的思路基本一致,符合我市現有承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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