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戶申請須知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戶申請須知》是根據《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中府〔2013〕97號)檔案精神,現制定辦理積分制入戶工作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戶申請須知
  • 位置:中山市
  • 對象:流動人員
  • 依據: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
入戶對象,入戶須知,需提供的證明資料,申請流程,注意事項,

入戶對象

已領取《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戶通知書》,其本人戶籍未遷入我市的流動人員。

入戶須知

1、申請人應在《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戶通知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向我市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
2、申請人應於最近在我市連續購買社保滿1年(含)以上,或於最近在我市辦理《居住證》滿1年(含)以上;
3、申請人申請入戶地址應與申請積分制管理時所報房產地址相一致,且該房產中無登記其他人員戶口(申請人父母除外)。申請人在我市無房產的,戶口落到單位的集體戶或鎮區指定的社區集體戶,其直系親屬暫緩隨遷落戶。
4、申請人提出積分入戶家庭戶申請時,其直系親屬可依據《中山市戶籍遷移若干規定》(中府〔2006〕25號)中的相關投靠政策申請隨遷落戶。
5、申請人取得積分入戶通知書,在我市有房產但未能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在提供原有的積分入戶申請材料、證明基礎上,提供已繳納總房款五成(含)以上的發票、貸款銀行證明以及經市國土部門備案的購房契約(備案契約登記表)申請積分入戶。此類申請人的戶口入家庭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一併隨遷。

需提供的證明資料

符合以上入戶原則的流動人員在申請入戶時,須提供以下證明資料,交遷入地公安分局審核、查驗。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戶通知書》正本;
3、申請人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正本及複印件;
4、申請人申請積分制管理時所報房產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正本及複印件;或已繳納總房款五成(含)以上的發票、貸款銀行證明以及經市國土部門備案的購房契約(備案契約登記表);
5、申請人原戶籍所在地、申請遷入地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自申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之日起回溯,其申請積分時的計生證明未超出6個月時間的,可免予重複提供計生證明);
6、中山市社保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最近(自申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之日起回溯)在中山連續購買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況證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動人口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最近(自申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之日起回溯)在中山連續辦理《居住證》1年(含)以上的情況證明;
7、隨遷人員身份及關係證明檔案(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其他關係證明等);
8、申請人入戶集體戶的,需出具單位或社區的同意落戶證明;
9、公安機關要求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流程

獲得積分制入戶資格且自願申請入戶中山的,申請人應帶齊相關證明資料到入戶房產所在地公安分局戶籍視窗申請。各鎮區公安分局審核查驗相關證明資料正本後,留存正本或對應的複印件,經分局審核並加具意見後送市局審核。經審核通過的,由市局簽發準遷證明轉分局交申請人辦理遷移手續。經審核應補充材料的,由市局簽發補充材料通知轉分局告知申請人,審核工作時限自申請人遞交應補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經審核未通過的申請,由市局簽發相關通知書轉分局交申請人並告知其申請未獲通過的原因。

注意事項

1、在向公安機關提出入戶申請前,申請人須確認用於申請積分入戶的房產中沒有登記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員戶口。如有登記除本人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員戶口的,須待其戶口遷出後方可向公安機關提出積分入戶申請。
2、積分入戶申請人須保證提交的相關入戶證明資料的真實性。若經公安機關核查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騙取戶口的,公安機關將註銷其本市戶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