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是通化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9月9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化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全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5年9月9日
- 實施時間:2015年9月9日
- 發布單位:通化市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全省城鎮化工作會議及全省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會議精神,加快推進全市城鎮常住人口市民化和農村人口就地城鎮化步伐,統籌推進具有我市特色的城鎮化進程,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吉政發〔2015〕4號),立足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推進我市新型城鎮化需要,緊緊圍繞以人為本的城鎮化核心,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城區和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城鎮常住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規劃原則
總體規劃設計,設定準入標準,建立完善各類群體轉戶進城的制度通道,積極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推進具有我市特色的城鎮化進程。
堅持自願保護原則
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強迫辦理落戶。
堅持因地制宜原則
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兼顧城市資源承載力、城市綜合承受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防止出現城市貧民窟現象。
堅持配套保障原則
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農業轉移人口進城後生活得到保障和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三、發展目標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
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
通過放寬戶口遷移政策,促進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努力實現全市10萬左右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建立城鄉戶口統一登記制度
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
在城鎮居住且暫不具備落戶條件或沒有落戶意願的人口,實施居住證制度並享受市民待遇。
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穩步推進常住人口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
四、具體內容
進一步放寬戶口遷移政策
- 全面放開縣級城區和建制鎮落戶限制。在縣級城區、縣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房屋)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 有序放開市區落戶限制。在東昌區、二道江區、通化醫藥高新區居住,且具有下列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落戶:
- 經商、辦企業、務工(有用人單位或僱主出具證明)6個月(含6個月)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職工、從業人員可申請遷移落戶;
- 購買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移落戶;
- 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房屋6個月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請遷移落戶。
有效解決各類人才落戶問題。大中專和職業院校畢業生、技術和技能人才、留學回國人員等各類人才在全市各類城鎮落戶不受穩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等限制,憑畢(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書即可辦理落戶手續。
建立適應城鄉一體化的新型戶籍管理制度
-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性質區分,按照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原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 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制定《通化市居住證管理使用辦法》。對在我市暫不具備落戶條件或沒有落戶意願的,且符合穩定就業、穩定住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畫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社會養老保險等權利。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