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全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全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是2016年十堰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全市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推進全市戶籍制度改革,穩步推進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57號)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與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公平共享,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願,簡化戶口登記管理程式,合理引導人口流動,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地方經濟發展水平、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縣市城區落戶限制,進一步放寬十堰中心城區落戶限制,逐步實現人口合理均衡分布。堅持統籌配套,有機融合,以建設“鄂豫陝渝區域中心城市”為契機,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鎮化,促進城鎮發展與產業支撐、就業轉移和人口集聚相統一,激發改革活力和發展潛力,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
  (二)任務目標。
  創新、完善人口服務和管理制度,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享受城鎮居民待遇。全面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努力實現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全覆蓋。通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創新和完善人口服務和管理制度,引導農村人口有序轉移,2020年前建立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城鄉統一的新型戶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0%,“十三五”時期努力實現40萬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責任單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全面放寬城鎮戶口遷移條件
  (一)凡在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養、繼父或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房管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凡在城鎮合法就業、創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養、繼父母),可在當地申請落戶。(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凡在城鎮持有《居住證》的人員,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養、繼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請落戶。(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凡是城鎮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親屬投親的,不受年齡、居住時間限制,可在投靠人居住地申請落戶。(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創新完善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取消農業與非農業戶口性質,統一登記為居民人口。(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統計局)
  (二)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口統計制度。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牽頭單位:市統計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委、市衛計委、市房管局)
  (三)實行《居住證》制度。取消暫住證制度,實行《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機制。(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衛計委)
  (四)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完善“實有人口、實有房屋”登記和管理工作機制,推進人口相關數據與政府政務平台接軌,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牽頭單位:市公安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衛計委、市統計局)
  四、健全配套措施
  (一)依法保護農業轉移人口的合法權益。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探索建立農村宅基地依法自願有償退出的有效機制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轉包、轉讓、互換、入股的實現路徑。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牽頭單位:市農業局;責任單位: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林業局、市農經局)
  (二)切實落實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政策。
  1、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政治權利。(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推進城鎮中國小、幼稚園布局結構調整,最佳化教育資源,構建全市統一、各級貫通的教育信息化平台,推進教育資源共享,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切實保障隨遷及持有《居住證》人口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牽頭單位:市教育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統計局、市公安局)
  3、完善城鄉一體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加快推進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進城落戶農民全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範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牽頭單位:市人社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衛計委、市民政局、市統計局)
  4、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責任單位:市衛計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5、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人社局)
  6、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逐步消除低保和優待撫恤的城鄉差別,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牽頭單位:市民政局;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7、在2017年底完成“城中村”、“城郊村”等為重點的棚戶區改造,把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牽頭單位:市住建委;責任單位:市房管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8、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的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按照地方事權劃分承擔和分擔相應的支出責任。(牽頭單位:市財政局;責任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強化工作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十堰市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公安副市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市公安局、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衛計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工商局、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統計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全面負責全市戶籍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任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局長任常務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各縣市區應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積極推進“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密切配合,按照城鄉一體化的新型戶籍制度要求,制定出台配套具體的實施細則,最大限度地簡化有關工作程式和審批手續,並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二)落實經費保障。各級政府要將戶籍制度改革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三)落實工作責任。各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儘快制定出台配套的具體實施細則,特別是要細化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政策措施,明確責任領導和人員,加強督辦指導,確保工作落實落地落細。對工作組織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出現嚴重問題和負面影響的,一律依法依規從嚴問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成員單位和各級新聞媒體,全面闡釋和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經驗,正確引導社會各界達成共識、形成合力,為順利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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