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的通告

《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的通告》是2007年10月24日汕頭市水利局發布的通告。

【發布文號】汕市府〔2007〕171號
【生效日期】2007-10-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汕頭市
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的通告
(汕市府〔2007〕171號)

為保障我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在水庫、堤防、水閘、渠道等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圍墾河道;
(三)爆破、打井、採石、取土、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四)傾倒土、石、垃圾等廢棄物;
(五)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六)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七)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二、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可處一萬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水利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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