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9.05.25由財政部, 水利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財政部, 水利部
- 頒布時間:1999.05.25
- 實施時間:1999.05.2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三章 資金籌集,第四章 預算管理及預算內資金撥付,第五章 資金使用,第六章 報告制度,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現行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水利基本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各級財政部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包括流域機構,以下簡稱“水利主管部門”)和水利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下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是指納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用於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第四條 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原則。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按資金渠道和管理階段,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二)專款專用原則。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用於經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財政預算內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按規定實行專戶存儲。
(三)效益原則。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厲行節約,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籌集、撥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決算、監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強工程概預(結)算、決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負全面責任,主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內部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規定;
(三)審核下達水利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審批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四)參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安排;
(五)組織調度預算內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根據基本建設程式、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及工程進度核撥資金;
(六)審查並確定有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結)算及標底造價;
(七)監督檢查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與管理,並對發現問題做出處理;
(八)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參加項目竣工驗收。
第八條 水利主管部門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法律、法規及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等規章;
(二)匯總、編報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財務決算,審批所屬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三)依法合理安排資金,及時調度和撥付水利基本建設資金;
(四)對所屬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概算審查、年度投資計畫安排(包括年度計畫調整)、工程招投標、竣工驗收等進行管理;
(五)對單位(部門)的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六)收集、匯總、報送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信息,編報建設項目的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七)督促竣工項目做好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第九條 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資金內部管理制度;
(三)及時籌集項目建設資金,保證工程用款;
(四)編報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五)辦理工程與設備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設資金;
(六)編制項目的工程概預算,組織實施項目籌資、工程招投標、契約簽訂、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收集、匯總並上報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信息,編報建設項目的效益分析報告;
(八)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條 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與基本建設資金管理任務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專職財會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財務會計機構具體負責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對資金的使用全過程實行監督。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一條 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包括國債專項資金,下同);
(二)用於水利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
(三)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國家批准由有關部門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
(五)經國家批准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向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機構籌集的資金;
(六)其他經批准用於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第十二條 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籌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高息亂集資和變相高息集資。未經批准不得發行內部股票和債券。
(二)根據批准的項目概算總投資,多渠道、多元化籌集資金。
(三)根據工程建設需要,以最低成本籌集資金。
第十三條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的經營性項目,籌集資本金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預算管理及預算內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是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按照《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基字〔1999〕30號)的規定對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一經審批下達,一般不得調整。確須調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水利主管部門申請領用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應根據下達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及下一級水利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資金需求,向同級財政部門或上一級水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建設單位申請領用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應根據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畫以及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申請領用資金應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畫。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水利主管部門申請,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和工程建設進度撥款。對地方配套資金來源不能落實或明顯超過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的,要相應調減項目。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資金未按辦法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存儲的;
(四)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五)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的;
(六)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畫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十九條 在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正式下達前,為確保汛期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財政部門可根據水利部門提出的申請,預撥一定金額的資金。
第二十條 中央預算內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產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和《關於國家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地質勘探費存款計息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基字〔1999〕23號)的規定處理;地方預算內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產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和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資金使用
第二十一條 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按照基本建設程式支付。在項目尚未批准開工以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費用;計畫任務書已經批准,初步設計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項目建設必須的施工準備費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年度基建投資計畫的施工預備項目和規劃設計項目,可以按規定內容支付所需費用。在未經批准開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的財會部門支付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時,必須符合下列程式:
(一)經辦人審查。經辦人對支付憑證的合法性、手續的完備性和金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實行工程監理制的項目須監理工程師簽字;
(二)有關業務部門審核。經辦人審查無誤後,應送建設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
(三)單位領導核准簽字。
第二十三條 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會部門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設資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設內容的;
(三)不符合契約條款規定的;
(四)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式不規範的;
(五)不合理的負擔和攤派。
第二十四條 水利前期工作費是指水利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進行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項目立項前的前期工作費,由負責此項工作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內容、工作進度進行支付;項目立項後的前期工作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設計契約規定的條款支付。
水利前期工作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下達的投資計畫和批准的工作內容之內,嚴禁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截留、挪用和轉移前期工作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經批准單獨設定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為建設項目籌建、建設、驗收等工作所發生管理性質的費用。新建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經批准單獨設定管理機構的,可以按規定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未經批准單獨設定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確需發生管理費用的,經上級水利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開支。具體開支範圍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工程價款按照建設工程契約規定條款、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監理情況結算與支付。設備、材料貨款按採購契約規定的條款支付。建設單位與施工、設計、監理或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簽訂的契約必須詳盡,應包括金額、支付條件、結算方式、支付時間等項內容。
第二十七條 預付款應在建設工程或設備、材料採購契約已經簽訂,施工或供貨單位提交了經建設單位財務部門認可的銀行履約保函和保險公司的擔保書後,按照契約規定的條款支付。契約中應詳細註明預付款的金額、支付方式、抵扣時間及抵扣方式等項內容。
第二十八條 質量保證金按規定的比例提留,在質量保證期滿、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按契約規定的條款支付。契約中應詳細註明質保金的金額(或比例)、扣付時間和扣付方式等項內容。
第二十九條 基本預備費動用,應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其額度應嚴格控制在概算預列的金額之內。
第三十條 對於不能形成資產的江河清障費、水土保持治理費、流域規劃前期費等費用性支出,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費用開支內容開支。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重視和加強建設項目財務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建設單位(項目)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收集、匯總工作,利用電算化手段,及時報送信息資料。
報送的信息資料主要包括反映資金到位、使用情況的月報、季報、年報,工程進度報告、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竣工後的投資效益分析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上報的各種信息資料要求內容完整、數字真實準確、報送及時、嚴禁弄虛作假。
第三十三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財政部門和上級水利主管部門:
(一)重大質量事故;
(二)較大金額索賠;
(三)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問題;
(四)配套資金嚴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誤時間較長;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與檢查,及時了解掌握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督促建設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如下: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二)有無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有無計畫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四)建設單位管理費是否按辦法開支;
(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應上繳的各種款項是否按規定上繳;
(七)是否建立並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各項財務活動實施會計監督。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基本建設資金的,財會人員應及時提出書面意見,有關領導仍堅持其決定的,責任由有關領導承擔,財會人員應當繼續向上級水利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反映情況。財會人員明知資金使用不符合規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關領導反映的,應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截留、擠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畫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以前發布的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