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意見,是國務院教育部於2001年6月12日聯合發布的關於“教育亂收費”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意見
  • 發文機構:國務院糾風辦、教育部
  • 發文時間:2001年6月12日
  • 發文字號:國糾辦發〔2001〕10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糾風辦、教育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意見》。

檔案全文

國務院糾風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意見
國糾辦發〔2001〕10號
2001年是21世紀的第一年,也是實施“十五”教育發展規劃的第一年。黨中央、國務院對制止教育亂收費、減輕學生負擔高度重視。根據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國務院第三次廉政工作會議的部署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的要求,現就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治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進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要認真貫徹江澤民同志關於“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緊緊圍繞促進教育改革發展、減輕農民負擔、保持社會穩定的大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以治理農村中國小亂收費為重點,以落實專項治理責任制為保障,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強化監督,狠抓落實,把治理教育亂收費作為教育系統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重點工作,切實抓出明顯成效。
當前,治理教育亂收費要重點解決好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堅決制止農村中國小亂收費行為,要制定明確的政策和嚴格的紀律,確保基層教育部門和中國小校自身不發生亂收費行為,省以下各級政府不出台違反國家和省級政府規定的亂收費項目,有關政府部門不發生亂攤派和搭車收費行為;二是嚴格規範大中城市公辦高中“擇校生”收費和民辦高中的收費行為;三是堅決杜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的變相“雙軌”收費行為。
二、治理工作的有關政策要求
(一)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國小收費要做到:
1、2001年農村中國小收費標準要穩定在2000年的水平上,不再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雜費、住宿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統一制定,地、縣兩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不準自行制定標準,已制定的一律取消。
2、試行“一費制”的國家和省級貧困縣農村中國小校,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治理農村中國小亂收費問題的通知》的要求,不準超出國小每生每年120元、國中每生每年230元的最高限額。目前收費標準超過最高限額的,要堅決降下來;未達到最高限額的,不得再提高。
3、不準以“建校費”、“教育基金”、償還“普九”達標欠款等名義,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4、不準通過學生徵收教育費附加和各種名目的集資費及強制學生投保。
5、地方各級政府和部門,不準違反規定向中國小校亂集資、亂攤派和搭車收費,如強制訂閱報刊圖書、推銷商品、攤派鄉村公路或水利建設費等。
6、除由學校代學生統一訂購的課本和作業本外,學校不準代收任何費用,各地規定的代收費項目一律取消。
7、國家和省級貧困縣義務教育階段農村中國小校,一律採用普通黑白版課本。不準以任何理由向學生推銷彩色精裝本。
8、農村中國小校不準強行收費為學生統一著裝。
9、不準舉辦以各種名目收取費用的實習班、補習班、“提高班”、“超常班”等。
10、不準強制學生購買和使用教育部與省級教育部門公布的用書目錄以外的教輔參考書、習題集、測試手冊等各種複習資料,及各種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
(二)大中城市對擇校生收費要做到:
11、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必須堅持就近入學的原則,不準招收“擇校生”,嚴禁把捐資助學同錄取學生掛鈎。
12、義務教育階段的中國小校應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接收符合條件的借讀生並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借讀費。借讀生繳納借讀費後,不準再向其收取雜費和其他費用。
13、高中招收擇校生,不準違背“三限”政策,即:限分數(不準違反規定錄取低於最低錄取分數線的新生)、限人數(不準超過國家規定的班額,不得擠壓招生計畫指標,變相擴大擇校生人數。即擇校生數量不得超過省級政府規定的比例)、限錢數(擇校生交費標準,由教育部門提出,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學校不準超過規定標準收費,不得向擇校生收取贊助費或建校費等。
14、開辦民辦學校,不準以營利為目的,其收費標準要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普通高等學校收費要做到:
15、不準違反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教育收費規定,另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16、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01年高等學校招生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2001年高等教育收費要穩定在去年的水平上,不得再提高。不準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搞“雙軌”收費,禁止以各種名義向學生收取“贊助費”、“擴容費”、“定向費”、“一次性建校費”、“跨地區建設費”、“轉專業費”或“捐款”以及向學生強制服務,變相收費等。
三、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切實加強領導,落實領導責任制和領導責任追究制度。治理教育亂收費是一項促進教育發展,減輕學生負擔,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負起責任,把“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各負其責”的責任制落到實處。要把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十六條政策要求的落實工作,作為各級政府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重要內容,定期分析研究、加強督促檢查,認真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亂收費問題。同時,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加大責任追究的力度。
(二)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的力度,全面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積極推行校務公開。治理教育亂收費要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從深化改革、制約權力、健全制度、加強教育、強化監督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強化對收費項目審批權的制約,加強對收費資金使用的監管,特別要做好對學校負責同志和有關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工作,促其自覺依法治教、依法收費,增強廉潔自律意識和拒腐防變的能力。
所有高等學校、中專和城鎮中國小校及有條件的農村中國小校,對所收取的學雜費等都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不具備條件,無法完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農村、邊遠山區、牧區的中國小校,也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學校要按規定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並做到票款分離,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籌,用於教育。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截留、平調、挪用、擠占中國小校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收費收入。同時要積極穩妥地推行校務公開制度,將招生政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的用途等事項向社會和學生家長公開,接受監督。
(三)在農村稅費改革中,注意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的精神,落實增加教育投入的決定,努力做到教育投入的“三個增長”。未實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地區,要依法開展教育集資和徵收教育費附加,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鼓勵和吸收社會力量對教育的投入。實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地區,要保證教育經費的投入,並及時足額撥付給教育部門,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大監督檢查、自查自糾和查辦違紀案件的力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等部門《關於1996年在全國開展治理中國小亂收費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6〕18號)、《教育部、國家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中國小收費管理制止亂收費的通知》(〔2000〕教電285號)、《關於堅決治理農村中國小亂收費進一步加強管理的通知》(〔2000〕教電424號)、《關於2000年高等學校招生收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2000〕教電188號)、《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堅決治理農村中國小亂收費問題的通知》(〔2001〕教電46號)、《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2001年高等學校招生收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教電45號)等檔案提出的任務、要求,對本地區出台的各種教育收費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違背上述檔案規定的,應立即廢止。
各級教育部門、糾風辦要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定期對本轄區的教育收費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特別要堅決把住春、秋兩季開學的關口,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防止亂收費問題的發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本地區的學校對收費情況進行自查,自查出的亂收費問題要堅決糾正。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將會同有關部委組成檢查組,在教育系統省際之間交叉檢查的基礎上,於適當時候,對農村中國小、城市擇校生和高等學校招生收費情況進行重點督查。要加大查辦違紀案件的力度,對不聽招呼,明知故犯,頂風違紀的亂收費案件,包括違反招生、考試工作規定的案件,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典型案件查實後將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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