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完善東陽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推動醫保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醫保工作的要求,在《關於印發<東陽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東政發〔2013〕38號)和《關於調整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東政辦發〔2014〕149號)檔案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作如下調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完善東陽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 發布單位: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調整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發文單位: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號:東政辦發〔2015〕134號
頒布日期:2015-5-28
實施日期: 2015-7-1
點擊次數:7705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推動醫保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醫保工作的要求,在《關於印發<東陽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東政發〔2013〕38號)和《關於調整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東政辦發〔2014〕149號)檔案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我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籌資標準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一:個人按每人每年850元繳納,財政補助每人每年700元;繳費標準二:個人按每人每年260元繳納,財政補助每人每年600元;在校學生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繳納200元,財政補助每人每年600元。山區村個人繳納部分在上述繳費標準基礎上減免50元(由市財政負擔)。大病醫保基金從上述籌資中提取,不另行繳費。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城鎮“三無”對象、特困殘疾人以及困難學生,其個人繳費部分,由財政負擔。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三年以上人員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及子女、領取本市居住證的外來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財政不予補助,由本人全額繳納。
二、住院起付標準
調整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三級甲等綜合性醫療機構1200元,其它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300元。轉外就醫按三級甲等綜合性醫療機構起付標準執行。取消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準減半政策,同一醫保年度內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仍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本檔案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東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2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