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行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通知

《關於試行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2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試行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通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文字號:冀建市〔2010〕641號
  • 發布日期:2011年02月12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工程建設和建築業健康快速發展,依據國家、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實際,決定試行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以下簡稱“信用綜合評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信用綜合評價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監督管理機構,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業企業(本省和進冀建築業企業)的自身實力和守法守約信用狀況制定量化評價標準,實施動態綜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套用於建築工程招標投標和建築市場監督管理的一項綜合工作。其目的在於加強建築市場與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協調聯動,引導、鼓勵企業誠實經營和爭優創先,完善優勝劣汰競爭機制。
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省信用綜合評價工作實施統一管理,具體負責制定信用綜合評價制度,建立全省信用綜合評價信息平台,組織指導全省信用綜合評價工作開展。
各設區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和本通知有關規定,負責本轄區內信用綜合評價管理工作。
三、評價內容和計分標準
(一)信用綜合評價內容。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市場交易及契約履約行為、建築工程質量行為和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四大類。其中,企業綜合實力主要對企業資信業績、科技創新、外埠市場開拓、社會貢獻等方面內容進行評價;其餘三大類主要對企業在市場交易和工程建設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範行為進行評價。
(二)信用綜合評價依據和標準。信用綜合評價按照《河北省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內容和計分標準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目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和發布,並適時修訂。
四、評價結果使用
(一)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採用資格預審的,依據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擇優確定投標人。
(二)政府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工程項目採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信用綜合評價分值占投標得分的10%—20%。
(三)採用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方式的,參考信用綜合評價總分排序確定中標人。
(四)按承包序列,並依據信用綜合評價排名,加大對重點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
(五)作為納入省重點扶持優勢企業名單、政府投資建築工程項目預選承包商名錄和行業協會評先的重要依據。
上述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評價程式
(一)首次參與信用綜合評價的建築業企業將其申請信用評價的各類信息自行錄入“河北省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信息平台”,並向各設區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1、《河北省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申請表》(系統啟用後從“河北建設網”上下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資質證書(含設計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3、與信用綜合評價相關的各類認定證書、獲獎證書、榮譽證書和其他證明檔案;
4、近兩年業績證明材料;
5、上一年度建築業統計報表、完稅證明;
6、其他信用評價所需的證明材料等。
上述信用信息發生變化和更新時,應遞交相關證明材料及時變更。
(二)各設區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企業提交的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結果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將審核無誤的信用信息上傳。省相關責任處室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對上傳信用信息進行管理。
(三)市場交易及契約履約行為、建築工程質量行為、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的日常監督評價記錄和行政相對人違法記錄,由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通過業務系統錄入“河北省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信息平台”。日常監督評價內容和計分標準由廳有關處室和站辦負責另行制定細則,在相關業務系統啟用前,該項得分為《目錄》中的基準分。
(四)信用綜合評價信息平台自動計算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並按分數高低和專業序列排名。
(五)評價結果與招投標監管、資質管理等系統實現共享,並向社會發布或者供企業查詢。
六、申訴處理
企業對信用綜合評價持有異議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原評價部門或者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核查申請。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原評價部門或者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評價結果經核查存在錯誤的,原評價部門應當立即更正,並恢復名譽。
七、責任要求
(一)建築業企業應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主動接受主管部門必要的現場調查和驗證工作。對企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予以通報,並在三個月內取消相應項評價得分。
(二)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並調離信用評價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歪曲、篡改有關信用評價數據的;
2、應當實施評價並上報評價結果而隱瞞的;
3、插手或者干預信用綜合評價的;
4、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實施步驟
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和試點先行的原則,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啟動信用綜合評價工作。
請各市、縣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主管領導為負責人的專門機構,並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準備工作,確保信用綜合評價順利實施。機構名單請於2010年12月10日前,報廳市場處備案。
附屬檔案:河北省建築業企業信用綜合評價內容和計分標準目錄(詳見河北建設網)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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