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勘察設計市場秩序,全面提高勘察設計企業綜合素質,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浙江省建築市場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並結合我市勘察設計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州市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湖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勘查設計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按自願原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參加信用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評價,是指對企業勘察設計資質、經營素質和履約信譽等方面的綜合情況按規定的量化標準進行評分,依據評分結果確定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管理。
第四條 企業信用評價活動應遵循公開、公正、客觀、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建設局”)負責全市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各區縣建設局負責各轄區內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工作,配合市建設局做好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章 評價指標和信用等級
第六條 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三方面。企業基本信息包括證照信息、納稅信息等考核指標;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業榮譽、科技進步和創新等考核指標;不良信用信息包括資質證書、管理及市場行為、勘察設計質量、社會影響等考核指標。
第七條 企業信用評價實行分級評定,即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為A、B、C、D四個等級。未參與信用評價的企業,在運用信用評價結果時按60分實施。
1.A級,評價指標得分在85分以上(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下同);
2.B級,評價指標得分在65分以上不足85分;
3.C級,評價指標得分在50分以上不足65分;
4.D級,評價指標得分不足50分。
第三章 評價程式
第八條 企業信用評價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初次評定
1.企業初次申請信用評價應於每年度11月25日前向所在地區縣建設局進行申報。市外企業按其駐湖固定辦公場所所在地進行申報,同時有多個固定辦公場所的可自行選擇區縣建設局進行申報,暫無固定辦公場所的可直接向市建設局申報。
2.申請信用評價的企業對照《湖州市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申請表》(見附屬檔案)進行自評,並按照表格所列證明材料的順序整理參評材料後報區縣建設局,證明材料為複印件的應在每頁上加蓋申報企業公章。信用評價指標測算截止期為每年度11月20日。
3.各區縣建設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原件核驗並初審核查,匯總後於每年度12月10日前上報市建設局。
4.市建設局根據初審情況,組織區縣建設局、協會或有關專家進行集中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在市建設局官方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於每年度12月31日前予以正式公布,並納入信用信息平
公示期間對評價結果公示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建設局提出,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異議的,書面材料須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市建設局對收到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及時予以更正,並將調查情況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
(二)動態評定
1.企業信用評價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度為一個評價周期,評價結果每年年終發布。
2.各區縣建設局應當將轄區內涉及企業的通報、不良信息、行政處罰等檔案,在發布後3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市建設局。
3.企業評價指標得分有調整的,調整的證明材料和申報程式參照初次評定規定。
4.企業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市建設局直接定為D級,並及時公布嚴重失信名單。
第四章 不良信息的認定和管理
第九條 本辦法所指不良信息,是指企業和從業人員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門認定的與工程建設活動有關的、對其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
第十條 對企業存在《浙江省建築市場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中十二種行為的,應記入和公布其不良信息一年至三年,並不得低於其行政處罰期限,同時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列入前按照第十一條規定進行書面告知等程式,告知其具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其他不良信息記入和公布期限六個月至一年,並不得低於其行政處罰期限。
第十一條 企業具有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建立防範措施且確有實效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核查符合條件的,可以縮短其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於三個月,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 市建設局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不良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建設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涉及企業不良信息的認定、採集、公開、使用與管理工作,並及時將不良信息報送市建設局。
第五章 信用等級的管理和運用
第十三條 市建設局建立企業信用信息資料庫以及企業信用檔案,並將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各區縣建設局應當將企業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日常監管的重要參考依據,對不同信用等級的企業實行差異化管理,建立相應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一)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企業,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給予政策扶持和幫助,並在評先評優中優先予以推薦;
(二)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企業,按照幫扶與監管並重原則,對企業進行日常監管並提供相應的引導和支持;
(三)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企業,在市場、現場監管中列為重點對象,提高抽檢頻率、頻次。
(四)對信用等級為D級的企業,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實施高頻率或者高抽檢率的檢查,並視具體情況予以約談、公開通報等處理。
第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工程招標時可充分運用投標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引導和鼓勵企業提升信用評價等級,保障信用評價高等級企業的投標競爭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對提交的信用評價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各區縣建設局、市建設局將予以通報、行政處罰、記入企業不良信息並公布。
第十七條 組織和參與信用評價的工作人員和專家成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保證評價過程和成果真實、合法、完整。工作人員和專家成員在信用評價中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湖州市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勘察設計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我市勘察設計市場健康發展,我局制訂了《湖州市勘察設計企業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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