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在滬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住建規範〔2024〕2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在滬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2024年1月16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建築市場秩序,建立健全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的信用評價工作,是指依據本市工商註冊和外省市進滬的工程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中產生並記錄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以下簡稱“《信用評價標準》”)進行評價的活動,信用評價結果通過信息系統每日自動計算生成。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適時調整並公布《信用評價標準》。
第三條(管理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綜合管理和協調推進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委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和委行政服務中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信用信息記錄和套用管理等工作。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特定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所在轄區內的信用信息記錄和套用管理等工作。
民防、綠化、水務等專業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理企業涉及專業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信用信息協同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評價原則)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可預期的原則。
第五條(信用信息內容)用於評價的監理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業績信息
監理企業在本市和外省市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產生的各類工程業績信息。
(二)獎項信息
監理企業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獲得的國家級獎項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監理企業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中,受到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專業建設管理部門等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其他經認定的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監理企業在外省市受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與工程監理活動相關,並在信用中國、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信用上海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
監理企業行賄犯罪記錄、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信用信息。
(四)其他信用信息
其他信用信息是指監理企業註冊監理工程師數量或其他工程註冊類人員數量。
第六條(信用信息記錄)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的採集遵循“誰負責、誰記錄”的原則,歸集和報送規則如下:
(一)工程業績信息
本市工程業績在契約完工或外省市工程業績在項目竣工驗收相關手續完成後,通過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簡稱“建管平台”)工程業績庫系統完成報送的工程業績信息。外省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業績信息應為全國建築市場公共服務平台(“四庫一平台”)中數據等級為A級或B級的工程項目。
(二)獎項信息
本市相關行業協會在當年度國家級獎項發文之日或收到國家有關行業協會檔案後,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錄入建管平台。
(三)不良信用信息
歸集監理企業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中,受到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專業建設管理部門等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信用中國或信用上海中監理企業行賄犯罪記錄、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信用信息。
監理企業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中,受到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專業建設管理部門等作出的經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由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日常監管中通過建管平台錄入。
監理企業在外省市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中,受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專業建設管理部門等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由監理企業在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通過建管平台自行報送。
(四)其他信用信息
歸集建管平台中監理企業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條(分類管理)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專業建設管理部門和特定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差別化分類管理。
對評價結果較好的監理企業,在監理行業行政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中給予優先辦理和減少檢查頻次等激勵措施。
對評價結果較差的監理企業,採取增加監管頻次,並在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參與投標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監管等懲戒措施。
第八條(行業獎勵)相關行業協會根據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對評價結果較好的監理企業,在行業評優評先中給予優先考慮;對評價結果較差的監理企業,評優評先活動中予以審慎選擇。
第九條(異議和投訴)監理企業對本單位信用信息記錄或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委行政服務中心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委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處理並書面回復,相關信用信息記錄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異議處理工作。
企業或個人對監理企業信用信息記錄存在不實或弄虛作假等問題提出投訴舉報的,應當實名書面向委行政服務中心提出,委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投訴舉報後60個工作日內(函詢核實時間不計入),完成核實、處理並回復。
第十條(信息錄入監管)信息錄入工作按照“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專業建設管理部門和特定地區管理委員會對納入評價的信用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建管平台。
委行政服務中心受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託,負責對獎項信息錄入的監督檢查,發現信息有誤或者存在虛假錄入的,責令獎項信息錄入單位立即改正。
監理企業對自行申報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十一條(信息公開)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應當在官方入口網站上公開並適時更新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二條(信息套用)招標人可將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在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招投標分中心監理招投標活動中套用。具體要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另行制定。
鼓勵市場主體在建設工程監理承發包交易等經濟活動中使用監理企業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區域信用一體化)按照國家關於加快推動長三角一體化高質量發展的總體部署,積極探索實現長三角區域內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工作,統一信用評價標準,逐步推動信用評價結果互認。
第十四條(信用共享)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將監理企業信用評價信息推送至各專業建設管理部門,加強信用共享,推動實現監理企業信用激勵和失信的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適用期限)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截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