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糾正執法不嚴和亂收費等不正之風的通知

關於糾正執法不嚴和亂收費等不正之風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93年08月31日發布,自1993年08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8月31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8月3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法制工作綜合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糾正執法不嚴和亂收費等不正之風的通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在剛剛召開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江澤民總書記發表了重要講話,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把反腐敗鬥爭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進一步抓緊抓好。各級法院要按照中央的戰備部署,積極投入這場反腐敗鬥爭。目前在法院系統存有執法不嚴,裁判不公,亂收費、利用職權搞創收等不正之風,以及極少數幹警違法違紀,有的問題還相當嚴重。這不僅敗壞人民法院的聲譽,而縣損害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必須採取堅決果斷措施,認真加以解決。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必須嚴肅執法。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決糾正執法不嚴、裁判不公問題。
1、不許違反法律規定受理無權管轄的案件;
2、不許偏袒一方訴訟當事人;
3、不許拒不協助外地法院執行已生效的判決或為本地被執行人通風報信;
4、不許辦“人情案”、“關係案”,為涉及自己親朋好友的案件說情;
5、不許濫用強制措施,以扣押“人質”作為執行的手段;
6、不許亂設機構。有些法院在一些行政部門派駐法庭和執行機構,凡是違反規定的,要進行認真清理並予以糾正;
7、不許泄露審判秘密和國家其他秘密。
二、必須禁止一切亂收費。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收取費用必須依照法律和規定進行,凡是國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明文規定的收費,一律取消。
1、堅決禁止收取下列費用:
(1)超出《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於貫徹執行(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範圍、標準收取的不合理費用;
(2)在辦理緩刑、減刑、假釋案件中收取的保證金、考察費、教育費、手續費等;
(3)開庭審理案件收取的旁聽費;
(4)對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閱卷時收取的閱券費、摘抄費、服務費。
2、人民法院審理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結案後或者案件執行後,對預收的訴訟費用應按當事人所應負擔的數額及時結算,該退還的必須退還。
三、必須禁止利用職權搞創收。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經費應由國家財政予以保證,不允許利用職權搞創收。凡是違反規定搞創收的行為,一律禁止。
1、人民法院及其幹警不得經商,利用手中的審判權謀取經濟利益。人民法院所屬的事業單位所辦的公司及其他經濟實體,必須與人民法院徹底脫鉤。在職幹警不得在這些經濟實體中兼任職務。
2、人民法院幹警不得從事第二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優惠條件。不準買賣股票和購買未經國家批准發行的高利率企業證券。
3、不許與當事人同吃、同住、同辦案;不準到企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四、必須堅決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對極少數人在審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以權謀私、徇情枉法、貪贓賣法、貪污受賄等行為,必須堅決查處,輕者進行批評教育,重者給以黨紀政紀處分,其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查處不力,姑息包庇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人的責任。近期,各級人民法院要對典型的違法違紀案件,進行嚴肅查處,予以公布,以儆效尤。
各級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後,要結合學習江澤民同志重要講話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的檔案,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做到令行禁止。這不僅是一個紀律問題,而且也是一個嚴肅的政治問題。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幹部要率先垂範,廉潔自律。上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加以檢查和監督。請高級人民法院今年(1993年)十月底前將貫徹執行情況及時報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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