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在1998.06.08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06.08
  • 實施時間:1998.06.0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於轉發財政部、監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公檢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的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檢察機關的實際情況,現就貫徹落實《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的重要意義。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而作出的一項治本性的重要決策。加強檢察機關“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有利於加強扣押款物的管理,防止和糾正亂收費、違法創收等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促進檢察隊伍的廉政建設,維護檢察機關的聲譽和形象;有利於檢察機關公正執法,依法辦案,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更好地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各級檢察機關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從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推進依法治國出發來認識這個問題,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的決策上來,認真貫徹《通知》精神,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當前,要把這項工作作為檢察機關深入開展集中教育整頓和執法大檢查的重要內容抓緊抓好,在近期內取得成效。
二、嚴格對扣押款物的管理。切實抓好《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定(試行)》的落實。對扣押款要實行“收、管分開”,辦案部門的暫扣款,要交由院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存入專門賬戶,實行一案一賬,辦案部門不能自行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截留、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調換或擅自處理扣押款物。扣押物品實行一物一卡,逐件登記。必須強調:扣押款不準私存,利息不得動用;扣押物品要依法處理,該移送的要隨案移送,該上繳的要上繳國庫,該返還的要一律返還;應上繳國庫的贓款贓物,必須及時足額上繳。對現在暫扣的款物,各地要在6月底前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凡是已經結案的,一律按上述規定處理。
三、堅決制止越權辦案。檢察機關查辦案件要嚴格執行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管轄的規定。絕不允許再直接受理偵查涉稅、走私、侵占、假冒註冊商標等案件,更不允許插手經濟糾紛,利用職權幫助企業追款討債。
四、堅決糾正亂收費、拉贊助問題。高檢院再次重申:檢察系統除法律規定的、經國家物價部門核定的個別收費項目外(如鑑定費、律師複製訴訟材料的成本費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允許設立收費項目,嚴禁利用檢察職權搞創收,不允許以任何形式給各業務部門下達創收指標,堅決剎住亂收費、拉贊助的歪風。
五、繼續做好事業單位與所辦經濟實體的脫鉤工作。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一律不準興辦經濟實體,所辦的工作點一律撤銷。事業單位興辦的經濟實體,要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嚴格管理,加強監督,並在名稱、職能、人員、特別是財務方面與機關徹底脫鉤,不得打著檢察院的旗號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接受社會單位的掛靠,從業人員不得著檢察服、持檢察院的工作證。對目前尚未徹底脫鉤的,要在6月底之前辦結脫鉤的一切手續。
六、合理合法地解決經費問題。《規定》中明確要求各級財政部門“對公、檢、法部門的公用經費,要按照高於當地一般行政機關一倍以上的標準安排”,“對辦案、裝備和基礎設施經費,要根據工作任務專項予以安排”。各級檢察院要以此為依據,積極主動地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同財政部門充分協商,切實保證辦案和物質裝備建設所需經費。
七、嚴明紀律,嚴肅處理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的行為。對檢察機關落實“收支兩條線”的規定,要實行責任制,檢察長為第一責任人,一級抓一級,一級向一級負責,層層抓好落實。各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和財務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查處,嚴肅追究。對截留、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擅自處理扣押物品或將扣押款私存、動用利息的,亂收費、拉贊助以及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要按照《檢察官法》和有關紀律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和決策人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加強內部監督的同時,還要積極主動地接受財政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八、加強督促檢查。上級檢察院要加強對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工作的領導,逐項督促檢查。7月份,各省級院要對本地檢察機關落實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高檢院也將組織專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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