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機電流通企業質量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發布《機電流通企業質量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在1996.12.20由國內貿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機電流通企業質量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內貿易部
  • 頒布時間:1996.12.20
  • 實施時間:1996.12.20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機電流通企業增強質量意識,嚴格質量管理,正確處理企業經濟效益與質量管理兩者的關係,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為生產建設搞好服務,不斷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機電、汽貿和農機流通企業的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管理,包括進貨、驗收及保管、售中及售後的商品質量管理和經營各環節的服務質量管理。
第三條 企業的質量管理工作要做到組織健全,有章可循,程式合理,職責分明,考核嚴格,運轉高效,並逐步推行國家和行業制定的質量標準,按照GB/T19000-ISO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建立健全質量體系,逐步建立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的質量管理機制。
第四條 企業要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法定代表人對質量負全面責任,要組織建立企業內部專職的質理管理機構,開展全面質量管理(TQC)小組法律,配備、充實各個環節的專(兼)職質量管理人員和商品售後服務人員。
第五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經營活動中各個環節的質量管理崗位責任制,加強檢查,層層落實,嚴格考核,獎懲分明,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第六條 企業要根據質量管理髮展的需要,配備必要的商品質量檢測設施,提高商品質量檢驗測試能力,逐步建立起正常有效的商品質量檢驗、監控和售後跟蹤服務、信息反饋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商品進貨質量管理
第七條 企業要對商品進貨人員實行“訂貨代理人”制度,嚴格執行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及檢查、獎懲的有關規定,確保其正確行使法定代表人授與的權利和責任。
第八條 企業要建立進貨廠家審定製度及商品質量檔案。進貨人員遵循有關進貨原則,在公司審定的廠家範圍內組織進貨。對機電流通部門內部的調撥、串換商品及進口商品要加強質量控制。
第九條 商品進貨必須具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計量器具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認證、使用說明書及其標識,並具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以上法定檢驗部門出具的技術檢驗證明。購進的進口商品必須具有報關單、商檢單、品質書、安全許可證、中文標識以及使用說明書等證件。強制性管理的商品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驗明證件。
第十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經濟契約法》等法律和有關法規,加強進貨契約的管理。簽訂的契約必須具有質量、計量、安全認證、技術標準、“包修、包換、包退”責任協定及包裝質量要求等方面的條款。堅決防止和杜絕偽劣、無證商品及質量不合格產品進入流通領域。
第十一條 商品進貨除特殊情況外,一般要做到主機、輔機、隨機工具、配件、附屬檔案齊備。
第十二條 進貨、財務和契約管理等環節要協調配合,互相銜接。按照誰進貨誰負責的原則,對進貨中發生的商品質量問題,進貨人員要全面負責,及時處理,妥善解決。
第三章 商品驗收及保管
第十三條 企業的商品檢查與驗收人員要按進貨契約驗明廠名、廠址、品名、規格型號、出廠日期、數量以及質量證件、標誌、技術檔案和檢驗證明等是否齊全。對證件不符的商品不辦理入庫手續,財務不付款。
第十四條 購進的商品如發生短缺、破損或外觀質量不符、質量檢驗不符合等情形,驗收人員要及時如實登記,迅速反饋給有關業務人員進行索賠、退貨等處理。
第十五條 庫存商品要按特性分類擺放,符合“科學化、條理化、整潔化”的保管要求,做到防火、防潮、防腐、防丟失、防事故隱患,保證庫存商品無差錯、無鏽蝕、無變質、無丟損,安全完好。
第十六條 庫存商品要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做好維護保養,堅持“預防為主,防養結合”的原則。發現質量問題,要及時會同進貨、銷售人員制定妥善處理的辦法,防止造成經濟損失。出庫商品確保質量完好,發運及時準確。
第四章 售中及售後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商品銷售人員要如實向用戶和消費者介紹商品的生產廠家、特點、技術性能、質量等級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質量情況,積極推薦符合用戶需求的優質商品。
第十八條 售出的車輛和大型機電設備,要協助用戶安裝、調試,講明操作規程,促使售出商品及早投入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對有關商品實行“三包”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做好“包修、包換、包退”制度的檢查及落實工作,對用戶負責,讓使用者放心。
第二十條 售出的車輛和大型機電設備要實行質量跟蹤服務制度,建立用戶檔案,保證按照用戶的要求,全面負責地做好零配件供應和信息反饋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用戶對售出的商品提出質量異議,要在分清責任基礎上,按《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五章 服務質量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全體員工要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生產建設服務的觀念,遵循“顧客至上、信譽第一”的服務宗旨,為廣大用戶和消費者提供優質、高效和滿意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企業要加強對全體員工有關服務質量的教育,定期進行職業道德、法律知識及專業技術的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各崗位的服務本領和技能。
第二十四條 企業要注重增強服務功能,完善服務設施,在經營活動中為顧客提供優良秩序、優美環境和優質服務。全體員工要待客熱情,用語文明,服務周到,誠實守信。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建立顧客評定和供貨廠商評審制度,保證與供需雙方的有效溝通聯絡,不斷改進和提高經營服務質量。全體員工要努力塑造和維護本企業良好的服務形象和聲譽。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對全體員工經營服務質量的實績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內容,定期抓好檢查和落實工作。
第二十七條 企業內部要設立質量管理獎,對業績突出的各級質量管理人員,以及經營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良好、受到供需方稱譽的部門和員工,予以適當獎勵。
第二十八條 企業、部門及員工因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要相應追究企業法人代表(或主管經理)、部門負責人及當事者的經濟責任,按照規定適當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種類質量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謀取私利而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要追究其經濟責任,給予適當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凡適用於本辦法的企業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內貿易部機電設備流通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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