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水利(水務)局、財政局,萬盛經開區水務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保證工程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水利部、財政部《關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檔案全文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中發〔2014〕1號)有關精神,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明確管護主體和責任,落實公共財政對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補助政策,探索社會化和專業化的多種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揮。
(二)基本原則
一是權責一致。明晰所有權,界定管理權,明確使用權,搞活經營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
二是政府主導。強化政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調動各方積極性,綜合推進改革。
三是突出重點。重點解決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等問題。
四是因地制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推進改革,不搞“一刀切”;積極探索社會化和專業化的多種工程管理模式,明晰產權,注重發揮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務且工程效益發揮正常的,原則上不作調整。
(三)改革目標
到2020年,基本解決全市小型水利工程體制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市情、水情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包括: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的工程管理體制;社會化、專業化的多種工程管護模式;制度健全、管護規範的工程運行機制;穩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獎懲分明、科學考核的工程管理監督機制。
二、改革範圍
改革範圍為縣級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庫,即總庫容100萬立方米~1000萬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庫和總庫容10萬立方米~100萬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庫;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積小於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興建的防洪標準小於50年一遇的3級以下堤防;
——小型水閘,即最大過閘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閘和最大過閘流量小於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閘;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包括控制灌溉面積1萬畝以下的農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及量測水設施等配套建築物,噴灌、微灌設施及其輸水管道和首部,塘壩、堰閘、機井、水池(窖、櫃)及裝機功率小於1000千瓦的泵站等;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規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規模小於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小型水電站,包括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
單一農戶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納入此次改革範圍。
三、改革內容
(一)明晰工程產權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結合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要求,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個人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個人所有;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願確定產權歸屬;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為主的工程,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具體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市水利局市國土房管局〈關於開展水利工程用地確權登記工作意見〉》(渝辦發〔2007〕346號)等有關規定確定。產權歸屬已明晰的工程,維持現有產權歸屬關係。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負責工程產權界定工作,向明晰產權的工程所有者頒發產權證書,載明工程功能、管理與保護範圍、產權所有者及其權利與義務、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實工程管護主體和責任
工程產權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應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正常運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確安全責任主體,落實工程安全責任。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基層水利服務機構要加強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與運行維護的監管和技術指導,督促工程產權所有者切實履行管理責任,保障工程安全長效運行。
產權界定為國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中除小(一)型水庫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也可委託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統一指導和監督,由管理機構逐處明確轄區內所有國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
產權界定為農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其他投資者等產權主體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產權主體負責管理。
小型水庫、中小河流及堤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及重要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責任制,明確安全責任人及具體責任,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三)落實工程管護經費
多渠道籌集工程管護經費,建立穩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管護經費由工程產權所有者負責籌集,財政適當給予補助,完善“一事一議”等機制,引導農民民眾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管護。
國有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解決管護經費,國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其他產權主體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產權所有者負責籌集管護經費,區縣(自治縣)政府對承擔防洪、灌溉、抗旱等公益性任務的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道、農村安全飲水、中小河流及其堤防等工程的維修養護經費適當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方式由區縣(自治縣)因地制宜確定。
區縣(自治縣)財政可通過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規費收入以及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等統籌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經費。
市級財政按照區縣(自治縣)政府上一年度管護資金落實情況、管護實際需求量、改革推動程度、績效評價結果等指標,建立完善市對區縣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補助機制。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區縣(自治縣)要切實加強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健全完善基層水利服務機構,結合實際成立專業化維修養護隊伍,加大扶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專業技術協會的扶持力度,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提供專業化的服務。
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和生態保護並服從防汛調度指揮的前提下,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針對不同類型工程特點,因地制宜探索採取如分級管理、片區管理、以大帶小、委託管理、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創新工程管理模式。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和委託等方式管理的,要簽訂有效的運行管理契約,明確工程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範圍,以及相應的獎補政策、違約責任等。
(五)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督
區縣(自治縣)水利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建立業務培訓制度,有計畫地組織技術培訓,不斷提高管護人員素質,增強基層工程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的管護能力。要強化管轄範圍內小型水利工程的行業監督,要有效防止水資源浪費和掠奪式經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量大面廣、情況複雜。各區縣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把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切實可行、針對性強的改革實施方案,細化改革的範圍、目標、原則、年度計畫、工作流程、組織方式以及相關職責劃分等。
(二)規範考核,強化監管
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實行分級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安排補助經費的重要依據。市水利局、市財政局以區縣級為單元,對改革情況納入行業考核;區縣(自治縣)水利、財政部門對轄區內的工程管理單位進行監督考核,確保財政補助經費落實到工程、專款專用。同時完善相關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參與和監督水平。
(三)試點先行,全面推廣
全力推進國家級(開縣、璧山縣)和市級(涪陵區、梁平縣、雲陽縣、武隆縣)試點區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各試點區縣要迅速組建試點工作領導機構,出台改革試點工作方案,有序推進各項改革試點工作。國家級試點區縣2014年前全面完成改革試點任務,市級試點區縣於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務,全市改革任務於2020年完成。
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財政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