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市縣對小型水庫管理體制改革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因地制宜採用了科學的管水模式,積累了不少成功的經驗,一些水庫走上了“以水養水、以庫養庫”的良性運行軌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小型水庫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瓊府〔201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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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小型水庫管理,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揮,根據《中共海南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關於“依法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下放村、鎮(鄉)管理的小Ⅰ、小Ⅱ型水庫統一收歸市縣管理”的精神,現就深化小型水庫管理體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目前,我省有小型水庫1021座,其中小Ⅰ型308座、小Ⅱ型713座。水庫總庫容12.36億立方米,設計灌溉面積141.28萬畝,年供水量8.43億立方米,保護下游151萬畝耕地和169萬人口的用水安全。這些水庫在支撐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有效保障了我省城鄉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對推進國際旅遊島建設,實現科學發展、綠色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各市縣對小型水庫管理體制改革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因地制宜採用了科學的管水模式,積累了不少成功的經驗,一些水庫走上了“以水養水、以庫養庫”的良性運行軌道。但是,小型水庫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水庫無專職管護人員和專項管護經費,少數水庫管護補貼不足以穩定管護人員和維持其生計;有的水庫管理設施缺乏,管理裝備手段落後;有的水庫承包經營開發不規範;有的水庫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繼續深化小型水庫管理體制改革,根據我省“省直管市縣”的實際,將現由村、鎮(鄉)管理的小型水庫收歸或交由市縣(區)統一管理,既是依法管水、科學治水的需要,又能充分發揮我省近年來大量投入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資金的效益,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和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有效提升水庫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主要內容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省委六屆五次全會精神,將現由村、鎮(鄉)管理的小型水庫收歸或交由市縣(區)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水庫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揮。
(二)主要內容。2014年6月底前,將現由村、鎮(鄉)管理的國有小型水庫收歸市縣(區)統一管理,現由村管理的集體所有小型水庫通過協定方式交由市縣(區)統一管理。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所管轄的小型水庫,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現有所屬國有水管單位分流域、分區域或分片一併進行管理,或由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水庫管護人員就近、分散進行管理。
(三)工作目標。現由村、鎮(鄉)管理的小型水庫收歸或交由市縣(區)統一管理後,將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所管轄的小型水庫的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管理經費和管護人員,明晰水庫安全管理職責,建立科學的小型水庫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建立嚴格的水庫管理監督機制,保證水庫安全運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
三、改革的主要保障和管理措施
(一)明晰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職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負總責,建立以市縣(區)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水庫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水庫安全管理體系和責任體系;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各級安全管理行政責任人,明確各責任人的具體責任,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管理經費,組織劃定工程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組織編制水庫安全管理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和進行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省水務廳對全省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實施行業監管,對各市縣(區)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對全省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負責協調解決有關突出問題;起草制定有關水庫安全管理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實施行業監管,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安全監督檢查,督促運行管理單位改進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責註冊登記資料匯總工作;參照水利部《水庫工程管理通則》(SLJ702-81)、《綜合利用水庫調度通則》(水管〔1993〕61號)、《水庫工程管理設計規範》(SL106-96)、《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範》(SL60-94)、《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SL210-98)等有關規定和標準,督促落實和完善水庫管理用房、交通道路等設施及水文觀測、工程安全監測、水質監測、供電照明、通信等管理設備;明確管護人員的崗位職責,規範管護人員的行為,對管護人員進行技術指導與安全培訓。
水庫管理單位對其所管理的小型水庫的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落實水庫管護人員,制定並落實水庫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組織開展水庫巡視檢查、維修養護、調度運用、防汛搶險、庫區水土資源保護等工作,建立健全工程技術檔案;按規定對小型水庫進行註冊登記,申請劃定工程管理範圍與保護範圍;定期組織開展大壩安全鑑定,對存在病險的水庫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隱患;編制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做好突發事件報告和預警工作。
(二)落實小型水庫管理經費。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將其所管轄的小型水庫的管理經費(含管護人員工資和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全額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建立穩定的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工程維修養護經費應按照水利部、財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定額標準(試點)》及本地區出台的具體費用標準核定。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所管轄的國有小型水庫的經營權出讓、承包或租賃收入,要及時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預算安排支出,專項用於小型水庫管理。集體所有小型水庫的經營權出讓、承包或租賃收入原則上要用於水庫維修養護。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應出台相應管理辦法,規範小型水庫管理經費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小型水庫的管理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
(三)落實小型水庫管護人員。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水利部、財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根據所管理的小型水庫的規模、功能、任務等實際情況配備管護人員,小Ⅰ型水庫管護人員原則上配備3人,小Ⅱ型水庫原則上配備2人。小型水庫管護人員不納入編制管理,實行社會化管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落實。目前實行聘用制的,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庫管理單位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與小型水庫管護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全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海南省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並在條件成熟後,實行政府向社會組織或企業購買服務方式管理,實現由“養人”向“養事”轉變。
小型水庫管護人員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其能力應滿足水利部、財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崗標準(試點)》中相關崗位職責的要求,並逐步實行小型水庫管護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小型水庫管護人員實行績效考核制度。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庫管理單位,對其所管理的小型水庫管護人員,至少每半年要考核一次,考核結果要與工資、聘用掛鈎,連續2次考核不合格的應解除聘用。
(四)強化對小型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內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管。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嚴格按照《海南省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護範圍標準》的有關規定,劃定其所管轄的小型水庫的管理保護範圍。各市縣(區)土地管理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內土地的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小型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內有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禁止在水庫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禁止在水庫大壩上墾植、鏟草、放牧、燒磚瓦、挖坑、扒口、取土、爆破;禁止在水庫保護範圍內打井、鑽探、爆破、採石取土以及其他危害水庫安全的行為。
在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服從水庫的防洪、灌溉、供水、生態保護等調度運行,不得影響工程安全,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對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內的水面進行承包經營的,應簽訂承包經營契約,要明確承包經營活動的禁止行為、經營強度和密度;嚴格控制承包經營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有關規定,承包經營期限不得超過20年;合理確定承包費。省水務廳要制定全省水庫承包經營契約示範文本,規定水庫承包經營契約的必備條款。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其所管理小型水庫的已簽訂的出讓經營權協定或契約,統一進行清理,並報當地政府備案。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海南經濟特區水條例》、《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所簽訂的協定或契約,應依法予以完善或終止。
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向廣大民眾宣傳水利知識、普及水常識和水法規的力度,切實提高公眾關心、保護水資源和水利工程的自覺性;要積極宣傳、表彰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先進典型,大力弘揚“獻身、負責、求實”的水利行業精神,在全社會形成愛水、護水、節水、管水的良好氛圍;要全面落實水庫安全管理的各項責任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嚴格責任追究。
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規定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小型水庫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並將考核結果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省水務廳。對考核不達標的,要按管理許可權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未按照要求落實水庫安全管理責任的,依照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有關規定,採取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者免職等方式,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問責。水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水庫監管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水庫管理單位或者管護人員不按照規定做好水庫運行管理工作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水庫管理保護範圍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妨礙、賠償損失,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墾系統、其他部門、企業或個人管理的小型水庫,應參照本意見的要求,明晰水庫安全管理職責,落實水庫管理經費,配備水庫管護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水庫運行管理,確保水庫安全。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水庫安全監管,對未按規定落實水庫安全管理責任的,要依法嚴格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