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節水灌溉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節水灌溉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辦法
- 類型:改革辦法
- 內容:兵團節水灌溉工程管理體制
- 檔案號:新兵辦發〔2005〕27號
簡介,正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改革的對象與原則,第三章 改革的形式與程式,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第五章 改制後的節水灌溉工程管理,第六章 附則,
簡介
兵團節水灌溉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辦法(試行)
(新疆建設兵團,新兵辦發〔2005〕27號)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走上規範化、法制化軌道,全面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進程,根據中央〔2005〕1號檔案精神和國家水利部《小型農村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結合兵團實際,制定兵團節水灌溉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節水灌溉工程是指噴、微灌工程、小型揚水站工程及機電井。
第三條 節水灌溉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主要是通過拍賣、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有償出讓節水灌溉工程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使其由國家、集體所有或經營轉變為個人或法人所有或經營,實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工程建設、管理和運行新機制。
第四條 水利、發改、財務、國資等部門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共同推進節水灌溉工程改革。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跟蹤指導和監督檢查,把握改革的進程,要在認真進行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積極組織,穩步推進;發改、財務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投資政策,扶持職工自建、自管、自用小型水利工程,推動民主管理和良性運行;國資部門要加強節水灌溉工程設施產權轉移過程的指導,規範操作程式。
第二章 改革的對象與原則
第五條 兵團節水灌溉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對象主要是兵團節水灌溉工程中的噴、微灌工程中的首部、地下管網、地面節水器材及機電井、小型揚水站。
第六條 按照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確定改革方案。按照明晰所有權,放開使用權,搞活經營權要求,以加強工程管理,提高效益為目的,宜包則包,宜租則租,宜賣則賣,宜股則股。
第七條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明晰產權。在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要保證國有和集體資產不流失。各師水利部門要會同財務、國資等部門制定回收資金使用的具體實施細則,保證回收資金真正用於節水灌溉工程建設,形成水利工程建設的良性循環。
第八條 堅持公正、公平和公開的競爭原則。要廣泛聽取現有受益戶的意見,確定管理體制方案,確定租賃費、承包費及拍賣底價,進行公開拍賣、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活動,並確定節水灌溉工程改制後的經營者。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設施,要按照規範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用水戶管理組織。
第九條 堅持政策引導、依法治水的原則。節水灌溉設施管理體制改革,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水利法規和政策,堅持依法辦事。所有承包、租賃、拍賣和實行股份合作制的水利設施,都要簽訂契約並依法進行公證。
第三章 改革的形式與程式
第十條 節水灌溉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要嚴格履行法律程式,在對工程現狀及資產經營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和搞好宣傳動員、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改革的範圍、形式與方案。
第十一條 對於重要的單個工程管理體制要大力倡導股份合作制形式;對於一般性的單個設施,要大膽採取租賃和拍賣管理權、使用權的形式進行改革。節水灌溉工程設施使用權拍賣、租賃、承包期限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還應與土地長期固定相統一。
第十二條 節水灌溉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不同形式,按照調查摸底、界定產權、資產評估、確定方案、公開招標、簽訂契約、報批備案、建檔立卡步驟組織實施,規範化操作。
(一)節水灌溉工程的產權根據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界定。水利工程資產產權界定為國有資產的,由團場暫行出資人權利,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二)資產評估、拍賣標的以及改制後水價、工程管理制度的確定,必須由團場、連隊幹部、水利部門和職工代表組成專門班子,共同擬定方案,進行民主決策,並報師水利部門批准。涉及國有資產的,報師國資部門批准。
(三)對工程拍賣的底價評估要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評估體系。對於機井、噴、微灌工程首部、地面節水設施、揚水站等的評估,應根據工程原造價,扣除折舊費,結合灌溉作用和效益作價。
(四)採取公開競爭形式確定新的承包、租賃和競買者。承包、租賃費和拍賣價格要合理,堅持公開招標,平等競爭,當場公證。
(五)起草契約,明確團場和承包、租賃和競買者責、權、利。以契約為紐帶,強化管理。
(六)強化檔案管理。改制中形成的契約、規章制度等資料,由團場集中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工程的使用權或所有權公開競價出售,由多個參與者競爭,在其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最終賣給出價最高的購買者。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水利設施所有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師、團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所有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十五條 承包、租賃經營節水灌溉設施者,享有經營管理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購買和新建節水灌溉設施者,享有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允許繼承和轉讓。不得擅自改變水利工程用途。
第十六條 設施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服從行政主管部門防洪抗旱調度,服從水利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認真履行契約規定的服務內容。違反契約者,團場可依法中止契約並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從大中型水利工程調配水量灌溉的節水灌溉工程,要服從水利主管部門水量的統一調度,合理髮揮本工程的效用,顧全大局,提高灌區的總體效益。師水利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節水設施的管理和支持,提供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術服務。
第五章 改制後的節水灌溉工程管理
第十八條 按照保本微利原則確定水價,物價、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改制工程水價的監督,確保水價要反映成本,並充分考慮農業用水戶實際承受能力。
第十九條 節水灌溉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後,水利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契約的監督管理,確保經營者嚴格履行契約。對違反契約者,水利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改正,情節嚴重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國家、集體所有的節水灌溉工程出讓所得資金,應專項用於當地節水灌溉工程的建設和改造。團場可從國有節水灌溉工程產權出讓所得資金中提取3%用於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第二十一條 承包、租賃工程經營者投資形成新的固定資產前,應與工程所有者議定產權歸屬等問題。契約期滿後,新增固定資產需重新定價的,由團場組織對固定資產評價,進行合理、公平定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凡構成損壞節水灌溉工程的不法行為,可參照《水法》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兵團水利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