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小型水利工程管護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工作,建立權責明晰、制度健全、經費保障、科學考核的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長效運行機制,根據水利部、財政部《關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水建管〔2013〕169號)及《福建省水利廳 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水〔2013〕56號)和《龍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龍海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龍政辦〔2014〕34號)檔案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小型水利工程系指龍海市轄區範圍內的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包括總庫容100萬立方米~1000萬立方米(不含)的小(一)型水庫和總庫容10萬立方米~100萬立方米(不含)的小(二)型水庫;流域面積小於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防洪(潮)標準小於50年一遇以下的江海堤防及沿堤水(涵)閘;最大過閘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閘和最大過閘流量小於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閘;控制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以下的農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及配套建築物;高效節水工程;塘壩、堰閘、機井、水池(窖、櫃)及裝機功率小於1000千瓦的泵站;日供水規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規模小於200立方米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
第二章 管護主體與責任
第三條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實行分類分級管護的市、鎮、村三級管護體系,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管護主體和責任,即:現有市管的小型水利工程保持權屬不變,由市水利局依託現有的鄉鎮水利管理站負責管護;鄉(鎮)場區域內涉及公共安全包括跨多個行政村受益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屬地鄉(鎮)場負責管護;行政村區域內的水利工程由村委會或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管護;社會資本投資或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工程,由投資者負責管護。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主體也是安全責任主體。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農林場、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型水利管護工作的領導,落實管護責任。
(一)各鄉(鎮)場負責本轄區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領導組織工作,須落實相關領導責任,強化管護工作的領導、監督和考核機制,使工程長效持久發揮效益。
(二)市水利局是負責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管護管理業務指導和水事案件查處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作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主體,應成立工程管護領導監督小組,建立健全用水戶協會組織,落實管護責任人,簽訂管護協定,制定相應管護制度,實施對工程管護的監管。
第六條管護責任人選聘與管理
(一)管護責任人須具備的條件:身體健康,政治素質好,熱心公益事業,熱愛管護工作,責任心強,遵紀守法,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較好的民眾基礎。
(二)管護責任人應熟悉管護區域各類工程設施的結構、操作規程、正常維護與特殊情況下的搶修方案,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認真做好運行與管護記錄,保證承包管護的工程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第七條管護責任人由本人申請或民眾推薦,經民主選舉或競標產生,及時簽訂管護承包協定,並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案。管護協定期限一般為1~3年。
管護人員一律實行聘任契約制,市管工程由市水利局負責考核,鄉鎮管的工程由鄉(鎮)場、村委會或用水戶協會逐處與管護人員簽訂承包契約並給予管護人員合理的報酬。凡不能履行管護契約,未儘管護職責,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參加培訓的管護責任人,管護主體應及時予以調整充實,確保每處水利工程有人管護,管護到位,使工程發揮正常效益。
第三章 確權劃界
第八條工程劃界。按照《福建省水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城鎮建設規劃,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水利工程管理範圍:
(一)防洪堤管理範圍為堤腳外延5米內的護堤地。海堤管理範圍為迎水坡腳外延20米和背水坡腳外延10米內。
(二)水庫庫區管理範圍為水庫校核水位線以下。
(三)攔河壩、溢洪道等水工程的管理範圍為其周邊外延50米內。
(四)水閘、船閘、機電排灌站、水輪泵站、輸水道、電站廠房、變電站等工程建築物的管理範圍為其周邊外延20米內。
(五)渠道管理範圍:乾渠城區為渠腳外延13米、農村為5米內,支渠、斗渠為岸線兩側外延5米範圍內,田間渠道為岸線兩側外沿範圍內。
(六)農村飲水:管道中心線兩側外延1米範圍內。
第九條權屬界定。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結合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要求,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使用權。市政府授權市水利局負責工程管理使用權界定工作,依法依規向明晰權屬的工程管護主體頒發工程管理使用權證,載明工程功能、管理與保護範圍、管理使用權所有者及其權利與義務、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一)個人投資興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權歸個人所有;
(二)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願確定管理使用權歸屬;
(三)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
(四)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為主的工程,管理使用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五)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工程,管理使用權歸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具體由市水利局會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管理使用權歸屬;
權屬已明晰的工程,維持現有權屬關係。工程權屬明確後,在轄區及工程管理範圍內進行統一公示和公告,建立公示期爭議協調機制,及時消除因跨界、插花地等引起的工程管護主體爭議。
第四章 管護制度
第十條管護模式。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實行分類分級管護,以“屬地管理”為原則,以鄉(鎮)場為主,建立市、鎮、村三級管護網路和機制。小型水利工程管護主體要按照專業化、市場化和社會化相結合的思路,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和生態保護的基礎上,採用依託當地水管單位、成立用水戶協會,以及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委託管理等多種形式,將水利工程管理維護與市場接軌,實行政府採購、花錢買服務的“以錢養事”和探索以水養工程的模式,構建可持續的長效管護機制,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益和公共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各鄉(鎮)場要充分運用當地水管單位的作用,加強對村級用水戶協會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強化考核制度,使協會正常健康運作,服務於農戶。
第十二條工程管護。各鄉(鎮)場要以村為單位加強對轄區內的水利工程管護,建立健全管護機制,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人員,明確管護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受益戶的權利與義務。
(一)工程管護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負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確保蓄水工程安全和引、排、灌渠暢通,實現灌溉效益;負責日常工程的檢查、觀測,組織受益戶做好春灌前、汛前、汛中、汛末檢查,並對工程觀測、檢查、用水、日常維護管理作好記錄,有權調動受益戶參與工程日常維護和歲修建設;負責組織召開受益戶代表會議,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二)受益戶的權利與義務:受益戶按權屬份額享受用水量,有權參加工程管護各項制度制定,並參與工程日常檢查,參與工程日常維護和歲修建設,須按工程權屬份額和日常維護整治建設的需要出資投勞,負擔一定的水利工程管護費用。
第十三條管護標準
(一)河流及堤防工程:河流為水面保潔,排泄通暢,無垃圾入河,制止違章,確保河道行洪安全;堤防為巡堤、護堤,制止違章,堤身植被高度不超過30厘米,運行記錄完整等,確保工程安全度汛;
(二)水庫及塘壩工程:壩容壩貌整潔、大壩植被高度不超過30厘米、三大建築物及配套設施完好,及時發現並制止違章行為,運行記錄完整,確保工程安全度汛。
(三)水閘工程:確保建築物及機電設備完好,水閘啟閉靈活,適時啟閉,衛生整潔,科學調水,制止違章,運行記錄完整,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四)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渠道:斗渠及以上為水面及岸線保潔,禁止垃圾入渠,制止違章,確保河暢水清岸潔;田間渠道為確保工程完好整潔,灌排暢通;高效節水工程及機井、泵站等設備完好,運行可靠;攔水壩、蓄水池等配套工程設施整潔、安全。
(五)農村飲水:保持管道及設施完好,保證飲水安全。
(六)水電站:保持工程及設備完好,安全生產。
第五章 管護經費
第十四條市政府對完成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單位和項目給予管護經費補助,建立健全穩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市財政每年從土地出讓收益提取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中安排300萬元管護經費,並視年度財力及工程管護需要逐年增長,並積極向上多爭取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專項經費,專款用於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完成水管體制改革的單位和項目的管護;實行考核獎補政策,其補助標準及撥付程式按《龍海市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龍財農〔2014〕915號)執行。
各鄉(鎮)場要完善“民辦公助”、“一事一議”等機制,本著“誰受益,誰負責”、“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走自我積累,自我完善的道路,採取用水戶協會自己收取一定的工程運行管理費、設備運行維護費、民眾集資或項目工程承包租賃和鄉(鎮)場財政適當補助等多種形式籌集,引導農民民眾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確保管護機制的健康持續運轉。
第十五條農民用水戶協會為獨立的法人實體,實行內部獨立的成本核算,成本包括末級渠系水費、電費、灌溉工程維修養護費用、協會配水人員工資及辦公費等。用水戶協會向農戶收取費用原則上不作營利,徵收標準由各用水戶協會內部民主商定後報物價部門批准並送市水利局備案。
小型水利工程採取的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轉讓經營權,或經批准允許拍賣的小型水利工程及設備所得盈利及工程運行收益等,均要歸口納入管護主體的收入帳戶,以工程養工程,滾動發展。
第十六條項目鄉(鎮)、村、用水戶協(分)會要建立工程管護資金專帳,切實加強對工程管護資金的使用、管理,把有限的資金合理用在工程設施的管護上,充分發揮管護資金的效益,不得巧立名目,擠占或挪用,做到專款專用。市水利局、財政局對項目鄉(鎮)、村管護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每年檢查一次。
第六章 監督考核
通過小型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考核,促進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建立長效管護機制,實現運行管理科學規範,充分發揮工程久安長效。
第十七條考核範圍。為各鄉(鎮)場管轄區內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堤防、水(涵)閘、水庫(山塘)、排灌渠、排澇設施及田間渠系工程及其相應的配套設施等十類。
第十八條考核責任主體。為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農林場。
第十九條考核辦法。每月由行政村自檢、自評,每季度由各鄉(鎮)場組織考評,每半年由市政府組織考核。市政府成立考核工作組,由市政府辦、水利局、財政局等部門組成聯合考評工作組,通過半年量化考評和年終綜合考評,對各鄉(鎮)場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情況進行全面考核,並納入年度市政府對各鄉(鎮)場績效考核內容,優秀的將給予表揚,不合格的將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相關責任單位整改到位;因運行管理工作不到位,導致安全事故的將追究相關責任。
考評工作實行量化考評(100分)和綜合考評(100分)雙百分制。方法上是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查看現場、社會評價調查四個環節進行考核;每個鄉(鎮)場隨機抽查50%的完成水管體制改革的行政村數和50%的鎮管工程作為考核對象,平均分值視為該鄉(鎮)場半年度的量化考核分。
量化考評:分別於每年的6月和12月份進行量化考評(詳見附屬檔案1~9);各鄉(鎮)場要在每年的5月底前向市水利局提交每季度各村的考評情況、工作總結及相關的材料。市考核組將考評情況進行通報,各責任單位要針對考評中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綜合考評與年終考評同時進行。在每年兩次量化考評基礎上,另加考評村級用水戶協會的運作情況和結合社會評議調查,對各受檢點進行綜合考評,取之均值為鄉(鎮)場的總考核分值。按高分到低分排序予以公示,並抄送市五套班子成員。
第二十條考核內容、評分標準
(一)用水戶協會運作情況考評(20分):協會建設辦公面積到位規定的得3分;運作記錄存檔規範占4分;管護責任制落實,有監督、檢查記錄材料得10分;環境整潔、賬目清楚、考勤完善得3分。
(二)社會評議考評(20分):市考核組進村入戶調查,協會會員填表反饋,綜合評價,優秀得20分,合格得12分,不合格不給分。
(三)工程管護情況考評(60分):按年度兩次量化考評均值×60%計算,其半年的量化考評具體見量化考評表,量化考評總分各100分。
綜合考評分=用水戶協會運作20分+社會評價20分+工程量化考評60分之和,總分100分。
第二十一條 考核等級劃分:考核等級劃分為三檔,按綜合考評分進行劃分,綜合考評分達90分(含)以上的為優秀,80~89分為合格,8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七章獎懲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條獎懲辦法。
(一)市政府採取以獎代補方式,把小型水利工程運行維修養護經費納入市政府年度預算,並按照年度綜合考核分值比例撥付管護獎補經費,按項目獎補預算值(工程實際管護協定年承包額小於項目獎補預算值的,取實際管護協定年承包額作為計算值)×考核分的百分比計算,作為實際獎補金額,每半年撥付一次。綜合考核不合格的,不給予補助且要限期整改到位。
(二)對於管護較好、較到位的各用水戶協會,市級給予傾斜追加獎補。
(三)市政府對在工程管護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分級給予獎勵,同時對舉報、揭發破壞項目工程設施、設備的人員也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追究制度。
(一)建立管護工作退出機制,對年度考評不合格的鄉鎮和村,進行通報批評,不予經費補助;連續兩年管護年終綜合考評不合格的行政村,取消其管護獎補資格,並對該村的水利項目建設不予扶持。
(二)因管護人員個人行為或管護工作不到位,年終綜合考評不及格者或造成管護區的工程嚴重損毀的,除解聘外,還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對公共安全工程造成嚴重事故者,除追查管護責任人的責任外,視其情節,還要追究鄉鎮掛鈎責任人責任。
(三)對有意損壞項目管理工程或不聽勸阻尋釁鬧事,毆打管護人員的,要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龍海市水利局、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