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和扶持辦法
(試行)
一、總則
為規範我市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工作,提升管理水平,進一步加大對新型職業農民的扶持力度,根據《福建省農業廳等七部門關於印發<福建省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和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閩農科教〔2015〕215號)及《福建省農業廳辦公室關於印發福建省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工作程式的通知》(閩農廳辦〔2016〕128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中所稱新型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包括農林牧漁業,下同)為職業、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的現代農業從業者。
(二)我市通過教育培訓、認定管理、政策扶持,對符合條件的農業從業人員頒發新型職業農民證書。對新型職業農民加強動態管理,開展定期考核。建立新型職業農民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新型職業農民的管理和服務。
(三)持有效的新型職業農民證書是新型職業農民的標誌,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所具備綜合素質、專業知識、操作技能、經營能力的證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據。
二、申報條件
(一)新型職業農民申報工作,以農業從業者自願為基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新型職業農民認定類型分為: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當前我市認定的重點是生產經營型新型職業農民。
1.生產經營型的新型職業農民是指長期從事農業生產、有一定產業規模、文化素質較高的現代農業從業者。主要是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業企業負責人等。
2.專業技能型的新型職業農民是指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企業、專業大戶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中較為穩定地從事農業勞動作業,並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農業勞動者。主要是農業工人、農業雇員等。
3.專業服務型的新型職業農民是指在社會化服務組織中或以個體形式直接從事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具有相應服務能力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主要是農村信息員、農村經紀人、農機服務人員、統防統治植保員、村級動物防疫員、農產品安全監管員、農業技術指導員、農資行銷員等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等。
(三)申請認定為新型職業農民的農業從業人員,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高中或中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按規定參加農村社會保險並連續繳納社保3年以上,在我市有合法穩定住處且正在我市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工作的人員。
2.有較好的現代農業理念,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專業技能或社會服務能力。應對市場變化能力強,實踐經驗豐富,能夠合理配置農業資源,掌握先進生產經營模式,具有示範帶動效應,能夠帶動當地農民致富。從業穩定性強,有創業投資激情。申請為生產經營型新型職業農民的,還應具備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
3.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享有良好社會聲譽,無生產和質量安全事故,無破壞生態環境、違章搭建、欠稅、融資信用等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4.對於參加並獲得縣級以上組織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證書、涉農專業中專以上證書及國家農業職業資格初級以上證書的可以優先予以認定。
(四)新型職業農民主要從學歷水平、種養殖規模、從業年限、帶動能力等方面綜合評定,具體如下:
1.生產經營型
學歷不低於高中或中專文化水平,具備一定的種養殖規模,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達到我市農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能示範帶動10個以上農戶從事相關產業。
生產經營型新型職業農民的種養殖規模最低參考標準見下表:
作物 | 蔬菜 | 水果 | 林業 | 花卉 | 生豬 | 雞 | 食用菌 | 池塘 養殖 | 工廠化 養殖 | 灘涂 養殖 |
30畝 | 20畝 | 30畝 | 50畝 | 30畝 | 年出欄1000頭 | 年存欄 10000羽 | 5萬袋 (1500平方) | 30畝 | 1000 平方米 | 50畝 |
2.專業技能型
學歷不低於高中或中專文化水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達到我市農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服務時間不低於5年,能示範帶動10個以上農戶從事相關產業。
3.專業服務型
學歷不低於高中或中專文化水平,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達到我市農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業年限不低於5年,能示範帶動10個以上農戶從事相關產業。
三、認定管理
(一)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工作遵循農民自願、政府主導、嚴格標準、公平公開、動態管理的原則。
(二)認定程式
1.公告:市農業局(農辦)根椐本管理辦法,對認定對象、認定條件、認定標準、認定程式、承辦機構、開展認定時間、申請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等內容進行為期15個工作日的公告。
2.個人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業從業者,經村委會(居委會)和鄉(鎮)核實後,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向市農業局(農辦)提出申請,申報人員應如實填寫相應表格,並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書或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3.組織評審:市農業局(農辦)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本辦法對我市提出申請的農業從業者進行資格審核。
4.公示認定:市農業局(農辦)對通過評審的待定人員,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室)檔案予以認定公布。對符合條件的按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分類匯總,統一建檔立卡,並錄入國家《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統》,同時書面報漳州市農業局(農辦)和福建省農業廳(農辦)備案。
(三)對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頒發證書,作為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憑證。證書採用農業部統一證書式樣,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農業局頒發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