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九龍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龍海市九龍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九龍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濕地保護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龍海市九龍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濕地保護區),是指經龍海市人民政府批准(龍政綜〔2016〕250號),在九龍江入海口調整後劃定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九龍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是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和野生動植物物種為主要保護對象的濕地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第四條龍海市九龍江口濕地保護管理站(以下簡稱濕地保護管理站)是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機構,位於浮宮鎮林業站,隸屬於龍海市林業局,接受市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具體負責濕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環保、海洋與漁業、發展與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建設、國土、水利、農業、港口航道、旅遊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濕地保護管理站做好濕地保護區管理工作,共同維護保護區的生態環境。濕地保護區堅持保護優先、科學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保護、恢復自然環境及野生動植物等資源,實行嚴格保護、科學管理。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在濕地保護區進行非破壞性的科研監測、科學實驗、教學實習和改善生態狀況的活動的應當事先向濕地保護管理站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濕地保護管理站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答覆;不同意的,予以說明理由。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濕地或改變其用途。
單位或個人在濕地保護區修建臨時設施的,需向濕地管理站提出申請,經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濕地保護區外圍地帶的開發活動由市政府嚴格控制,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開發、建設活動。
第八條因省級以上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占用濕地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經龍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並按照占補平衡、先補後占的原則,在有關濕地保護主管部門就近指定的地點恢復同等面積和功能的濕地。
第九條嚴禁擅自砍伐濕地保護區的紅樹林和其他林木,禁止在保護區內非法移植、採伐、採摘紅樹林,或者以其他方式毀壞紅樹林。
第十條在濕地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向濕地及周邊區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堆放、傾倒固體廢物;
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的重要繁殖區及棲息地;
採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毀壞濕地保護及監測設施;
法律、法規認定的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第十一條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濕地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採礦、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築設施;
排放濕地蓄水,截斷濕地與外圍的水系聯繫;
放牧、燒荒、砍伐林木;
捕獵、採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撿拾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鳥卵;
引進外來物種;
其他依法未經批准不得實施的行為。
第十二條濕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對濕地保護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鄉鎮管護責任範圍詳見《龍海市九龍江河口濕地自然保護區位置圖》。龍海市林業局、海洋與漁業局、環保局等執法部門應定期舉行聯合巡查。在巡查中發現任何破壞濕地保護區的違法行為都應及時制止並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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