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涉及行政審批的行政規章修改、廢止、保留的決定

《關於涉及行政審批的行政規章修改、廢止、保留的決定》在2004.06.30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涉及行政審批的行政規章修改、廢止、保留的決定
  • 頒布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頒布時間:2004.06.30
  • 實施時間:2004.07.01
2004年6月2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為保證《行政許可法》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03]99號)要求,現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涉及行政審批的行政規章修訂、廢止、保留情況予以公布。現行行政規章中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一、涉及行政許可,按照《行政許可法》進行修訂的行政規章9項:
(一)《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6號《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8號《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1號《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
(五)《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6號《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六)《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0號《醫療器械說明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七)《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5號《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八)《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6號《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九)《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37號《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二、涉及行政許可,按照《行政許可法》不需要修改的行政規章3項:
(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7號《醫療器械新產品審批規定》(試行);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4號《藥品進口管理辦法》;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6號《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三、涉及行政許可,需要等國務院相關條例發布後再行廢止或者修改的行政規章2項:
(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2號《麻黃素管理辦法》(試行);
(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8號《咖啡因管理規定》。
四、涉及行政許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予以廢止的行政規章1項: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1號《戒毒藥品管理辦法》。
五、涉及非行政許可審批的行政規章,不需要修改的1項: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5號《藥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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