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提請教育部門重視考核中、國小教師用國語進行教學的能力的通知

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轉發的《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國小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和《關於中國小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實施意見》中,要求對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在平時考核的基礎上進行全面考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行教學的能力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7-2-10
  • 執行日期:1987-2-10
  • 發文單位國家語委
基本資料,通知內容,

基本資料

發文單位:國家語委
文 號:國語普字[1987]002號
發布日期:1987-2-10
執行日期:1987-2-10

通知內容

國家教委印發的《中國小教師考核合格證書試行辦法》也要求對教師教學能力進行考核。用國語進行教學是教師應有的基本功,是合格教師的必備條件。因此,上述條例、檔案中所說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用國語進行教育教學的能力。
各地制定有關條例的實施細則和對教師進行考核的內容、要求、辦法中,要有對四十五歲以下(含四十五歲)中國小教師用國語進行教育教學的能力進行考核的規定。要重視這方面的考核。城鎮中國小要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定教師是否合格和教育教學能力高低的依據之一。農村要加強對中國小教師的國語培訓,從1991年起將此項考核結果列為評定的條件。對中國小語文教師,則要把掌握、教學漢語拼音和國語語音、辭彙、語法列入文化專業知識水平考核的內容,作為教師職務的評審和聘任或任命的依據。
上述要求已與國家教委師範司會商過,他們認為,“把教師使用國語進行教學的能力作為教師教學能力的一個方面提出要求是必要的”。請你們向教委或教育廳(局)提出上述建議,在制定實施細則和具體規定中將教師用國語進行教學的能力列入職務評定的條件和考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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