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委、國家教委關於對高等師範院校普及國語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的通知

對學校普及國語工作的評定,應以師生和校系級幹部掌握和使用國語的情況為主要依據,同時考查校內普及國語工作情況。省級檢查評估的指標體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擬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語委、國家教委關於對高等師範院校普及國語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的通知
  • 執行日期:1992-9-21
  • 發文單位:國家語委、 國家教委
  • 發布日期:1992-9-21
文 號:國語[1992]47號
近幾年來,全國高等師範院校認真貫徹國家語委、國家教委《關於加強高等師範院校推廣國語工作的通知》(國語字〔1987〕第19號),取得了好的效果。為全面地了解情況,總結經驗,進一步推動高等師範院校普及國語工作,國家語委、國家教委決定,對全國高等師範院校普及國語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評估的重點和對象:檢查的重點是師範專科學校,條件具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可檢查省內本科師範院校;檢查的對象是一年級以外的在校學生和194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校系級幹部和專任教師。
二、檢查評估的內容和要求:按國語字〔1987〕第19號檔案規定,高等師範院校要在1992年底以前達到普及國語的基本要求,即:1.在各系(科)教學和學校一切集體活動中,幹部、教師、學生堅持使用國語;2.畢業生能用國語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中文系(科)畢業生能熟練掌握漢語拼音,能說標準的或比較標準的國語,能教漢語拼音,有從事正音教學的能力。這次檢查評估以上述基本要求為依據,主要內容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師生和校系級幹部掌握國語情況,分為三級:會說標準的國語,會說比較標準的國語,會說一般水平的國語。這三個等級相當於《國語水平等級測試標準》(試用稿)規定的一、二、三級國語。
1.對學生的要求:所有在校學生都應會說國語。北方話區80%以上的中文系(科)學生和60%以上的其他系(科)學生達到一級或二級水平為合格;南方方言區60%以上的中文系(科)學生和50%以上的其他系(科)學生達到一級或二級水平為合格。
2.對專任教師和校系級幹部的要求:所有194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專任教師和校系級幹部都應會說國語。北方話區60%以上的專任教師和校系級幹部,南方方言區50%以上的專任教師和校系級幹部,達到一級或二級水平為合格;所有現代漢語語音教師(國語課教師)100%達到一級或二級水平為合格。
3.中文系(科)學生掌握漢語拼音的要求:所有學生都應熟練掌握漢語拼音,聲、韻、調讀音準確,能正確熟練地拼寫音節。
以上百分比為下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語言環境和其他具體情況適當上調。
(二)師生和校系級幹部使用國語的要求,可分為四類:1.在校園內普遍使用;2.只在教學和集體活動中使用;3.只在教學中使用;4.在教學中也較少使用或不使用。全校90%以上的師生和校系級幹部達到第一類或第二類要求為合格。
(三)在學校開展普及國語工作方面,應檢查:有無組織,有無規劃、計畫,有無經常性活動,有無國語考核制度,是否將學習和使用國語的要求納入各項評比,有無開展國語骨幹培訓和國語科研活動等。
三、檢查評估的組織領導和工作程式:
(一)各地檢查評估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教委(高教局)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語委辦和教委主管處室共同負責。
(二)檢查評估分三個步驟:1.各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統一部署下進行自查,做好接受省級檢查評估的準備;2.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教委(高教局)組織檢查組,對本省所轄的高等師範院校進行逐校的全面檢查評估;3.由國家語委、國家教委組織檢查組分片對師範專科學校進行抽查。
四、檢查評估的方法:
(一)專任教師和校系級幹部掌握國語的情況,先由校內推廣國語組織機構根據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評估,如實填寫登記表,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檢查組通過調查後認定。
(二)通過書面和口頭的考核,檢查學生掌握國語和漢語拼音的情況。一年級以外的全體中文系(科)學生參加筆試;檢查組在一年級以外的各年級分別任選20名學生進行口試,其中每個年級的中文系(科)和非中文系(科)學生各10名。
筆試、口試試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教委(高教局)擬定。
(三)師生和校系級幹部使用國語情況的檢查辦法:學生情況由班主任統計,專任教師和校系級幹部情況由學校推廣國語的組織統計。學校將情況綜合後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檢查組。
(四)檢查評估後合格的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教委(高教局)發給證書;不合格的學校要限期接受第二次檢查評估。
(五)檢查評估的時間安排:各校自查於今年內完成;省級檢查評估在1993年上半年完成,並及時將檢查評估情況和合格院校的總結材料報國家語委推普司和國家教委師範司;全國性抽查於1993年下半年進行,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五、為了解各地高等師範院校貫徹國家教委《關於全國教育系統進一步加強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的通知》(教辦〔1991〕522號)的情況,推動高等師範院校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這次檢查評估將把學校用字規範化工作情況列入正式檢查項目,並在評估記分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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