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委關於對普通中國小普及國語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的通知

國家語委關於對普通中國小普及國語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的通知,執行時間是1994.9.14。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語委關於對普通中國小普及國語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9.14
  • 執行時間:1994.9.14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國家語委
通知,標準,辦法,進度,

通知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國家語委
文 號:教基[1994]17號
發布日期:1994-9-14
執行日期:1994-9-14
普及國語是基礎教育的重要內容,國家語委、國家教委國語〔1990〕19號、國語〔1992〕9號兩個檔案分別對國小和普通中學普及國語工作提出了明確的目標和要求。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採取積極措施,認真貫徹這兩個檔案精神,取得明顯成效,有的省市還對中國小普及國語第一階段的工作情況進行了檢查評估。但也有少數地區對這項工作尚未給予足夠的重視,措施不力,進展緩慢。為進一步推動工作,如期實現檔案規定的目標要求,兩委決定對全國普通中國小普及國語工作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標準

為使中國小普及國語工作逐步規範化,並使各地檢查評估的標準能大體一致,國家教委和國家語委制定了《城鎮普通中國小普及國語工作評估指導標準》,便於各地有所遵循。該標準為市區和縣(縣級市)城關的中國小普及國語工作第二階段(即實現國語成為校園語言)的優秀級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依據這個標準制定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檢查評估的操作方案,並根據本地實際分別確定各項評估要素的良、中、差級標準和分值,但評估要素的條目原則上不得增減,三項指標分值的調整幅度不要超過20%。

辦法

1.首先由學校(含高校、部隊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普通中國小,下同)進行自我評估;在學校自我評估的基礎上,地方主管教委(教育局)和同級語委聯合對學校進行檢查評估,並由上級教委(教育局)和語委對此評估結果進行複查(複查面不小於學校數量的五分之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局)和語委對地方檢查評估的結果進行抽查;國家兩委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檢查評估工作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組織工作、檢查評估標準、試題、評估結果等,必要時對業經檢查評估的學校進行抽查。
2.檢查評估方式包括聽取匯報、聽課、對師生進行國語口語測試(對語文教師還需進行國語知識筆試)等。
3.檢查評估小組應由教育行政、督導、教研部門和語委的人員組成。
三、關於檢查評估結果的認定
1.學校檢查評估結果的認定:在百分制評估方案中,達到90分為“優秀”,達到80分為“良好”,達到70分為“合格”,不足70分為“不合格”。
2.地區檢查評估結果的認定:在一個地區(市或區、縣)內,90%的普通中學或95%的國小達到“合格”以上水平,可認定該地區為普通中學或國小普及國語工作“達標”。在地區“達標”的前提下,學校評估優良率(分別中國小,下同)達到60%的,該地區可評為“良好”;達到80%的,該地區可評為“優秀”。
3.在第二階段檢查評估中獲“優秀”成績的學校,由省級或地市級教委、語委授予“國語校園語言示範校”稱號。

進度

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計畫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的城市普通中國小普及國語第一階段的檢查評估應於1995年底前完成,第二階段的檢查評估應於1997年底前完成;其他城市、縣鎮的普通中國小普及國語第一階段的檢查評估應於1997年底前完成,第二階段的檢查評估應於1999年底前完成。對工作開展較好的地區或學校可以提前或直接進行第二階段的檢查評估。農村普通中國小檢查評估的標準和時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語委確定。
五、檢查評估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不降低標準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限內同教育質量綜合評估,文明校、先進校評比等工作結合進行。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語委應及時向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和國家語委國語推廣司報告檢查評估的進展情況。
七、普通中國小普及國語的檢查評估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持續時間較長的工作。各級教委、教育廳(局)要給予充分重視,周密計畫部署,精心組織實施,保證必要的人力和經費。各級語委要在國語業務方面積極支持和主動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此項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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