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國家語委關於印發《職業中學普及國語工作評估指導標準》的通知

本《標準》是為職業中學實現普及國語工作第二階段目標(國語成為校園語言)指引努力方向,便於學校進行形成性自我評估的指導性標準;同時作為上級教委、語委對學校進行階段性檢查評估的主要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和語委應據此制定供檢查操作用的評估標準,在不增減本《標準》評估指標和評估要素的前提下,確定各項評估要素的良、中、差級的描述和分值(對3項評估指標的權重賦值可在20%的範圍內進行調整);同時,制定從現在起至2000年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中學普及國語工作進行檢查評估的工作計畫。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檢查操作用評估標準和檢查評估工作計畫出台之前,應及時將本《標準》逐級向下轉發直至學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委、國家語委關於印發《職業中學普及國語工作評估指導標準》的通知
  • 文 號:教職[1996]13號
基本信息,條例,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國家語委
文 號:教職[1996]13號
發布日期:1996-9-27
執行日期:1996-9-27

條例

家語委、國家教委發出《關於職業中學普及國語的通知》(國語〔1993〕68號)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職業中學普及國語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是工作進展並不平衡,一些省、市的有關部門和部分學校對此尚未給予足夠的重視,職業中學普及國語工作任重道遠,還需付出艱苦的努力。為了推動職業中學普及國語工作實行目標管理、量化評估,儘快進入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管理軌道,根據1996年3月全國職業中學普及國語工作交流匯報會討論的意見,國家教委、國家語委制定了《職業中學普及國語工作評估指導標準》。現將這個《標準》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檢查評估事項通知如下:
檢查評估的步驟、方法
檢查評估的步驟是:首先由學校進行自我評估;在自我評估的基礎上,地方主管教委(教育局)和同級語委聯合對學校進行檢查評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和語委對地方檢查評估的結果進行抽查;國家兩委對省級檢查評估結果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組織工作、檢查評估標準、評估結果等,必要時對業經檢查評估的學校進行抽查。
檢查評估的方式包括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聽課以及對師生進行國語口語測試(對國語口語教師和語文教師還應進行國語知識筆試)。
檢查評估小組由教育行政、教研部門和語委辦公室的人員組成。
三、檢查評估結果的認定
學校檢查評估結果的認定:在百分制評估標準中,達到90分為“優秀”,達到80分不足90分為“良好”,達到70分不足80分為“合格”,不足70分為“不合格”。
地區檢查評估結果的認定:在一個地區(市或區、縣)內,90%的職業中學達到“合格”以上水平,可認定該地區職業中學普及國語工作“達標”。在地區“達標”的前提下,地區評估優良率(即獲“優秀”和“良好”的校數與總校數之比)達到60%的,該地區可評為“良好”;達到80%的,該地區可評為“優秀”。
在第二階段檢查評估中獲“優秀”成績的學校,可由省級或地市級教委、語委授予“國語校園語言示範校”稱號。
四、檢查評估的進度
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計畫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的市區職業中學普及國語第一階段(國語成為教學和集體活動用語)的檢查評估應於1997年底前完成,第二階段(國語成為校園語言)檢查評估應於1999年底前完成;其他城鎮職業中學第一階段的檢查評估應於1998年底前完成,第二階段檢查評估應於2000年底前完成。對工作開展較好的地區或學校可以提前或直接進行第二階段的檢查評估。
農村職業中學檢查評估的標準和時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語委確定。
五、各級教委要將普及國語工作列入職業中學校長任期目標,列為職業中學教育教學質量評估的重要內容之一。普及國語工作檢查評估可單獨進行,也可在不降低標準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限內同職業中學教育教學質量評估結合進行。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語委應及時向國家教委職業技術教育司和國家語委語言文字套用管理司報告檢查評估的進展情況。
七、職業中學普及國語的檢查評估是一項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持續時間較長的工作。各級教委(教育廳、局)要給予充分重視,周密計畫部署,精心組織實施,保證必要的人力和經費。各級語委要在國語業務方面積極支持和主動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此項工作。
八、本《標準》同時供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參照執行。
附屬檔案:職業中學普及國語工作評估指導標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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