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要求
1.進一步提高對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認識。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是貫徹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一項基本措施,有利於加強依法管理監督語言文字套用的力度,提高全社會語言文字規範意識和規範化水平,對提高市民文化素質、樹立城市形象,營造擴大開放、加快城市現代化進程的良好環境將產生積極影響,是城市兩個文明建設的客觀需要。城市是一個地區經濟、政治和文化的中心,通過評估推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先行,對於提高周邊地區的語言文字規範化水平也具有重要帶動和
輻射作用。
2.突出重點,把握政策,依法推進。要依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有關規定,確定評估工作範圍、評價標準和操作辦法。要以國家機關、學校、大眾傳媒、主要公共服務行業為重點,促進這些領域提高用語用字規範化水平,進而帶動、影響全社會。要把握好政策界限,著眼於“初步普及”、“基本規範”的目標,以宣傳教育為主,加強引導。
3.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分類指導、分步實施。要根據不同地區和行業系統的工作基礎和條件,分類指導,分步推進,積極探索符合本地實際的組織方式和操作辦法,積極、穩妥、逐步地推動評估工作。
4.重在建設,重在過程,重在實效。評估工作重點是考察、評價城市語言文字常規管理工作和語言文字套用的基本狀況,要立足於日常工作,重視形成性評估,著眼於工作的發展。通過評估,切實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適應需要的工作機制,提高管理水平。要防止突擊迎檢和形式主義,保證評估工作健康發展。
5.切實加強對評估工作的領導。依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作為貫徹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一項重要措施,納入城市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獲得必要的人員和經費支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要發揮好對語言文字套用的管理監督職能,加強對城市評估工作的規劃和指導,做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行業系統要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評估工作。
實施步驟
根據教語用〔1999〕1號檔案,城市評估工作分三個時間段實施:一類城市指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計畫單列市等的城區部分,2003年左右基本完成評估工作;二類城市指地級市城區、地區行署所在地城區、一類城市所轄地級郊區(縣)政府所在城鎮,2005年左右基本完成評估工作;三類城市指縣級市城區、縣和一類二類城市所轄縣級郊區(縣)政府所在城鎮,2010年左右基本完成評估工作。各地要根據這一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本地城市評估工作實施步驟。
組織形式
依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的各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管理監督職責,城市評估工作實行分級組織,屬地管理,分工負責。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評估工作進行統籌、指導、監督;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本地城市評估工作進行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
對一類城市的評估,直轄市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組織,省會、自治區首府和計畫單列市由其所在省(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組織。要參照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發的《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教語用〔2000〕2號)及其實施細則、《
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操作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採用易於操作的方式實施評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將採取審核資料、實地抽查、委派觀察員等方式對省會、自治區首府、計畫單列市的評估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以適當方式公布一類城市評估認定結果,對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對二、三類城市的評估工作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自行安排,評估標準、辦法和評估認定結果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備案。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將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提上議事日程,制定實施規劃,進行動員部署,落實組織工作,把此項工作逐步開展起來,使其在提高全社會語言文字套用規範化水平方面發揮應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