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來賓市迎接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方案>的

《來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來賓市迎接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方案>的》是來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8年4月8日印發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來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來賓市迎接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方案>的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來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08-4-8
  • 執行日期:2008-4-8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 號:來政辦發(2008)39號
發布日期:2008-4-8
執行日期:2008-4-8
市直各語委成員單位:
根據《自治區語委、自治區教育廳關於開展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通知》(桂語(2005)7號)要求,2008年自治區將對我市進行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評估以黨政機關、學校、大眾傳媒、主要公共服務行業為重點,內容涉及語言文字工作綜合管理、普及國語和社會用字管理三個方面。為做好迎評籌備工作,確保我市高質量高水平地通過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意,現將《來賓市迎接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方案要求各負其責,認真落實。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來賓市迎接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方案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國家語委、教育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通知》(教語用(2001)3號)。根據自治區語言文字委員會和自治區教育廳的統一部署,我市城區部分2008年要接受自治區評估驗收。依據《廣西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和《廣西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實施細則》,參考已評估達標城市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制訂如下工作方案:
一、組織機構
(一)成立市語言文字工作達標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全市語言文字達標和評估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教育局,負責達標和評估的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盧運福 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市長、市語委主任
副組長:朱柱偉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語委副主任
陳京秋 市教育局局長
羅永生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成 員:黃岳開 市教育局副局長、市語委副主任
楊榮譽 市文明辦主任
張宏義 市直機關工委副書記
朱雙明 市財政局副局長
蒙 俊 市發改委副主任
歐振高 市民委副主任
嚴長譯 市建規委副主任
陳銳明 市工商局副局長
黃振雄 市廣播電視局副局長
黃佳盛 市科技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黃獻武 市體育局副局長
羅 賢 市商務局副局長
鐘家祥 市交通局副局長
謝學軍 市衛生局副局長
伍 曄 市郵政局副局長
羅 斌 市電信局副總經理
韋 堅 市旅遊局副局長
周志忠 市新聞出版局副局長
謝爾雄 市民政局副局長
鄒美玲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組長
覃偉軍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長
藍福武 團市委副書記
羅君鈺 市婦聯副主席
羅代紅 來華投資區副主任
陸金學 興賓區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區長
俞國偉 柳州師專人事處處長
巫洪雲 來賓火車站站長
朱盛雄 來賓軍分區政治部宣保科科長
蔡志鋒 市人事局教育科科長
羅麗華 市經委教育培訓科科長
張祖壽 市文化局藝術創作室主任
石宗德 市公安局辦公室副主任
謝善宗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科科長
梁金笛 市總工會辦公室副主任
覃柳萍 市供銷合作社科員
各城區、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負責指揮、統籌、協調本轄區、本部門的語言文字達標和評估工作。
(二)成立市語言文字工作達標和評估業務指導小組,負責達標和評估過程中政策法規、評估細則的解釋及有關業務方面的指導、檢查工作。
業務指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朱柱偉 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語委副主任
副組長:陳京秋 市教育局局長
黃岳開 市教育局副局長、市語委副主任
陳銳明 市工商局副局長
羅代紅 來華投資區副主任
陸金學 興賓區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區長
成 員:駱征宇 市教育局辦公室主任、市語委辦主任
陳盛忠 市教育局財務基建科科長
劉 榴 興賓區教育局副局長
譚春艷 興賓區教育局基教股副股長
李獻芬 柳州地區民族師範學校教師、國測員
陳 梅 柳州師專教師、國測員
張 維 來賓一中教師、國測員
覃乾友 興賓區二小教師、國測員
鄧月瓊 來賓市職業中學教師、省測員
各城區、各部門也要成立類似的語言文字工作達標和評估業務指導小組。
二、來賓市語委成員單位語言文字規範工作職責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充分發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各成員單位在迎接自治區對我市“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達標驗收準備過程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市委宣傳部:積極宣傳黨和國家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把語言文字工作列入我市精神文明建設的總體規劃,統一部署,統一要求;指導全社會特別是新聞媒體宣傳語言文字規範化的各種活動。
市教育局:主持市語委的日常工作,帶頭做好機關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發揮教育基礎作用,把語言文字規範化作為實施素質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抓好各級各類學校的語言文字工作,定期進行檢查評估;為全社會提供語言文字培訓、國語水平測試和有關問題的諮詢解答等服務。
市發改委:抓好計畫發展部門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將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納入本市公共事業發展計畫。
市人事局:抓好公務人員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要求公務員在公務場合說國語,把基本具備說國語能力作為新錄用公務員的必備條件之一,並制定相關條例;抓好公務員的國語培訓和達標工作。
市科技局:結合科技普及工作,在科技系統大力普及國語;在促進科技進步、弘揚科學精神等各種宣傳活動中,規範用語用字。
市財政局:做好本系統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工作;給予開展全市語言文字工作必要的經費保證。
市文化局:抓好各文藝、文化團體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制定本系統語言文字工作規劃,抓好演藝人員國語達標上崗,檢查、規範各種大型文藝活動中的用語用字。
市衛生局:抓好本系統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制定本系統語言文字規劃,抓好醫務人員國語達標上崗,檢查、指導衛生醫療部門在各種場所和活動中的用語用字。
市經委: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
市建規委: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
市供銷合作社: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
市商務局: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組織本機關以及商業行銷人員參加國語培訓和測試工作;管理、檢查、規範所管轄範圍營業場所的牌匾等用字。
市民政局: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抓好地名、地名標誌及具有地名功能的行業牌匾的規範用字工作。
市公安局: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檢查道路交通安全標識牌的規範用字,參與檢查、糾正不規範的社會用字。
市交通局: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檢查全市長途汽車站及地方縣鄉公路交通安全標誌用字情況,做好車站等社會“視窗”服務行業的推普工作。檢查公車車身廣告、站牌等用字。
市民委: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協助做好民族地區普及國語及使用規範漢字的工作。
市廣電局: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發揮廣播、電視的大眾傳播媒介及其示範作用,向全社會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的語言文字方針政策,及時報導語言文字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先進典型,在用語用字方面成為全社會的榜樣;按國家要求,在播音員、主持人中開展國語培訓測試;建立監督檢查網,對電台、電視台各欄目的用語用字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市新聞出版局: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執行國家語言文字的各項規範、標準要求,建立監督檢查網,對出版物和音像製品的用語用字進行監督和審查,禁止使用不規範語言文字的出版物、音像製品在社會上發行。
市旅遊局: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在導遊人員中普及國語,組織導遊進行國語培訓測試;對旅遊行業服務員進行國語培訓,組織他們參加測試;檢查、規範各旅遊景點及其附屬飯店、餐館、商場的用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的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及規定,堵源截流,把好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登記註冊的規範用語用字關;監督檢查企業牌匾、商品包裝、廣告、商標等社會用語用字情況,糾正不規範現象。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規範工作,監督檢查社會上生產、科研、流通等活動中量值、計量單位使用情況,確保數字、計量單位的規範和統一。
市市政管理局:搞好各類戶外市政設施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
市體育局:抓好本系統的語言文字工作;檢查各種體育活動用語用字。
市總工會、市婦聯、團市委:抓好各自系統語言文字規範工作,將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工作日程;在本團體內組織開展語言文字規範化活動,通過活動大力宣傳國家語言文字方針、政策和法規。
桂中日報社:除抓好本單位語言文字規範工作外,還應充分利用平面宣傳媒體的優勢,加強黨和國家語言文字方針、政策、法規的宣傳,積極參加推廣國語活動,及時報導語言文字工作中湧現的好人好事;對本報的用字進行監督檢查。
柳州師專:要建立、健全本校的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抓好普及國語及規範用字教學工作;加強語言文字規範化的理論研究,提高諮詢與培訓質量,帶動各級各類學校開展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
來華投資區、興賓區:抓好本區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依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將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領導重視,建立機構,落實經費,做出規劃,抓好實施。
各成員單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開展語言文字工作,把推廣國語、推行規範漢字納入本系統本單位創建精神文明活動中,並作為檢查評比的條件之一。每年12月底,向市語委辦遞交當年工作總結和次年工作計畫。
三、要求
(一)根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分級組織,分工負責”的管理原則,在市達標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實行條塊結合的管理辦法。各行業、系統實行條條管理,由本行業、系統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系統的達標、評估工作。行業、系統以外的由塊塊管理,即按地理位置屬於哪一個區由哪一個區管理。根據“誰分管、誰負責”的精神,各行業、系統、單位要切實負起對本行業、系統、單位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責任。
(二)《教育部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於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通知》、《廣西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廣西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實施細則》等有關檔案中明確規定:“評估重點領域為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主要公共服務行業。”其他各部門也要根據本部門工作特點,制定措施,認真做好語言文字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任務。
(三)教育部門除了完成本部門、本系統的語言文字整改任務外,根據中宣部、全國人大等五部門及教育部、國家語委的檔案精神,還要擔負本轄區內的社會語言文字規範工作。因此,各級教育部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組織人力、物力、財力,做好本轄區內的全社會語言文字規範工作。
(四)有關漢字規範化知識的培訓和國語培訓、測試工作,由市語委辦統一安排。
(五)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通過各媒體製作語言文字公益廣告,在市中心主要路口設立永久性大型宣傳語言文字的公益廣告牌等形式開展宣傳活動。
(六)為了確保達標、迎檢工作順利有效地開展,市財政要給予達標評估工作一定的經費保障;各部門、各單位也要為本部門、本單位的達標和評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
四、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實行責任制,將《廣西二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所涉及的工作內容和任務分解到各有關單位。具體責任如下:
第一部分:A綜合管理(60+4分),共分5個評估要素、19項評估標準
1、 A1組織領導(16分)
A1.1評估標準:語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議事日程(3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市政府落實分管領導,1分。
(2)市政府分管領導每年聽取語言文字工作匯報,1分。
(3)市政府分管領導每年召開會議研究語言文字工作,1分。
責任單位:市語委辦
A1.2評估標準:語言文字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城市管理,並有明確要求(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以市文明辦下文,把語言文字工作列入城市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的內容,提出明確要求,1分;由創建活動主管部門檢查落實,1.5分。
(2)在城市綜合管理中提出語言文字規範化有關要求,1分;城市綜合管理部門切實負起語言文字規範化監督檢查責任,1.5分。
責任單位:市文明辦、市政局、工商管理局、商務局、建規委 民政局、規劃局、新聞出版局、文化局、公安局等城市管理機構。
A1.3評估標準:市、城區建立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有市語委,3分。
(2)各城區有語委,2分;有半數以上的城區有語委,1分。
責任單位:市人民政府、城區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A1.4評估標準:由市、城區分管領導兼任語委主任(3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由副市長任市語委主任,2分;
(2)由副區長任城區語委主任,1分。
責任單位:市人民政府、城區人民政府。
2、A2工作機構(16分)
A2.1評估標準:市、城區設立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有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2分
(2)辦事機構為獨立機構,1分;與非語言文字機構合署辦公,0.5分。
(3)各城區設立語言文字工作辦事機構,1分;僅有半數以下城區設立,扣0.5分
責任單位:市語委辦、城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A2.2評估標準:市級辦事機構有適應工作需要的編制並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幹部(4+2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市級辦事機構有編制1個,2分;配備2個以上的,增加1分。
(2)市級辦事機構配備與編制數相應的專職幹部,2分;暫無編制而配備有專職幹部的,2名以上口0.5分,僅有1名的,扣1分;半數以上的城區配備專職幹部的,增加1分
責任單位:市編委辦、市教育局、市人事局。
A2.3評估標準:市級辦事機構有適應工作需要的辦公條件(3.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有專項辦公經費,2分
(2)有專用的辦公室,1分
(3)配備計算機等辦公設備中的,0.5分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教育局。
*A2.4評估標準:市級國語培訓測試機構健全並有專職工作人員(2.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經自治區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批准建立市級國語培訓測試工作站,1分。
(2)測試站有專職工作人員2名,1分;專職工作人員僅1名的,扣0.5分。
(3)有必要的設施、設備,0.5分。
責任單位:市編委辦、市教育局。
3、A3管理措施(14.5分)
A3.1評估標準:實行屬地管理,按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目標要求部署和推動工作(2+0.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每年召開語言文字工作會議總結部署工作,0.5分。
(2)每年有 工作書面總結材料,0.5分。
(3)有以正式檔案形式印發的年度工作計畫,0.5分。
(4)按計畫推動所轄範圍內的工作,0.5分;有本市語委通過的語言文字工作發展規劃,增加0.5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語委辦。
A3.2評估標準:按照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規範、標準和自治區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工作(2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對本市語言文字套用狀況底數清楚,有統計資料、研究分析報告,0.5分。
(2)對有關檔案、資料分門別類妥善保管,0.5分。
(3)妥善處理語言文字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沒有出現過政策或業務指導上的重大偏差,1分。
責任單位:市語委辦
A3.3評估標準:有計畫地對專、兼職語言文字工作幹部進行培訓(2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對區、街道兼職幹部進行政策、業務培訓,1分。
(2)對有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指定的負責幹部進行政策、業務培訓,1分。
責任單位:市語委辦、興賓區語委。
A3.4評估標準:對相關行業人員開展國語和文字套用水平的培訓測試工作,嚴格管理,注重質量(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全市國語培訓測試工作已啟動,其中應測教師參加測試面為95%以上,應測公務員參加測試面達50%以上,3分;應測教師參加測試面不達95%,應測公務員參加測試面不達50%的,扣2分;應測教師參加測試面不達80%,應測公務員參加測試面不達25%的,不得分。
(2)對編輯、記者、校對人員、影視中文字幕機操作人員進行文字套用規範化培訓,1分。
(3)遵守培訓測試管理規定,1分。
責任單位:市語委辦、市廣播電視局、市新聞出版局、桂中日報社。
A3.5評估標準: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形成有效協調機制和條塊結合的管理格局(3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教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人事、商業、郵政、電信、文化、鐵路、交通、民航、旅遊、銀行、保險、醫院等主管部門落實部門及專人負責本系統語言文字工作,1分;有任一部門未落實,扣0.2分。
(2)各街道落實部門及人員負責本轄區語言文字工作,1分;有一街道未落實,扣0.2分。
(3)各系統、區、街道按照語言文字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安排本系統、轄區的工作,1分,有一系統、區、街道未作安排,扣0.2分。
責任單位:市語委辦、市語委成員單位、城區語委。
4、A4法制建設(8分)
A4.1評估標準:有貫徹國家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的實施辦法,有針對本地語言文字套用實際頒布的規範性檔案(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有市政府出台的貫徹國家有關語言文字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檔案,2分。
(2)由政府職能部門制定本部門、本系統語言文字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2分。
責任單位:市語委辦、市府辦、市直各委辦局、城區人民政府。
責任單位:市語委、市府辦。
A4.2評估標準:執法部門落實,執法程式規範(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按照法規、規章落實了執法部門,2分
(2)按照法規、規章的法定程式執法,2分
責任單位:市語委辦、市教育局、市新聞出版局、市廣播電視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局。
5、A5宣傳工作(9.5分)
A5.1評估標準:創設良好的語言文字規範化宣傳環境(2+0.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市區主要街區3處以上設立永久性宣傳標語牌,1分;沒少1處,扣0.3分。
(2)全市中國小、師範院校設立永久性宣傳標語牌,1分;僅有半數以上學校設立永久性宣傳標語牌,0.5分。
(3)有3處或3處以上大型公共服務場所設立永久性宣傳標語牌,增加0.5分。
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建規委、市工商局、市政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語委辦、興賓區語委。
A5.2評估標準:主要報刊和廣播電台、電視台登載或播出宣傳語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節目(2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當地報刊全年(不含推普周專題宣傳)登載宣傳語言文字規範化文稿不少於3次,1分;不足3次,扣0.5分。
(2)電台、電視台全年(不含推普周專題宣傳)播出宣傳語言文字規範化的節目和文稿不少於3次,1分;不足3次的,扣0.5分。
責任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廣播電視局、桂中日報社。
A5.3評估標準:精心組織每年的“推普周”活動,搞好語言文字規範化的宣傳(4+1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工作班子落實,1分
(2)宣傳經費落實,1分
(3)按照上級部署開展了宣傳活動,2分;宣傳活動有特色、有創造性,增加1分。
責任單位:市語委辦、市語委成員單位。
第二部分:B普及國語(100+2分),共分4個評估要素、18項評估標準
1、 B1黨政機關(24分):
B1.1評估標準:機關對推廣國語和用字規範化要求明確,制度健全,並有檢查落實措施(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對本機關公務員說國語有要求,1分;有任一機關沒有要求,扣0.2分。
(2)有領導負責本機關推普工作,1分;有任何一機關沒有領導負責,扣0.2分。
(3)各機關對普及國語工作有檢查和改進措施,2分;有任一機關沒有措施,扣0.3分。
責任單位:市人事局 市語委辦 市文明辦 市直機關工委。
B1.2評估標準:國語成為黨政機關主要工作用語(8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成為會議用語,2分;未完全做到,扣0.5分。
(2)成為有聲媒體的用語,2分;
(3)成為機關內部的工作語言,2分;未完全做到,扣0.5分。
(4)成為其他公務活動中的交際用語,2分;未完全做到,扣0.5分。
責任單位:市委辦、市府辦、市文明辦、市語委辦、市人事局。
B1.3評估標準:按有關檔案要求對在職公務員進行培訓,應培訓人員國語水平達到規定等級(8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把國語培訓列入公務員培訓的內容,2分
(2)有對公務員進行培訓的規劃,1分
(3)按照自治區有關檔案要求,對應培訓人員的培訓率達到80%以上的,2分;不達80%的,扣1分;不達到50%,扣1.5分;
(1) 對應測公務員開展了國語測試,測試面達50%以上,達標率達80%以上的,3分;增加1分。測試面不達50%的,扣2分;測試面不達25%的,扣2.5分。
責任單位:市人事局、市語委辦。
B1.4評估標準:將國語合格作為錄用公務員的一項條件(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人事部門規定把國語合格作為公務員任用的條件,2分。
(2)各機關錄用公務員後,把國語培訓測試列入新錄用公務員初任培訓考核內容,2分。
責任單位:市人事局
2、 B2廣播電視(21分)
B2.1評估標準:主管部門和電台、電視台將普及國語納入行業管理內容,要求明確,制度健全,認真檢查落實(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有本系統普及國語的要求,1分。
(2)各電台、電視台建立普及國語工作責任制,1分;任一電台、電視台沒有建立責任制,扣0.3分。
(3)各電台、電視台對播音、主持用語採取了檢查和改進措施,2分;任一電台、電視台沒有措施,扣0.5分。
責任單位:市廣播電視局
B2.2評估標準:電台、電視台自辦節目(戲曲、曲藝和自治區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節目除外)以國語作為播出用語(8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均使用國語播音,2分。
(2)播音時國語水平達到一級乙等,2分;個別人沒達到,扣0.5分;半數人以上沒達到,不得分。
(3)均使用國語作為主持、採訪用語,2分;用方言主持或採訪,出現一例,扣0.2分。
(4)專業主持人主持時國語水平達到一級乙等,2分;個別沒有達到,扣0.5分;半數以上沒達到,扣1分。
責任單位:市廣播電視局
B2.3評估標準: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國語水平達到規定等級,並做到持等級證書上崗(8+1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全部參加測試,4分;沒有全部參加測試的,扣2分;50%以下參加的,不得分。
(2)測試達標率95%,4分;不達95%的,扣2分;不達50%的,不得分。已經實施持等級證書上崗制度,增加1分。
責任單位:市廣播電視局
3、B3學校(37分)
B3.1評估標準:主管部門將普及國語納入教育教學要求,作為教育督導、檢查、評估的內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認真檢查落實(3分)
(1)納入教育教學要求,1分。
(2)在進行教育督導、檢查、評估時,把普及國語工作作為一項內容,2分;沒有完全納入的,酌情扣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B3.2評估標準:各級各類學校將普及國語作為素質教育、學校管理的內容,要求明確,制度健全,認真檢查落實(3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有普及國語要求,1分;有任一學校沒有要求,扣0.2分。
(2)有領導分管,有部門、人員負責,1分;有任一學校沒有領導分管或未落實部門、人員負責,扣0.2分。
(3)由檢查、改進措施,1分;有任一學校沒有措施,扣0.2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B3.3評估標準:國語成為各級各類學校及幼稚園的教學語言(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成為幼稚園的教學語言,1分;
(2)成為國小的教學語言,1分;
(3)成為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學語言,1分;
(4)成為高等院校的教學語言,1分;
(5)成為師範院校的教學語言,1分。
檢查中,每發現一例沒有按規定用國語進行教學的,扣0.2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B3.4評估標準:國語成為各級各類學校及幼稚園的校園語言(8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成為幼稚園的校園語言,1分;
(2)成為國小的校園語言,2分;
(3)成為中等職業學校的校園語言,2分;
(4)成為高等非師範院校的校園語言,2分;
(5)成為師範院校的校園語言,1分。
檢查中,每發現一例在教學、會議、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中沒有按規定用國語的,扣0.2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B3.5評估標準:對在職教師進行國語培訓,在職教師國語水平達到規定等級(6+1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應測教師95%以上參加過培訓,2分;不達95%的,扣1分;不達80%的,扣1.5分;不達50%的,不得分。
(2)應測教師95%以上參加過測試的,3分;測試面不達95%的,扣2分;不達80%的,不得分。
(3)應測教師80%以上測試達標的,2分; 90%以上測試達標,增加1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語委辦。
B3.6評估標準:將國語合格作為對教師進行業務考核和錄用教師的一項條件(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列入教師業務考核內容並已實施,2分;每有一個學校未實施,扣0.4分。
(2)作為錄用教師的資格要求並已實施,2分;每有一個學校未實施,扣0.4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人事局。
B3.7評估標準:師範專業和其他與口語表達關係密切專業的學生,國語水平達到規定等級(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師範專業學生畢業前經測試國語水平80%以上達到規定等級,2分;不達80%的,扣0.5分;不達60%,扣1分;不達50%,不得分。
(2)其他與口語表達關係密切專業的學生經測試國語水平達到規定等級,2分;不達80%,扣0.5分;不達60%,扣1分;不達50%,不得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語委辦。
B3.8評估標準:國小、中等學校及高校學生能說比較標準的國語(3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國小學生能說比較標準的國語,1分;不達80%的,扣0.5分,不達40%的,不得分。
(2)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能說比較標準的國語,1分;不達80%的,扣0.5分,不達40%的,不得分。
(3)高校學生能說比較標準的國語,1分;不達80%的,扣0.5分,不達50%的,不得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3、 B4公共服務行業(20分)
B4.1評估標準:各主管部門對本行業使用國語有明確要求,制度健全,認真檢查落實(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商業、郵電、文化、交通、鐵路、民航、旅遊、銀行、保險、醫院等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推普工作有要求,2分;有任一部門沒有要求,扣0.2分。
(2)上述部門對本行業推普工作有檢查和改進措施,3分;有任一部門沒有措施,扣0.3分。
責任單位:市文明辦、市語委辦。
B4.2評估標準:各行業所屬單位以國語為主要服務用語(10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直接面向服務對象的人員在應使用國語的場合以國語為服務用語,10分;發現一例未使用國語,扣0.5分
責任單位:市文明辦、市語委辦、市商務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旅遊局。
B4.3評估標準:特定崗位人員國語水平達到規定等級(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主管部門對本行業人員國語水平達標有明確規定,1分;沒有的,不得分。
(2)上述人員80%以上參加過培訓,2分;不達80%的,扣1分;不達40%的,不得分。
(3)上述人員經測試80%達到規定等級,2分;不達80%的,扣1分;不達30%的,不得分。
責任單位:市文明辦、市語委辦、市商務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旅遊局。
第三部分:C社會用字管理(100+3分),共分5個評估要素、26項評估標準
1、 C1黨政機關(15分)
C1.1評估標準:各機關對用字規範化要求明確,制度健全,認真檢查落實(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對本機關用字規範提出要求,1分;有任一機關沒有要求,扣0.2分。
(2)有領導負責機關用字規範化工作,1分;有任一機關沒有領導負責,扣0.2分。
(3)有檢查和改進措施,2分;任一機關沒有措施,扣0.3分。
責任單位:市文明辦、市直機關工委、市語委辦。
C1.2評估標準:名稱牌用字規範(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每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1分;每出現一個字形不規範的字,扣0.3分。
責任單位:市文明辦、市直機關工委、市工商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語委辦。
C1.3評估標準:公文、印章用字規範(3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公文用字規範,2分;文頭出現一個不規範字,扣0.3分;正文出現一個不規範字,扣0.1分;標點、符號和數碼使用不規範的,每處扣0.1分。
(2)印章用字規範,1分;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3分;出現一個字形不規範的字,扣0.1分。
責任單位:市委辦、市府辦、市語委辦、市公安局。
C1.4評估標準:標誌牌、指示牌、電子螢幕、印刷體的標語(牌)等用字規範(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標誌牌用字規範,2分;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2分。
(2)指示牌、電子螢幕、印刷體的標語(牌)用字規範,2分;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1分。
責任單位:市委辦、市府辦、市文明辦、市語委辦。
2、 C2學校(25分)
C2.1評估標準:主管部門把用字規範化納入教育教學要求,作為教育督導、檢查、評估的內容,制度健全,認真檢查落實(3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納入教育教學要求,1分
(2)在進行教育督導、檢查、評估時,把用字規範化作為一項內容,2分;沒有完全納入的,酌情扣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C2.2評估標準:各級各類學校將用字規範化作為素質教育、學校管理的內容,要求明確,制度健全,嚴格管理(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有用字規範化的要求,1分;有任一學校沒有要求,扣0.2分。
(2)有領導分管,有部門、人員負責,1分;有任一學校沒有領導分管或未落實部門、人員負責,扣0.2分。
(3)有檢查和改進措施,2分;有任一學校沒有措施,扣0.3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市語委辦。
C2.3評估標準:名稱牌、標誌牌、標語(牌)用字元合要求(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名稱牌、標誌牌用字元合要求,3分;印刷體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3分;手書字中出現一個錯別字,扣0.3分;手書字中有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又沒有配放規範字副牌的,有一處扣0.2分。
(2)標語(牌)用字元合要求,1分;印刷體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2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C2.4評估標準:公文、校刊(報)、講義、試卷及其他自辦印刷物用字規範(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公文、校刊(報)、講義用字規範,2分;公文文頭,使用已有國家標準的印刷體的校刊(報)頭、講義封面出現一個不規範字,扣0.2分;內文出現一個不規範字,扣0.1分
(2)試卷及其他自辦印刷物用字規範,2分;出現一個不規範字,扣0.1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C2.5評估標準:指示牌、電子螢幕等用字規範(2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每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1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C2.6評估標準:教師板書及批改作業、書寫評語用字元合要求(3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板書用字元合要求,2分;任一教師書寫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因教學需要除外),扣0.1分;標點、符號和數碼使用不規範的,每處扣0.1分。
(2)批改作業、書寫評語用字元合要求,1分;任一教師書寫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因教學需要除外),扣0.1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C2.7評估標準:學生能認識並正確書寫所學規範字(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80%的學生能夠正確分辨其識字範圍內的規範字和不規範字,2分。
(2)80%的小學生、師範生能正確書寫所學漢字,字形、筆順規範,3分;不達80%的,扣1分;不足50%的,不得分。
責任單位:市教育局
3、 C3出版物(21分)
C3.1評估標準:主管部門和出版單位把出版物用字規範化納入出版管理要求,制度健全,嚴格管理(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主管部門把用字規範化作為出版物質量要求的一項內容,1分。
(2)各出版單位建立用字規範化管理責任制,1分;有任一部門未落實責任制,扣0.2分。
(3)各出版單位採取了用字檢查和改進措施,2分;有任一部門沒有措施,扣0.2分。
責任單位:市新聞出版局
C3.2評估標準:編輯、記者、校對及計算機錄入人員具有正確運用規範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證上崗(3+1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上述人員了解國家及本地關於出版物用字規範的有關政策要求,1分。
(2)上述人員熟悉國家關於現行漢字的規範標準,1分。
(3)上述人員50%參加過主管部門或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的有關漢字規範化知識的培訓,1分;已經試行持培訓測試合格證書上崗制度,增加1分。
責任單位:市新聞出版局、桂中日報社。
C3.3評估標準:印刷體報頭(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報刊標題、欄目名稱用字元合要求(6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3分;使用已有國家標準的印刷體出現一個字形不規範的字,扣0.1分;電腦製作的美術字、變體字有增減筆畫或改換部件引起誤解的,每出現一個,扣0.2分;標點、符號和數碼使用不規範的,每處扣0.1分。
責任單位:市新聞出版局、桂中日報社。
C3.4評估標準:內文用字規範(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2分;使用已有國家標準的印刷體出現一個字形不規範的字,扣0.1分標點、符號和數碼使用不規範的,每處扣0.1分。
責任單位:市新聞出版局、桂中日報社。
C3.5評估標準:廣告用字元合規定(2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1分;使用已有國家標準的印刷體出現一個字形不規範的字,扣0.1分;電腦製作的美術字、變體字有增減筆畫或改換部件引起誤解的,每出現一個,扣0.1分,標點、符號和數碼使用不規範的,每處扣0.1分。
責任單位:市工商管理局、市語委辦。
4、C4影視螢幕(21分)
C4.1評估標準:主管部門和電視台、電影電視製作單位把影視螢幕用字規範化納入影視管理要求,制度健全,嚴格管理(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主管部門把用字規範化作為影視節目質量要求的一項內容,1分。
(2)各電視台、電影電視製作單位建立用字管理責任制,1分;有任一單位沒有建立,扣0.2分。
(3)各電視台、電影製作單位採取了檢查和改進措施,2分;有任一單位沒有措施,扣0.2分。
責任單位:市廣播電視局、市文化局。
C4.2評估標準:影視編輯、中文字幕機操作人員具有正確運用規範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證上崗(3+1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上述人員了解國家和地方關於影視螢幕用字規範的有關政策要求,1分。
(2)上述人員熟悉國家有關現行漢字的規範標準,1分。
(3)上述人員50%參加過主管部門或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的有關漢字規範化知識的培訓,1分;已經試行持漢字規範化培訓測試合格證書上崗制度,增加1分。
責任單位:市廣播電視局
C4.3評估標準:印刷體廠名、台名、製作單位名稱和欄目名稱、片名用字元合要求(6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3分;使用已有國家標準的印刷體出現一個字形不規範的字,扣0.1分;電腦製作的美術字、變體字有增減筆畫或改換部件引起誤解的,每出現一個,扣0.2分。
責任單位:市新聞出版局、市廣播電視局。
C4.4評估標準:字幕用字規範(5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2分;使用已有國家標準的印刷體出現一個字形不規範的字,扣0.1分;標點、符號和數碼使用不規範的,每處扣0.1分。
責任單位:市廣播電視局、市文化局。
C4.5評估標準:廣告用字元合規定(2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1分;使用已有國家標準的印刷體出現一個字形不規範的字,扣0.1分;電腦製作的美術字、變體字有增減筆畫或改換部件引起誤解的,每出現一個,扣0.1分;標點、符號和數碼使用不規範的,每處扣0.1分。
責任單位:市工商管理局、市廣播電視局。
5、C5公共服務行業和公共設施(21分)
C5.1評估標準:各行各業主管部門對用字規範化有明確要求,制度健全,認真檢查落實(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商業、郵電、文化、交通、鐵路、民航、旅遊、銀行、保險、醫院等行業主管部門對用字規範化有明確要求,1分;任一部門沒有要求,扣0.2分。
(2)上述部門把用字規範化納入常規管理,有領導分管此項工作,1分;任一部門沒有領導分管,扣0.2分。
(3)上述部門有檢查和改進措施,2分;任一部門沒有措施,扣0.2分。
責任單位:市文明辦、市語委辦、市商務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旅遊局。
C5.2評估標準:名稱牌、招牌、廣告製作業從業人員具有正確運用規範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證上崗(3+1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上述人員了解國家關於廣告用字規範的有關政策要求,1分。
(2)上述人員能夠區分規範字和不規範字,並自覺使用規範字,1分。
(3)上述人員50%參加過主管部門或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的有關漢字規範化知識的培訓,1分;已經試行持證上崗制度,增加1分。
責任單位:市工商管理局、市語委辦。
C5.3評估標準:名稱牌、招牌用字元合要求,其中的漢語拼音、外文部分書寫正確(6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用字元合要求,4分;使用印刷體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2分;電腦製作的美術字、變體字有增減筆畫或改換部件引起誤解的,每出現一個,扣0.1分;手書字中出現一個錯別字,扣0.2分;手書字中有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又沒有配放規範字副牌的,有一處扣0.1分。
(2)漢語拼音書寫正確,1分;有一處書寫不正確,扣0.1分。
(3)外文書寫正確,並與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於主要位置,1分;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0.1分。
責任單位:市建規委、市公安局、市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工商管理局、市語委辦。
C5.4評估標準:街、巷牌、公共運輸站名牌、公共設施標誌牌、交通指示牌用字元合標準、要求(4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1)街、巷牌用字規範、標註漢語拼音且書寫正確,2分;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0.2分。
(2)公共運輸站名牌、交通指標牌、印刷體公共設施標誌牌用字規範,2分;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1分。
責任單位:市市政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C5.5評估標準:廣告用字元合規定(3分)
實施要求及評分標準:
出現一個繁體字、異體字、二簡字或錯別字,扣0.2分;電腦製作的美術字、變體字有增減筆畫或改換部件引起誤解的,每出現一個,扣0.1分;標點、符號和數碼使用不規範的,每處扣0.1分。
責任單位:市工商管理局、市語委辦。
備註:
1.國語成為教學語言是指師生在教學中使用國語;國語成為校園語言是指師生員工在教學、會議、宣傳和其他集體活動中使用國語。
2.特定崗位人員是指公共服務行業的廣播員、解說員、導遊員、話務員等。
3.廣告用字元合規定是指符合《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4號令)。
4.街、巷牌符合標準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地名標牌 城鄉》(GB17733.1—1999)。
5.A2.2、A2.4——兩項為評估制約指標。A2.2低於3分或A2.4低於1.5分者視“語委工作機構”一項為不合格。
6.A1.1至B3.4項的評估依據:①工作規劃、計畫②工作總結、簡報等③有關機構設定的檔案④管理工作的相關法規、規章、檔案⑤宣傳語言文字工作的報刊、音像資料⑥調查統計資料⑦實地調查、檢查的情況;B3.5至C5.5項的評估依據:①各系統、單位的有關檔案要求②各系統、單位工作情況總結③分別抽查公務(教學)用語情況④按照檔案要求抽樣檢查有關人員的國語水平⑤通過座談和實地考察,了解有關係統、單位推廣普及國語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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