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是為公平、公正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保證破產審判工作依法順利進行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 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文號:法釋〔2007〕8號
- 通過時間 :2007年4月4日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是為公平、公正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保證破產審判工作依法順利進行制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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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於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需要公告的事項,人民法院、管理人應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同時還可以通過在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欄張貼、法院官網發布、報紙刊登或者在債務人住所地張貼等方式進行公告。對於需要通知或者告知...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或者擔任清算組成員的,應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23、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的同時,應當根據清算組...
五、妥善指定適格管理人,充分發揮管理人在企業破產程式中的積極作用11.人民法院要根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採用適當方式指定管理人,對於重大疑難案件,可以通過競爭的方式擇優確定管理人。要注意處理好審理破產案件的審判庭和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覆 (200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200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
答:將強制清算類案件納入破產審判庭的管轄範圍,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6條之的規定,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在案件性質上類似於企業破產案件,應當由負責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審判庭審...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授權,制定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兩項司法解釋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申請進入管理人名冊、接受業務、報酬及責任...
待破產程式終結後,恢複審理。1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以破產企業為債權人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受訴人民法院不能在三個月以內結案時,應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本意見第45條、第46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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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號《關於試行國有企業兼併破產中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關破產方面的規定,只適用於國務院確定的“企業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內的國有工業企業,非試點城市的企業破產案件及試點城市中非國有工業企業破產案件,一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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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四、破產犯罪 附錄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附錄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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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務人財產數量不多、債權債務關係簡單的破產案件,可以在相應等級的管理人中採取輪候、抽籤、搖號等隨機方式指定管理人。7.建立競爭選定管理人工作機制。破產案件中可以引入競爭機制選任管理人,提升破產管理質量。上市公司破產案件、在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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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特區內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二)在特區外註冊登記,但住所在特區內的企業法人。第三條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和解或宣告破產。企業停止支付到期債務的,視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第四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