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的實施與問題

《企業破產法》的實施與問題

《<企業破產法>的實施與問題》是2007年8月當代世界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張小煒、尹正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破產法》的實施與問題
  • 作者:張小煒、尹正友
  • 出版時間:2007年8月
  • 出版社:當代世界出版社
  • 頁數:315 頁
  • ISBN:9787509002582
  • 定價:30 元
  • 開本:16 開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企業破產法>的實施與問題》作者結合相關破產案件的實務操作,對新《企業破產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歸納整理,對部分具有一定典型意義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有益的探討。該書無論從立意上還是內容上,都實現了新的突破,其中對部分問題的研究將對正在進行的《企業破產法》相關司法解釋起草工作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張小煒,男,1971年7月出生,漢族,陝西人,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碩士,北京市煒街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具有法務部中國證監會授予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法務部、國家科委授予的“從事集體科技企業產權界定法律業務資格”;法務部、國家計委授予的“從事國家大中型建設項目招投標法律業務資格”。參加的社會工作:第十屆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委員;中國扶貧文化促進會副會長;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協會理事;團中央青少年預防犯罪協會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第五屆(1999-2001)、第六屆(2001-2004)、第七屆(2004-2007)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環境與保護委員會副會長;內蒙古阿拉善盟(左旗)沙化土地治理工程發起人;廣西柳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曾獲得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協1998年至1999年度、2001年度、2003年度優秀律師,2001年度、2003年度優秀共產黨員稱號。
尹正友,男,1970年7月出生,漢族,安徽和縣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律師。現為財政部、人事部註冊管理的中央單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會常務理事、中國科技金融促進會風險投資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中關村不動產商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公安部邊防管理局高級法律顧問、北京市商務局法律顧問、北京市智慧財產權促進局法律顧問、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淮南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結合本人在企業重組改制、投資、破產清算、反壟斷、房地產等相關業務領域的豐富實務經驗,主持編寫了《國家司法考試一本通》(法律出版社出版),深受廣大考生的歡迎。2007年6月,接受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擔任破產管理人組長,負責辦理《企業破產法》實施後全國首例破產案件——北京丹耀房地產有限公司破產案。

圖書目錄

第一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從分散立法到統一立法
一、我國企業破產立法的過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出台前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
三、我國舊破產制度的理論缺陷和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出台和我國新破產制度的特徵
第二章 企業破產的原理
第一節 企業破產的性質
一、企業破產法的性質定位
二、企業破產的性質表現
第二節 企業破產法的適用範圍
一、關於破產能力
二、新破產法對適用主體範圍的規定
三、關於自然人破產的問題
第二節 破產原因
一、舊破產法中關於破產原因的規定及其缺陷
二、新破產法中關於破產原因的規定
三、破產障礙和破產申請的限制
第四節 跨境破產
一、破產宣告的域外效力
二、破產宣告域外效力的立法原則
三、新破產法關於企業破產域外效力的規定
第三章 企業破產的申請與受理
第一節 企業破產的申請
一、申請條件
二、申請主體
三、申請材料
四、申請的撤回
第二節 對企業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對破產申請的審查
二、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三、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的工作
四、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破產管理人制度與破產事務管理
第一節 破產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制度概述
二、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報酬
四、管理人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節 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企業
一、接管前的準備工作
二、對企業的接管手續
三、全面了解企業情況
四、管理人接管債務人企業的注意事項
第三節 對債務人企業的管理
一、債務人財產的範圍
二、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追回
三、破產取回權和破產抵銷權
四、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管理
第五章 債權申報與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 債權申報
一、債權申報的期限
二、債權申報的受理機構
三、債權申報的方式
四、債權申報的原則
五、申報的債權種類
六、債權申報的效力
七、債權申報的變更和撤回
八、債權申報的接受和注意事項
第二節 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一般規定
二、債權人委員會
第一節 破產重整制度
一、破產重整制度概述
二、破產重整的申請
三、重整計畫的制定、表決、批准
四、重整程式的結束
五、重整期間對債務人企業的管理
六、重整計畫的執行
第二節 破產和解制度
一、提出和解申請的主體
二、提出和解申請的條件
三、提出和解申請的時間
四、人民法院對和解協定草案的審查
五、和解協定草案的通過
六、人民法院對和解協定的裁定認可
七、和解協定的終止
第七章 破產清算
第一節 破產宣告
一、破產宣告的作出
二、破產宣告的相關程式性事項
三、破產宣告的法律效果
第二節 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一、破產財產的變價
二、破產財產的分配
三、破產程式的終結
四、追加分配
五、連帶債務人的繼續清償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一、破產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債務人的法律責任
三、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四、破產犯罪
附錄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附錄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通過,2007年6月1曰起施行)
附錄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2次會議通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錄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7年4月23曰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5次會議通過)
附錄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
附錄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附錄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附錄8: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
附錄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附錄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節錄)
第七章 接管和終止
附錄11:北京法院首次用搖號確定破產企業新管家(中國普法網報導)
附錄12:被指定為管理人的決定書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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