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企業破產法(1985年12月2日)

為適應商品經濟發展,促進全民所有制企業自主經營,加強經濟責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1985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企業破產法共6章43條,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3個月之日起試行。制定和實施企業破產法,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有利於促進全民所有制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利於促進全民所有制企業加強經濟責任制和民主管理,有利於促進企業重視履行經濟契約,及時處理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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