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配合做好《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
2012年01月17日 14:48
2007年5月9日會協〔2007〕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對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該法確立了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為法定主體的管理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授權,制定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兩項司法解釋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申請進入管理人名冊、接受業務、報酬及責任等事項。兩項司法解釋將於2007年6月1日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同步實施。
為了配合人民法院及有關部門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和有關破產案件審理工作,並以此為契機,抓住機遇,提高勝任能力,拓展法定業務,推動註冊會計師行業做大做強,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地注協高度重視《企業破產法》實施後的行業業務承接工作,通過檔案轉發、媒體報導、業務研討等各種方式在業內外加以廣泛宣傳。
二、積極與當地法院就會計師事務所進入管理人名冊問題進行溝通協調,並組織做好會計師事務所申請進入名冊有關工作。
三、高度重視有關管理人業務培訓工作。今年(2007年)中注協將對《企業破產法》、相關司法解釋及操作實務進行培訓,請各地注協積極組織事務所參加,也可根據會員需求自行組織相關培訓。
四、積極開展相關研究,並及時將管理人制度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反饋我會。
六、破產案件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