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注釋書(第二版)

企業破產法注釋書(第二版)

《企業破產法注釋書(第二版)》是由2023年8月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許勝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破產法注釋書(第二版)
  • 作者:許勝鋒
  • 出版時間:2023年8月
  •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16233016
  • 類別:圖書>法律>法律實務>企業實務
  • 定價:119 元
  • 開本:32 開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一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條文為注釋對象,通過立法要點注釋、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司法檔案及其要點注釋、請示答覆、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典型案例等內容,全面、系統、立體地詮釋條文內容,並輔之必要的專業解讀,幫助讀者在快速掌握權威依據的基礎上準確理解和適用破產法條文規定的專業實務工具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注釋書系列》均由資深實務專家編著,打破傳統法條編纂模式,系統梳理相關立法、立法釋義、司法解釋、司法檔案、指導性和參考性案例及其理解與適用,擇要旨逐條詮釋,全面覆蓋前沿熱點、適用要點和關鍵難點,精準對應法律實務、法學研究、資格考試、案例教學等套用需求。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與破產原因】
第三條 【破產案件的管轄】
第四條 【破產程式的法律適用】
第五條 【破產程式的域外效力】
第六條 【企業職工權益的保障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責任的追究】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 申  請
第七條 【申請主體】
第八條 【破產申請書與證據】
第九條 【破產申請的撤回】
 第二節 受  理
第十條 【破產申請的受理】
第十一條 【裁定受理與債務人提交材料】
第十二條 【裁定不受理與駁回申請】
第十三條 【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 【通知債權人與公告】
第十五條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義務】
第十六條 【債務人個別清償的無效】
第十七條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 【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契約的繼續履行與解除】
第十九條 【保全措施解除與執行程式中止】
第二十條 【民事訴訟或仲裁的中止與繼續】
第二十一條 【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管轄】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 【管理人的指定與更換】
第二十三條 【管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管理人行為的許可】
第二十七條 【管理人的忠實義務】
第二十八條 【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員與管理人的報酬】
第二十九條 【管理人的辭職】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條 【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 【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行為的撤銷】
第三十二條 【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行為的撤銷】
第三十三條 【無效行為】
第三十四條 【追回因被撤銷或無效行為取得的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五條 【債務人的出資人繳納出資】
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員非正常收入和財產的追回】
第三十七條 【管理人取回質物、留置物】
第三十八條 【權利人財產的取回】
第三十九條 【在途運輸標的物的取回與交付】
第四十條 【抵銷權】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四十一條 【破產費用】
第四十二條 【共益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第六章 債權申報
第四十四條 【債權人依法定程式行使權利】
第四十五條 【債權申報期限】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與附利息的債權的算定】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債權與未決債權的申報】
第四十八條 【申報債權的公示與異議】
第四十九條 【申報債權的書面說明】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 【連帶債務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二條 【連帶債務人的債權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解除契約後對方當事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 【受託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票據付款人申報債權】
第五十六條 【補充申報債權】
第五十七條 【債權表】
第五十八條 【債權表的核查、確認與異議】
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九條 【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第六十條 【債權人會議主席】
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第六十二條 【債權人會議的召開】
第六十三條 【通知債權人】
第六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第六十五條 【法院裁定事項】
第六十六條 【債權人申請複議】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
第六十八條 【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
第六十九條 【管理人行為的告知】
第八章 重  整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 【重整申請】
第七十一條 【裁定重整與公告】
第七十二條 【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 【債務人自行管理與營業】
第七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與營業】
第七十五條 【重整期間擔保權的行使與借款】
第七十六條 【重整期間的取回權】
第七十七條 【重整期間對出資人收益分配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轉讓的限制】
第七十八條 【重整終止與破產宣告】
 第二節 重整計畫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條 【重整計畫草案的提交期限】
第八十條 【重整計畫草案的製作主體】
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畫草案的內容】
第八十二條 【債權分類與重整計畫草案分組表決】
第八十三條 【不得減免的費用】
第八十四條 【重整計畫草案的表決】
第八十五條 【出資人代表列席會議與出資人組表決】
第八十六條 【表決通過重整計畫與重整程式終止】
第八十七條 【裁定批准重整計畫與重整程式終止】
第八十八條 【重整程式的非正常終止】
 第三節 重整計畫的執行
第八十九條 【重整計畫的執行主體】
第九十條 【重整計畫執行的監督與報告】
第九十一條 【監督報告與監督期限的延長】
第九十二條 【重整計畫的約束力】
第九十三條 【重整計畫的終止】
第九十四條 【重整計畫減免的債務不再清償】
第九章 和  解
第九十五條 【和解申請】
第九十六條 【裁定和解】
第九十七條 【通過和解協定】
第九十八條 【裁定認可和解協定並終止和解程式】
第九十九條 【和解協定的否決與宣告破產】
第一百條 【和解協定的約束力】
第一百零一條 【和解協定的影響】
第一百零二條 【債務人履行和解協定的義務】
第一百零三條 【和解協定無效與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四條 【終止執行和解協定與宣告破產】
第一百零五條 【自行和解與破產程式終結】
第一百零六條 【和解協定減免債務不再清償】
第十章 破產清算
 第一節 破產宣告
第一百零七條 【破產宣告】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的破產程式終結】
第一百零九條 【別除權】
第一百一十條 【別除權的不完全實現與放棄】
 第二節 變價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條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方式】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式】
第一百一十五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附條件債權的分配】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未受領的破產財產的分配】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訴訟或仲裁未決債權的分配】
 第三節 破產程式的終結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程式的終結及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破產人的註銷登記】
第一百二十二條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終止】
第一百二十三條 【破產程式終結後的追加分配】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未受領債權的清償責任】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破產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民事責任和任職資格限制】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擅自離開住所地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職工債權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前國務院規定範圍內企業破產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破產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以外組織破產的準用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生效日期】
附  錄:
 一、法  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007年6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節錄)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2011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2007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2007年6月1日)
 三、司法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2018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2019年1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012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7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200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式試點工作的意見
(2021年5月11日)
 四、部分地方法規及地方法院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2021年3月1日)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北京破產法庭破產重整案件辦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2019年12月30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
的指引》的通知
(2019年11月29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2019年3月25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
指引(試行)》的通知
(2020年12月2日)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2023年6月27日)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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