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切實保障和改善殘疾人基本生活,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殘疾人生活補貼和護理補貼工作(以下簡稱兩項補貼)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二、主要內容,三、申領程式,四、保障措施,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四個全面”的戰略部署,以殘疾人需求為導向,以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為目標,完善殘疾人專項福利政策,著力改善殘疾人生活狀況,不斷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殘疾人最迫切需求和政府保障能力相適應。從殘疾人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需求入手,著力解決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和長期照護支出困難。立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科學合理確定保障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堅持制度銜接,待遇適度。注重與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公益慈善有效銜接,努力形成殘疾人社會保障合力。做到應補盡補,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覆蓋所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堅持公開公正,規範有序。建立和完善標準統一、便民利民的申請、審核、補貼發放機制,做到陽光透明、客觀公正。加強政策評估和績效考核,不斷提高制度運行效率。
堅持資源統籌,功能互補。積極發揮家庭、社會、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盡義務、社會積極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責任共擔格局。

二、主要內容

(一)補貼對象。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低保家庭內的殘疾人,低保家庭外無固定收入的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重度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內的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殊困難殘疾人。有條件的地區可優先考慮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逐步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對象為殘疾等級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優先考慮三、四級智力、精神殘疾人,逐步擴大到其他非重度殘疾人,推動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長期照護殘疾人的護理補貼制度。
(二)補貼標準。
1.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低保家庭內的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準30%-40%發放生活補貼,低保家庭內的非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準25%發放生活補貼,同時取消原低保內重度殘疾人重殘補貼金政策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對殘疾人的增發部分補貼。低保家庭外的無固定收入智力、肢體、精神、盲視力重度殘疾人按照當地低保標準100%發放生活補貼,家庭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2倍以內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殊困難殘疾人按照不低於當地低保標準60%發放生活補貼,同時取消原低保外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金。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城鎮、農村分別按不低於120、80元/月·人的標準發放。逐年提高,逐步實現統一城鄉補貼標準。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殘疾人的不同困難程度制定兩項補貼的分檔補貼標準,提高制度精準性,加大補貼力度。各地應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三)補貼形式。殘疾人兩項補貼採取由金融機構打卡的形式發放。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劃分補貼類別和標準,採取憑據報銷或政府購買服務形式發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四)政策銜接。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不重複享受。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或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三、申領程式

(一)實行自願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受理視窗提交書面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委託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提交戶口簿等證明材料。
(二)堅持逐級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託社會救助服務視窗,向社會公開殘疾人兩項補貼申領須知、制式申請材料、辦理流程圖等信息,方便申請人知悉辦理事宜。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對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送同級民政部門審定,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託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審核。審定合格的由民政會同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三)嚴格補貼發放。殘疾人兩項補貼按月或按季度於首月10日前發放。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採取社會化形式發放,通過金融機構轉賬存入殘疾人賬戶。防止和杜絕冒領、重複領取、剋扣現象。非經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代為保管賬戶存摺。
(四)做到定期覆核。採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發放部門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覆核制度,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則退的動態管理。定期覆核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務,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完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做好補貼資格審定、補貼發放、監督管理等工作,推進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與相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制度有機銜接。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及時足額安排補貼資金及工作經費,確保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順利實施。殘聯組織要發揮“代表、服務、管理”職能作用,及時掌握殘疾人需求,嚴格殘疾人證發放管理,協同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相關審核工作。
(二)及時完善政策。已經實施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名稱與《意見》不一致的,應及時更名。補貼對象、補貼方式、補貼目的與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相同、相似,並長期實施的社會救助政策、為民辦實事項目、專項資助項目、殘疾人民生保障工程等,應按照《意見》要求調整為統一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各地已經實施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對象範圍和補貼標準小於本意見要求的,要嚴格按本意見執行,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標準。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市場及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全力支持並積極鼓勵慈善志願服務等方式,健全殘疾人社會福利體系,促進殘疾人服務業健康發展。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學習培訓,全面掌握完善後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精神和內容。要充分考慮殘疾人獲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實際困難,廣泛利用各種媒介宣傳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重要意義,採用靈活多樣形式進行宣傳解讀,確保殘疾人及其家屬知曉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內容,了解基本申領程式和要求。要利用各種服務平台及視窗做好殘疾人兩項補貼政策解釋工作,協助殘疾人便捷辦理相關手續。
(四)強化監督管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兩項補貼的監督管理工作,資金髮放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殘疾人兩項補貼應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公示程式和內容進行公示,注意保護殘疾人隱私,不得公開與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出現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民政部門要會同殘聯組織定期開展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績效評估,及時處理殘疾人及其他民眾的投訴建議,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要統籌建立統一的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網路信息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加強對基本信息的實時監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動態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各地要抓緊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具體實施辦法,推進落實相關工作。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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