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是江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1月1日發布的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實行政府領導、民政牽頭、殘聯配合、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納入各地年度考核內容。
第三條 鼓勵社會積極扶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引導市場服務、鼓勵慈善志願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需求導向、待遇適度的原則;
(二)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三)堅持政策銜接、全面覆蓋的原則;
(四)堅持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對象及標準
第五條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具有江西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殘疾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具有江西戶籍、持有殘疾人證,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殘疾人。長期照護是指因殘疾產生的特殊護理消費品和照護服務支出持續6個月以上時間。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殘疾人兩項補貼。
第七條 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
第八條 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但符合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的,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九條 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第十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每人每月50元。
第十一條 補貼對象範圍和標準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殘疾人生活保障和長期照護需求統籌確定,並適時調整。依照本辦法享受的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總收入。
第三章 申領程式
第十二條 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視窗書面申請,也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等代為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三條 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一)自願申請。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需填寫《江西省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提供居民戶口本(複印件)、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殘疾人證(複印件),各一式兩份,向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殘疾人還須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託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在接到申請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併報縣(市、區)殘聯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全的,及時通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三)審核。縣(市、區)殘聯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核工作並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轉送同級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並告知原因。
(四)審批。縣(市、區)民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並將補貼對象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等基本信息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公示7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將其中一份審核合格的材料轉送縣(市、區)殘聯存檔;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殘聯,並告知原因。審核合格的材料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匯總後會同縣(市、區)殘聯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第四章 資金的籌集與發放
第十四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所需資金實行分級負擔,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省財政(含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按照與西部政策延伸縣8∶2、與非西部政策延伸縣6∶4比例分擔。
第十五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 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次月發放到位。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確定的補貼對象名單和補貼標準,於每月10日前通過金融機構及時、足額分發到補貼對象的個人賬戶。特殊情況下需要直接發放現金的,要制定專門的監管辦法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應適當統籌安排工作經費,用於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對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第十八條 建立定期覆核制度和隨機抽查制度,對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實行應補盡補、應退盡退的動態管理。縣(市、區)民政部門、殘聯要結合殘疾人證的辦理情況,定期核實殘疾人數量、殘疾等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況等基礎信息,並及時辦理增發或停發手續。
第十九條 補貼對象戶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遷移的,應按申領補貼程式向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轉檔申請,經縣(市、區)殘聯、民政部門審核後辦理轉檔手續。遷入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殘聯根據遷出地縣(市、區)民政、殘聯開具的轉檔函接收檔案。遷出地從開具轉檔函的次月起停發補貼資金,遷入地從遷出地停發之月起計發。
第二十條 殘疾人兩項補貼對象檔案一式兩份,縣(市、區)民政部門、殘聯各存一份;省、市、縣(市、區)三級殘聯建立補貼對象基礎信息資料庫,縣(市、區)殘聯負責補貼對象基礎資料庫日常管理、更新,並以設區市殘聯為單位於每年10月底前將所轄縣(市、區)的基礎信息數據匯總後報省殘聯。各級殘聯要同時將匯總數據抄送同級民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殘聯根據本年第三季度補貼對象人數和發放標準,於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預算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殘聯對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財政、審計、監察部門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張榜公示,公示內容不得公開與殘疾人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每年一季度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示上年度補貼資金髮放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舉報和投訴殘疾人兩項補貼審批、使用和監督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殘聯、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調查、處理有關舉報或投訴,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投訴人,並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舉報或者投訴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受理舉報或者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各級民政部門、殘聯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從事殘疾人兩項補貼發放工作的人員應依法辦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受理、審核、審批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殘疾人兩項補貼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補貼資金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後果的;
(五)違規辦理殘疾人證的;
(六)存在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對採取虛報、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殘疾人兩項補貼的居民,情節較輕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殘聯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補貼資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結合實際,儘快制定當地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