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重度殘疾人,是指具有炎陵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殘疾人。
第三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動態管理,保障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補貼標準
第五條 根據省人民政府政策要求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縣適時調整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重度殘疾人依照本細則享受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家庭總收入。
申辦程式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將核實後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在所在村(社區)公示5天。公示內容包括姓名、殘疾等級、家庭詳細住址、擬享受補貼金額等。公示後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一式兩份)上籤署意見,連同申請人的戶口本複印件(一式兩份),殘疾人證複印件(一式兩份),報各鄉鎮(場、局)審核。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第八條 各鄉鎮(場、局)在收到村(居)民委員會報送的申報審批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報縣殘聯審批。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將書面通知通過村(居)民委員會送達申請人。
第九條 縣殘聯在接到各鄉鎮(場、局)報送的申報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調查、審核和審批工作。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鄉鎮(場、局),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送達申請人。
對象管理
第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從次月起停止發放護理補貼:
(一)戶籍遷出炎陵的;
(二)死亡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五)其它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第十二條 縣、各鄉鎮(場、局)殘聯每年5月底前對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重新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實行縣、鄉鎮二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縣殘聯要明確專人負責基礎信息資料庫的信息錄入等資料庫管理工作,於每年5月底前將相關信息上報市殘聯。
第十五條 根據《湖南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實行分級負擔,省財政具體補貼標準由省財政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其餘部分由縣財政負擔。
第十六條 根據《辦法》,省補貼資金採取"預撥+結算"的方式下達。
第十七條 縣殘聯每季度填報《湖南省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人員匯總表》(以下簡稱《匯總表》),提交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根據《匯總表》委託金融機構按季度將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縣殘聯根據金融機構反饋的補貼資金髮放明細表,及時將信息錄入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基礎信息資料庫。
第十九條 縣殘聯、各鄉鎮(場、局)要按規定範圍和程式,對申請人的條件認真審查、審核,對實際殘疾程度與殘疾人證等級明顯不符的,要及時糾正。縣殘聯對享受重度殘疾人補貼的人員,要在政府入口網站等媒體上公示,並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 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二) 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補貼資金的;
(四)違規辦理殘疾人證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對採取虛報、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村(居)民,情節較輕的由縣、鄉鎮(場、局)殘聯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重度殘疾人補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