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和改善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國發〔2015〕7號)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5〕2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實名制管理、屬地管理和動態管理。
第二章補貼對象和標準
第三條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第二代殘疾人證管理系統(遵義市)》錄入人員為準,需具有遵義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第二代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級的殘疾人。戶籍在遵義市但殘疾人證為外省、外市辦理的,需在現戶籍所在地殘聯重新辦理第二代殘疾人證後,方可納入護理補貼審核範圍;遵義市內戶籍地和辦證地不統一的,經審查符合發放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發放護理補貼。
第四條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按每人每年600元執行,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不計入殘疾人家庭低保口徑收入,不沖抵殘疾人享受的低保等其他優惠政策。
第三章申請程式和辦理流程
第五條申請享受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的殘疾人須填寫《遵義市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一式三份,連同本人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第二代殘疾人證複印件,向戶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申請,初審通過後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智力、精神殘疾人的申請可由監護人或村(居)民委員會代理。2014年12月31日前辦理第二代殘疾人證的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截止時間為2015年9月30日,2015年1月1日之後辦理第二代殘疾人證的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截止時間為次年3月31日。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並將核實後符合條件申請人的情況在村(居)民委員會公示5天,公示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姓名、殘疾等級、家庭詳細地址、補貼金額等。對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第二代殘疾人證複印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對經核實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報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同時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併報縣(市、區)殘聯審批。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縣(市、區)殘聯在接到申報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確認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後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第四章補貼資金來源及發放
第九條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實行分級負擔,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列入公共預算,並按省級50%、市級20%、縣級30%比例安排,各縣(市、區)在此基礎上提高補貼標準、擴大補貼範圍所需資金,由各地自行安排解決。
第十條各級政府要將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所需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公共預算。
第十一條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按年發放。2014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第二代殘疾人證的一級重度殘疾人,在2015年9月30日前申請並通過審核的,其護理補貼從2015年起開始計發。2015年1月1日以後辦理第二代殘疾人證的一級重度殘疾人,申請護理補貼並通過審核的,從辦證後次年開始計發。申請人如發生死亡,則當年補貼實行全額發放,在第二年取消。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應停止發放:
(一)殘疾人死亡的;
(二)殘疾人戶籍遷出本市的;
(三)發現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發放條件的。
第十三條縣(市、區)殘聯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經批准的補貼名單、補貼金額,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補貼對象或其監護人個人賬戶中。如帳戶名與實際享受護理補貼人員姓名不符,須經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明後方可領取。
第五章補貼對象管理
第十四條縣(市、區)殘聯每年4月底前對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重新進行審核,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辦理或停發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十五條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實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縣(市、區)殘聯具體負責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數據錄入,並於每年5月20前上報市殘聯;市殘聯每年5月底前將所轄縣(市、區)補貼對象基礎信息匯總後統一上報省殘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做到思想認識到位、組織領導到位、資金安排到位、工作落實到位,齊抓共管,全力做好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工作。
第十七條縣(市、區)殘聯應於2015年9月30日前全面整理《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第二代殘疾人證管理系統》中一級重度殘疾人辦證對象,將系統中一級重度殘疾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殘疾類別等)名單眼饋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由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核實死亡、遷戶、殘疾等級變更等情況,並將審核後的人員名單報縣(市、區)殘聯和財政局。
第十八條各級殘聯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本地區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進行專項檢查,確保殘疾人補貼對象身份真實可靠。縣(市、區)殘聯、財政部門要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發放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人數、標準和金額等有關情況上報市殘聯和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各地各單位要切實做好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資金到位等各項工作監督檢查,廣泛宣傳補貼政策,設立投訴電話,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各級殘聯要會同財政部門對本地區的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進行督查,定期對各地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情況進行通報,確保護理補貼資金專款專用,對虛報冒領、騙取護理補貼的,應追回相關資金,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各地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於2015年10月31日前將2015年度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到位。從2016年起,每年6月30日前應將一級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到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