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

為保障貧困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進一步改善殘疾人生活狀況,依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新形勢下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和省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務行動計畫(2013—2015)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制定《河北省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實施辦法》。

為保障貧困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進一步改善殘疾人生活狀況,依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新形勢下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和省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務行動計畫(2013—2015)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對象及標準
(一)補貼對象。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殘疾人:
1.具有河北省常住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在二級以上(含二級)的視力、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人;
2.殘疾人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補貼標準。符合上述條件的殘疾人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省補貼25元,設區市、縣(市、區)補貼25元。
已實施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的地區,補貼範圍和標準,在原規定基礎上,只可疊加,不能沖抵;補貼對象範圍和標準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低保標準的調整適時進行調整。
二、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一)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殘疾人需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如實填寫《河北省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審批表》),並提供戶口簿身份證、二代殘疾人證及低保證等證件,提交證件複印件。
(二)村(居)民委員會初審。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的村(居)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核實。符合條件的,在村務公開欄或社區居委會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複印件報鄉(鎮、街道)殘聯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三)鄉(鎮)街道殘聯審核。鄉(鎮、街道)殘聯在收到申報材料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意見,連同相關材料一併報縣(市、區)級殘聯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村(居)民委員會並告知原因。
(四)縣(市、區)殘聯審批。縣(市、區)級殘聯收到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藉助殘疾人證、低保證等信息管理系統,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調查和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並填寫《河北省發放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核定人員明細表》,報市殘聯匯總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鄉(鎮、街道)殘聯並告知原因。
三、資金的籌集、發放
(一)資金的籌集。發放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預算安排。財政直管縣由省和縣(市)財政各負擔50%;其他縣(市、區)由省和設區市、縣(市、區)各負擔50%,設區市和縣(市、區)的具體負擔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擴大補貼範圍和提高補貼標準,所需資金由設區市、縣(市、區)承擔。
(二)資金的發放。每年年初由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殘聯按核定的補貼人數和標準確定分配方案。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殘聯提供的《河北省發放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核定人員明細表》和確定的補貼標準,按季度將補貼資金撥付到代發銀行或其他代發金融機構,由代發機構將資金髮放到補貼對象,並註明“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
2014年申請補貼的對象範圍為2013年12月31日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以後年度申請補貼的對象範圍為上一年度6月30日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四、補貼對象管理及工作分工
(一)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實行動態管理。縣(市、區)殘聯要在每年年初對補貼對象重新進行審核,及時更新資料庫信息。
(二)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實行縣、鄉二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建立省、設區市、縣(市、區)補貼對象基礎信息資料庫,縣(市、區)殘聯負責基礎信息數據的日常管理、更新並及時上報設區市殘聯;設區市殘聯匯總後統一報省殘聯。
(三)各設區市殘聯和財政部門應於每年3月底前匯總上年度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情況,填寫《河北省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發放情況匯總表》,上報省殘聯、省財政廳。
(四)殘聯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殘疾人補貼對象的審核認定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提供低保對象的有關信息。縣(市、區)殘聯應根據審批通過的補貼人數和標準於每年7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預算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殘聯和財政部門於每年8月31日前聯合向省殘聯、省財政廳申請下一年度殘疾人生活補貼資金預算;財政直管縣由所在設區市負責匯總上報。
五、監督管理
(一)各設區市,定州、辛集市,各縣(市、區)殘聯要按規定的範圍和程式,對申請人的條件認真審查、審核,防止重、漏、錯現象發生。設區市、縣(市、區)殘聯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二)對在貧困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工作中,出現延誤上報信息、未能足額及時發放補貼資金等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對騙取或截留、挪用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