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引導、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增強創新能力,在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中作出更大貢獻,根據國家科技部、經貿委《關於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四川省民營科技企業條例》,結合成都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企業的意見
  • 發布單位:成都市政府
1、民營科技企業現已成為我市技術創新的生力軍和中小企業發展中最具活力的經濟成長點,在我市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大力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對實施“科教興市”戰略和充分發揮科技進步在西部大開發中的先導、示範與帶動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區(市)縣要採取有力措施,創造良好環境,促進民營科技企業更快發展,使其在我市經濟建設和科技進步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2、我市發展民營科技企業堅持抓大育小,數量擴張和質量提高並重的方針,引導和支持民營科技企業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管理水平,增強創新能力,大力開發高新技術產品,進行二次創業,向規模 化、國際化方向發展,形成一批高新技術產業集團。
3、鼓勵有資金、有技術、有成果的單位和個人,不受地域、戶口限制,依法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按“自籌資本、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原則,創辦主要從事科技成果產業化以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股份制、合夥、獨資等組織形式的民營科技企業。根據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其最低註冊資本(金)及出資額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10萬元,合夥、獨資企業按申報數。
4、支持和鼓勵鄉鎮企業建立技術依託,增加科技投入,按照市場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加強技術創新,不斷採用先進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具備科技企業條件的鄉鎮企業,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確認,享受科技企業有關優惠政策。
5、鼓勵有實力的民營科技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作價入股、租賃、兼併、收購等方式,參與國有中小企業的改革,用高新技術增量盤活資產存量。民營科技企業兼併、收購國有中小企業的,可比照執行《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國有小企業改革的決定》(成委發[1996]11號)的有關政策。對資產規模較大、經營不善、瀕臨倒閉的國有中小企業,可根據資產評估結果,在合理確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基數的基礎上,委託民營科技企業經營。
6、民營科技企業在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等方面享有國有企業、科研事業單位同等待遇。申報政府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立項,科研成果鑑定、高新技術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扶持,以及科技進步獎勵,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等,由對該企業進行歸口指導服務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協調辦理。
7、本市實行民營科技企業認定製度。民營科技企業的基本條件是:具備自籌資本、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以從事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和生產經營科技產品為主要業務的獨立法人,企業的科技人員,科技投入、技術性收入等指標符合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具體標準要求。具體認定辦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另行擬訂。
8、民營科技企業的資格認定,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持有關材料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由市科委受理;在各區(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企業,由各區(市)縣科委(科技局)受理。對具備資格條件,認定為民營科技企業的,核發由市科委統一印製的《成都市科技企業》證書,並抄送相關的工商、稅務部門備案。凡經認定、核發《成都市科技企業》證書的民營科技企業,享受本意見的扶持政策。
9、對新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科技諮詢、技術服務民營企業,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並出具證明,自開業之日起,兩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10、民營科技企業執行《科技企業會計核算規程》。按照財政部(1993)財會第27號文和國家科委(1993)國科發財字第275號文精神,每年可按收入3%至5%提取科技風險金,直接進入成本,用於科研和開發。
11、民營科技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製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逐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12、民營科技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收入,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可持同級科委(局)出具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明及有關資料,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後,暫免徵收所得稅。
13、民營科技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廢棄物品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按稅法有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減征企業所得稅。
14、民營科技企業招用下崗職工達到本單位職工總數一定比例,可憑勞動部門發給的《勞動手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占50%以上的,三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占30%以上的,二年內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占30%以下的,根據人數,當年按人均1000元的標準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15、民營科技企業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建立的科研中試基地的基本建設項目,憑批文到市建設管理部門辦理成都市建設配套費的緩繳手續。
16、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可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經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並頒發證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17、重點扶持一批能儘快上規模、上檔次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形成高新技術產業集團。凡被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列為重點扶持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用於科研、開發的儀器設備折舊年限可縮短為四至七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第一年折舊允許達到30%;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優先推薦申請使用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風險金;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
18、新創辦的民營科技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規範的企業組織形式及生產經營管理制度。由於歷史原因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民營科技企業,根據原出資情況和企業發展需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和“鼓勵改革,支持創業”的原則,在完成產權界定後,區別不同情況,依法改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或合夥企業,少數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可直接經批准改為股份有限公司。在進行股份制改造時,允許設立創業股、技術股、勞動積累股,可將企業積累的淨資產中不超過30%作為創業貢獻股;用以獎勵在企業創業和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
19、民營科技企業要不斷吸納科技人才和高等院校畢業生到企業工作,提高自身的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接收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研究生,由用人單位報經當地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相關接收手續。經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實施中,急需引進具有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本市短缺的市外科技人員,可報經市人事局辦理調動手續。政府免收城市基礎設施補償費,所需入戶指標由市人口控辦安排解決。
20、民營科技企業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中國工會章程》加強黨、團、工會建設。有主管部門的民營科技企業的黨、團、工會關係由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無主管部門的民營科技企業的黨、團、工會關係由各級科委(科技局)負責管理。
21、民營科技企業要重視和加強內部管理,強化自律機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成本核算、勞動用工、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內部分配等各項制度,逐步形成規範化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要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統籌機構為職工辦理醫療、失業養老等保險手續,納入社會化管理軌道。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依法按時向有關部門報送各類統計報表,在經營管理、技術經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護智慧財產權,重契約,守信譽,如實申報經營狀況,依法納稅。
22、各級科委(科技局)是民營科技企業的歸口指導服務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服務工作,建立面向民營科技企業經營者的培訓制度,使他們能夠及時了解國家政策和適用知識、正確把握企業發展方向。繼續大力宣傳民營科技企業在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地位作用,使全社會更廣泛的理解、重視與支持民營科技企業,為其發展創造公平有序的環境條件。
23、本意見從印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檔案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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