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工商登記制度,推動民營經濟主體加快發展
(一) 在實行“先照後證”登記制度前,推行許可經營項目籌建登記
對涉及前置審批的經營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申請人在取得前置審批檔案、證件前,可以憑承諾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營範圍為項目籌建的營業執照。市場主體取得項目籌建營業執照的,在取得前置審批檔案、證件且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前,不得開展籌建項目的生產經營活動。取得項目籌建營業執照的市場主體可以從事一般經營項目。
(二) 取消註冊資本最低限制,推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1.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不再限制公司設立(增資) 時股東(發起人) 的首次出資額、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除對實繳登記另有規定外,其他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股東(發起人) 對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均自行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公司股東(發起人) 對註冊資本繳納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4.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 的貨幣出資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股東(發起人)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認購的股份) 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發起人) 未依公司章程規定實際繳付註冊資本的,應依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三) 創新經營範圍核准方式
登記機關依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門類或者大類登記經營範圍,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欄在括弧內統一加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禁止經營的項目不得經營;一般經營項目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憑批准檔案、證件經營”。登記機關也可依申請將具體經營項目記載於營業執照。
(四) 放寬住所(經營場所) 登記條件
1.住所的主要功能是確定市場主體的司法和行政管轄地。申請人辦理登記時提交住所(經營場所) 合法使用證明,即可進行登記。住宅改為經營場所的,須按照國家工商總局有關規定辦理。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轄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允許“一照多址”。企業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住所與經營場所在同一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可申請經營場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除外。
3.允許“一址多照”。允許以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辦公區登記為兩個以上企業的住所。
4.試行商務秘書企業登記,積極引導商務秘書企業為小微企業提供住所託管服務及其他配套服務。
(五) 關於審查方式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六) 提升登記註冊電子化水平
進一步完善企業登記註冊網上服務系統,提高登記註冊便利化水平。
上述措施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國家工商總局另有規定或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二、改革監管方式,依法維護市場秩序
(七) 改年檢(驗照) 制度為年度報告制度
1.將年度檢驗(驗照) 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制度不作為監督檢查手段。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市場主體將其登記事項、備案事項、出資人繳納出資情況、年度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信息,報送登記機關。
2.市場主體應對其所提交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登記機關對年度報告情況及相關信息予以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3.市場主體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登記機關按《市場主體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的規定將其納入市場主體異常名錄。
(八) 實行市場主體異常名錄製度
1.工商部門設定市場主體異常名錄,採用電子信息方式,對未按《市場主體年度報告辦法》規定提交年度報告、通過登記或備案的住所(經營場所) 無法取得聯繫的市場主體進行記載,通過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公示平台進行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並予以信用規制和規範。
2.對符合載入異常名錄情形的市場主體,應當在載入前通過信息平台發布擬載入異常名錄公告,告知當事人載入理由、依據及相關權利。
3.擬載入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於被公告之日起30日內消除載入情形的,不載入異常名錄;超過30日未消除載入情形的,工商部門對其作出載入決定並進行公示。市場主體被載入異常名錄之日起三年內消除載入情形的,可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被載入異常名錄滿三年的,永久載入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4.擬載入及被載入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應先行消除載入情形並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被永久載入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應列入黑名單,不予辦理變更登記、備案和提交年度報告手續;限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5.載入異常名錄或者永久載入異常名錄錯誤的,工商部門經核實後,應當撤銷載入決定,將市場主體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九) 改革現行工商登記公示制度
建立、完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公示平台,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備案信息、年度報告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通過該公示平台進行公示。上述措施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國家工商總局另有規定或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三、推動實施商標戰略,提升民營企業品牌美譽度和市場競爭力
(十) 提升民營企業商標意識
編制《企業商標實用指南》,免費向民營企業發放。成立以工商幹部和專家學者為骨幹的講師團,以新《商標法》為重點,在各類民營企業中開展商標知識宣傳普及活動,提升民營企業運用商標開拓市場的能力。
(十一) 推進民營企業商標註冊集約化
建設我市十大優勢產業商標集群和六大品牌培育基地,擴大商標示範區、示範企業建設,推動民營企業商標實現規模化增長。在各級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引入資質好、信譽佳的商標代理機構,在登記註冊環節與民營企業對接,實現企業註冊與商標註冊同步化。
(十二) 加大對民營企業馳名、著名商標扶持力度
結合新《商標法》實施,制定《關於引導馳名商標企業加強合法宣傳的實施意見》、《關於進一步支持民營企業發展著名商標的意見》,大力推動科技型企業、小巨人企業、樓宇經濟商標註冊。同時,加強民營企業商標保護工作力度,建立打假維權協作機制,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四、拓展職能服務領域,幫助民營企業破解發展難題
(十三) 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
深入落實天津市工商局《關於支持企業投融資的若干意見》,積極指導企業通過動產抵押、股權質押、商標專用權質押、債權轉股權等渠道融資,幫助企業解決投資、融資難題。
(十四) 充分發揮市和區縣兩級個體民營企業協會職能
繼續為民營企業搭建融資、用工、維權、服務、資政五大平台。聯合金融機構為企業搭建便捷貸款通道;聯合市教委等部門舉辦招聘會,為企業解決用工難題;成立會員維權中心,通過多種途徑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組織民營企業參加商貿洽談活動,拓寬投資視野;編制民營經濟發展報告,為投資創業提供參考。
(十五) 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範圍內停止收取個體民營企業協會會費。五、加強視窗建設,提升服務效能
(十六) 強化制度落實
嚴格落實並完善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績效考評制、視窗工作人員服務規範等制度規定,做到“政策不截留,差錯不發生,時間不耽擱,申請人不受冷落”。
(十七) 提供特色服務
對情況複雜企業的設立和變更登記申請,實行預約服務、上門服務。對各級政府的招商引資重大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全程跟蹤,促進市場主體快速落地。深化團體化登記,為申請人提供高效快捷服務。
(十八) 加強政風行風建設
在各級工商登記註冊服務視窗,全面實施“八個禁止”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民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 和“四個一律”(出現違規違紀問題的視窗接待工作人員,凡被行政相對人投訴的,一律進行教育批評;凡因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一律調離視窗崗位;凡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的,一律進行行政問責,直至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凡企業或人民民眾對視窗工作不夠認可,社會滿意度不高的,一律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紀律規定,堅決杜絕衙門作風和吃拿卡要違規行為,堅持做到“企業沒事不插手,企業有求不撒手”,為民營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政務環境。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 年2月12日